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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故分类、事故原因的定义与分类

已有 11697 次阅读 2017-5-2 11:43 |个人分类:1|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事故原因, 定义, 事故, 分类, GB6441

关于事故分类、事故原因的定义与分类

傅贵/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GB6441-86的事故分类的确是一个糊涂问题。其起草说明中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起草说明中提到“应按专业,或按伤害过程,或按事故原因”来分类。按专业分类也会是个问题,专业可能就是行业,不同行业可能发生同样的事故,如火药爆炸,在所有使用火药的行业都可能发生,再如建筑房屋,哪个行业都要建,事故类型也会相同,这就必然带来交叉和重复的问题。按照伤害过程来分类,我还没有做深入思考。

重要的是,如果按照事故原因分类,我认为是有用的,很明显,其对事故预防非常有用,利于分类解决事故原因。当然,按事故原因分类,必须依据某一个确定的事故致因理论(模型),所依据的事故致因模型确定,事故原因的定义才确定,分类才确定。事故原因的定义在各个事故致因模型中都是不同的。这绝对显示了事故致因理论的重要性。

GB6441-86在进行伤害分析时,使用了“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实际应为不安全“动作”)”等事故原因。并详细制定了每种事故原因的列表(工作量相当大),很明显是依据“轨迹交叉论(模型)”来的。遗憾的是,轨迹交叉论除在中国和日本两个国家的较早期的安全科学文献中有提到以外(一直找不到原始来源文献),在其他国家的文献中从未提到,研究的人太少少,证实工作也太少,其正确性很难得到认可,因此这些事故原因、相互作用关系的科学性很值得质疑、也很难实用。

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在事故原因分析部分只提到了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没有提到目前国内外研究很多的根源原因分析(即便是轨迹交叉论的图中都提到了根源原因“管理缺欠”,虽然图中没有深入表达“管理缺欠”具体是什么),很显然原因分析是不充分的。这个标准中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定义也是延续了GB6441-86中使用的轨迹交叉的做法。

总之,GB6441-86、GB6442-86的事故分类、原因分析和分类,在科学性、实用性上都是非常值得怀疑的。GB6441-86、GB6442-86早该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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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编制说明

目录

1.现行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2.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与意义

3.有关轻伤、重伤划分的说明

4.事故严重程度推荐分类法

6.对事故类别的粗浅认识

7.评价事故的计算方法的说明

8.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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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事故类别的粗浅认识

关于事故类别本标准仍采用现行分类方法。现行的事故类别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分类。理想的分类应该在统一的要求下进行分类,应按专业,或按伤害过程,或按事故原因,以便于管理、分析。而现行方法在“统一”的问题上就显得混乱。如:起重伤害、车辆伤害、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等是按专业分类;淹溺、刺割、中毒和窒息,及其综伤害等是按受伤性质分类;机械伤害火灾、透水是按致害物分类;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及其它爆炸又是按爆炸原因分类。

现行事故类别的分类法没有统一的要求,就很难断定它的作用是什么。试问现行分类除给事故定个名称外,对事故统计分析有什么作用?对预防事故,采取安全措施有什么作用?如“物体打击”一项,可列为此项的有落下物、飞来物,有建筑上的、有林业部门的等等,可包罗各行各业。因此“物体打击”的数字是不能给安全工作带来任何有益的启示。

类似我国现地的事故分类方法,日本常用于行业中,其作用就显著,而我国面向全国就显得缺乏科学性。到底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划分?实在应该认真讨论。目前在尚未找到更科学的分类方法时,我们认为仍暂按现行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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