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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与沟通:五元与五十元有区别吗?

已有 3318 次阅读 2010-9-23 13:39 |个人分类:何裕民文集|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中医, 健康, 肿瘤, 沟通, 何裕民

20世纪70年代,美国医院协会着手制定了《患者权利典章》,8090年代,维护患者权利成为颇有影响的社会运动。患者权利是否受到尊重与维护,不仅是涉及患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很多情况下也会成为诱发心理危机或情绪波动的重要因素。而注重患者权利的维护,又是纠治或解决患者心理危机的重要一环。
癌症患者有尊严吗?    《患者权利典章》第一条就强调:患者有权利接受关怀和被尊重的照护。肿瘤患者首先是一个健全的人,有权受到尊重,其尊严应受到维护:
一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女性老患者,90年代初患甲状腺癌,手术后中医治疗,我们常昵称她“老兵”。十多年来,她一直耿耿于怀一件事。由于是老同志,她享受较好的医疗服务,在上海某著名大医院求治。她98年怀疑妇科肿瘤,住院治疗,做术前皮肤准备时,门半开着。她向护士提出:“能否把门关上”?没想到护士似笑非笑地说到:你们这些生了癌的人,躺在这里(指肿瘤科)的床上和猪有什么两样?何必在乎呢?
这个“老兵”当场气得脸发青。考虑到这个护士比她孙女大不了多少,才强忍着未发作。但从此以后再也没踏进这家医院的门。每当有人议论该医院时,她都会条件反射似地情绪激动,甚至诱发心律失常。 说这样话的护士,也许是少数!但没意识到要尊重患者的做人的尊严,学会尊重每位肿瘤患者,却是十分常见之事。
又一案也同样有醒世意义。某平滑肌肉瘤患者,慕名求治于某著名中医肿瘤专家。家属头晚即排队。轮到患者诊治时,专家无意识地一手切患者的脉,头却转向旁边的抄方助手,与他们讨论家里的猫“用哪种猫粮?”讨论完毕后,仅三言两语,即开完了处方。患者及家属当时就气愤不已,但碍于医院氛围,未敢发作。当然,也未敢服用他的处方。此后,她一有不舒服,就经常会想起这不愉快的经历,愤愤不平。自然,对这位名医,她也到处散播负面消息,认为在有些医师眼里,肿瘤患者还不如他家里的猫重要。我理解那名医谈论猫食,完全是无意识行为,并不想羞辱或蔑视患者。但他的医师意识里缺乏患者权利维护,却也是深层因素。
这几个案例都已过去了多年,但在患者的心里阴影,却始终挥之不去,成为真正的负性情结。因此,注重患者权利的维护,应是所有医师必备的基本意识之一。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患者享有同等权力   历史上,伟大的外科医生西奥多•比尔多恩曾告诫后学:作为外科医生,对于患者,他“只实施那些愿意用在自己身上的手术。”
其实,肿瘤治疗何尝不应该如此?
有位同仁是某部队医院肿瘤科主任。97年来找我,开门见山地说其母70多岁,患了胃癌,希望我给她中医药治疗。我关心地问了一下,“开了吗?”“没有”,“化疗几次了?”“没有化疗。”我纳闷地说:“你为什么不给她化疗啊?平素您不是很主张患者都要化疗的吗?”他很尴尬地说:“组织上安排我做化疗科,所以我才……至于我妈,70多岁了,我坚决不给她化疗。”她妈经中医药治疗后,活到了2003年底他退役,因其离开上海,失去了联系。
就这位主任对待他母亲的态度,我们完全赞同,因为这的确考虑了他母亲的最大利益所在。然而,对于他的内外两重标准,对自己的母亲,把呵护生命及长远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对他人,却只知征服,一味化疗,不顾其他!体现出“对立”的做法,却表示蔑视。许多医师,因认识与观念问题,看重传统的化放疗,习惯于对肿瘤患者施行反复化放疗等,我们表示可以理解。这是观念认识与经验的差异,也许我们之间更需要加强相互沟通,互补长短,在这两种做法之间寻求其种最佳的结合度。以利于患者利益最大化。
而对于这位医师,性质却截然不同。孔子有曰:“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已成为中国人行事的标准。而他却好,母亲不可行;他人却极力推荐干。不管是经济利益驱动,还是其他因素促进,这样做法,至少伤害了患者本应享有的同等权力,也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
