||
二0二 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
(注:本文是十多年前写的初稿提纲,因为忙没有展开成文,现在看内容似乎已经过期了。我想虽然过期,但是觉得有些反映当时的情况,好像留有一点点历史印记。要是可能万一或许还有点现实参考价值呢。所以我又把它拿出来了,权当聊家常吧。)
从管理和评价机制上如何用政策调动科技成果研究者、转化者和管理者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一、现状和问题
1、评价机制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研究者的考核晋升与单位的地位、影响、排序相关联,因而单位制订的政策要求研究者上水平,短、平、快地出成果;大多数评价体系对单位的评价和排序是以考核单位的投入为主(接多少项目、什么水平的项目、获多少经费);而上水平的指标是发表什么样的文章,获得什么样的奖。
2、评价机制使科技人员把重心放在出成果上,不注重成果转化应用。除了自然科学奖以外,我国评奖是以成果水平、能不能用和报奖时产生了多少效益为主,科技人员对某项研究成果专注和投入到此为止,科研后续的工作就是写文章和接新课题,科技人员对已经获奖的成果就无暇再管成果转化怎么样了,因为花精力而产生效果无法用于考核晋升。
3、成果完成人对成果转化要有一定勇气和担当,不少人觉得不值得冒这个风险。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的因素很多,科技成果只是重要因素之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只对技术有控制能力,成果转化存在失败风险,转化中科技人员投入精力大,时间长,一旦转化失败,对科技人员负面影响特别大,科技人员已经获得的能力、水平及声誉就被否定,甚至连已获成果都会被否定。
4、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机制未形成,企业获利与成果完成单位及研究者无关。有的虽然和受让单位有协议利益共享,但很少执行,一部分企业无诚信,见利忘义,在获得效益上瞒产瞒利,弄虚作假,使研究单位投入了人力和成果无法获利,得不偿失。使研究单位在政策制定和考核制度上不关注成果转化,导致科技人员面对成果转化也没有积极性。
5、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与科技人员的利益相关性不紧密。科技人员搞科技成果转化,可能几年出不了文章,影响考核和晋升;而成果转化又不用于评价考核,且成果转化成功了,反而可能考核不合格,也晋升不了职称,经济上又得不到实惠,科技人员没有必要花这个精力。不少科技人员因为考核晋升评价体系以投入和水平为主,所以争项目、获成果像猴子掰包谷一样,掰一个丢一个;又有的单位设有科研经费创收奖,科技人员争项目“名利双收”,不需要关心成果转化。转化效益与科技人员无关(评价无关、利益无关),所以科技人员对转化关注度不够,从立项到出成果后,都不关心成果转化及成果成熟度。
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有一支队伍,由于上述原因,队伍形成不了,参与者前途无望,又无大的收益,谁愿去干?
6、对企业的评价机制是市场和利润,科技成果使用、转化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承担有较大失败风险和转化周期长(影响效益),转化投入大(投入来源限制和税收等优惠政策),一些企业不愿意放长线投入。很多企业尤其是主管任期制的企业更有思考,不想做吃力不讨好为后人栽树的事。
7、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不足,包括政策投入和资金投入——必要完善对主管部门的科技投入绩效评价机制。
8、科技管理干部的评价机制未建立。各地主管领导没有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的考核,所以,他们都是把转化放在嘴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
二、建议:
1、科技资源分配评价中,除了水平外,还要评价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改以投入评价为主为产出评价为主。如何评价科研机构,不能只评科研机构学术水平(论文),不要被国外某些评价机构牵着鼻子跑。
2、改革对科技成果的评价,首先把科技成果的定义向前推一步,科技人员的研究产品就是科技成果,产品要看有没有市场,应用产品要有商业市场,理论产品要有学术市场,因此应用科技成果不仅仅停留在学术水平评价上,还应包括应用前景和应用效果上,否则这个科技成果产品就是滞销或没有市场的产品。
3、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按比例给转化人员且由政府部门监督执行(如税务部门)。建议设立国家科技成果推广奖(国家主管部门曾经研究过),奖励办曾按国务院的要求做过方案,后来不知怎么就停了。
4、建议国家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所,属于发改委和科技部双重领导。专门研究哪些成果可以转化,成果转化前景和绩效预评,转化需要哪些条件,转化队伍怎么组织,转化机制怎么建立,转化政策议程上达等,转化成果由成果完成者申请,加上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所推荐,再由国家立项投入,支持转化。
5、政府在科技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机制上要进行干预和调控,建议把研究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其中,幷与科研立项挂钩。
6、把科技成果转化成绩列入科技人员评价指标之中,与其它条件同等、并列。如何评价科技人员。一是评知识发现:评水平,对科学的贡献。二是评知识应用创新(发明)、三是评价应用效果,社会贡献(科技进步)。各种类型分开评奖,设不同种评价指标体系,几种奖励模式,及奖励系统并行双轨式,但是奖励级别和待遇相同。我国主管部门曾经研究过设立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后来不知道怎么停了。
7、改变观念,改变科技成果产权所有主体,或扩大产权奖励比例。过去把科技成果当成职务(岗位)发明,归属国家,由单位代管。其理由是科技成果是在国家投入研究经费、科技人员拿工资在岗位上完成的。为了鼓励科技人员进行成果转化,有的单位对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或者在转化中把完成单位转让合作股份的一部分奖励给科技人员,这是一种产权奖励,但是比例很小。建议改变目前科技成果产权所有的主体,把科技成果所有产权交给科技人员;或者扩大产权奖励比例,科技人员占成果产权比例在70%以上。只要科技成果转化在国内开花结果,效益和税收在国内就行了。
8、为了保证科技成果完成者在成果转化后取得应有的收益(目前即使有合同也很难拿到收益),政府应出面,以第三方监督合同执行,保证各方公平享受利益。
9、政府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经费困难和为科技人员承担转化风险。
(2004.11.30.初稿)
最好开花还要结果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2-23 19:15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