我们认为:作为肿瘤科医生,不见得一定能救所有的肿瘤患者。但至少应追求施行相应医疗措施后自己内心的坦荡、平静;不会因为非技术能力及非医疗因素造成对方不必要的伤损而感到内疚万分?而所谓的内心的坦荡、平静,就是遵循中国传统的“已所不欲,勿施与人”原则,或遵循西方强调的维护患者的基本权利,应“感同身受”地考虑患者需求与最大利益。或者把他们视同自己的亲属,设身处地地从对方角度考虑,这样也求得了自身内心平静。
适当尊重患者的选择权    这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可能会引起争议。
陈工是退休的高级工程师,求治时年六十五岁,稍通医学。20042月的一天,晨起咯出大口痰血,紧张不已。CT一查,左下肺有个3厘米的占位,边缘呈毛刺状,被确诊为肺癌。他与儿女辗转找到我,请我帮助会诊一下。我建议先行手术切除,看病理后再作中西医结合诊治。他反问道:“为什么所有的医师都要我开刀?我能不能不开刀?我有没有选择不开刀的权利呢?”我无言以对。只能说:“开刀也许对您来说,是最佳的选择。”两天后,他被子女强行送进了一家专科医院,在医师会诊后,决定准备动手术。老人倔强地说,我就是不开刀。医师说,那只能用化疗了。老人又坚决地说:我也不化疗……医师愣住了,又问到:“你不开刀,不化疗,住医院干什么……”倔强的他,等医师一走,就独自逃回了家。再次找到了我,恳切地对我说:“我只选择中医药治疗,这是我自己的选择,即使失败了,也与您无关,您放心地治疗吧。”类似的不愿接受手术、化放疗的患者,我们倒是见得不少,但大多属文化层次不高者,而知识分子却很少很少。他的理由不是畏惧,而是认定西医治疗五年生存率最多也只有10%20%,中医治疗或许还不至于低于此。“病生在我身上,开不开刀,关系到我的大事,难道我没有权利选择吗?”以此方式诘问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倒是生平第一次碰到。其结果十分喜人,以中医零毒抑瘤治疗一周后,咯血便止,9个月后,CT显示病灶明显缩小。目前已过了6年多。近两年来还经常郊游、垂钓、参加舞会等,一如常人,活得有滋有味。中医药也已基本不吃了。
此案例给了多项启示:其一:患者有没有选择疗法的权利?有的话,医师的决策(诊疗意见)与患者的自我选择之间有矛盾时,又应作怎样的取舍?这不仅仅是伦理问题。对此,我们认定:意识清晰、有文化水平且获悉了病情及各种疗法利弊者,应该有这么一个不容剥夺的权利。医师这时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地帮他分析病情及各种疗法的利弊,以利于他做出理性的选择。
其二:违拗了患者的意愿,强行实施,有好的动机一定就有好的治疗效果吗?对此,我们持基本否定态度。近来,我们治疗一个瘦弱的72岁老妇人,怀疑肺癌,无特殊不适,老人反对手术,家属却特地从北京请来医师主刀,结果,病妇瘦得更甚,又徒增胸痛、咳嗽等。天天埋怨子女,如此情绪,何从谈及康复?过了3个月而亡。因此,在肿瘤治疗中,应认可患者有自我选择的权力,应在一定程度尊重患者的意愿,这才是人性化的医疗。
《患者的权利典章》中有一条指出:患者有权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拒绝接受治疗。我们认为,肿瘤患者至少在知晓了各种后果的前提下,参与选择确定自己的治疗方案,也是他们的基本权力之一,不能简单加以剥夺。
患者有要求沟通的权利    癌症患者要求沟通的欲望是十分强烈的。例如,北京有关机构对800多名癌症患者做过调查,表明:绝大多数癌症患者都有与别人交流沟通的意愿。其中,98%的癌症患者愿意与医生护士交流想法;78%的癌症患者愿意与亲戚、朋友谈论病情;更有96%的癌症患者表示愿意参加各种集体活动。这也属于他们的基本权力之一。
有一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某离休老同志,一个月求诊一次,开同样的药。他有三种选择:五元普通门诊号,全部可报销;十五元专家号,自已承担一部分;五十元特需专家号,全部自理。由于他病情已稳定,故完全可以只挂普通门诊号。但他每次挂特需五十元的号。人们问他为什么?他回答说:“五元钱的普通门诊号,医师说不让我说,也不和我说;十五元钱的专家号,医师听我说,却不与我说;五十元的号,医师让我说,听我说,也和我说……”凡人都有沟通的欲望和权利。忽略了这一点,亦属对患者权利的忽视,会引发一些负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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