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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牙还牙

已有 3301 次阅读 2013-9-25 21:51 |个人分类:读读写写|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很久很久以前,当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这个人要靠自己的力量去复仇。比较常见的是同态复仇:即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很多仇恨,会积累很多代,子孙活着的目的,似乎就是为了给祖先报仇。很多武侠小说里写的复仇故事,其根据就是同态复仇的理论。你杀了我的父母,那么我也要杀你的父母,甚至杀你的孩子来报复。

     等人类有了文明,逐渐意识到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价值。对于权利的侵害,逐渐有了替代方案。你伤害了我的牙,或者眼,我不再打掉你的牙齿,或者也挖去你的眼睛。因为伤害的无法修复,就逐渐会接受用财物的方式进行损害赔偿。

      但对于严重的故意的伤害,或者杀人,依靠个人的力量逐渐难以去复仇。于是,在国家成立之后,为了维护秩序的需要,根据伤害的程度不同,分别分化出了民事和刑事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民事的案件可以进行私力救济,即依然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协商,和解等。解决不了的,也可以寻求公力救济的方式,即借助国家机器的力量来解决:警察,法庭,监狱,军队等等。而对于刑事案件,渐渐地,除了一些自诉型的案件外,国家法律不允许私力方式解决。侦查案件,进行审判,乃至对罪犯的处罚,都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来进行。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依法制裁的方式。具有威慑和教育及惩戒的功能,也有预防犯罪的作用。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重的刑罚方式。因为死刑执行生命的不可弥补和修复性,对于死刑的适用,应该慎重。一些国家出于多种原因,已经废除了死刑,也有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仅仅对几类犯罪分子适用。我国刑法已经在几种犯罪类型中废除了死刑的运用,如盗窃,诈骗等。但对一些严重的犯罪类型,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职务犯罪,强奸,杀人等,依然保留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罪保留死刑,其实依然是“以牙还牙”的体现。

        国家机构在执行死刑这一刑罚时,其作用仅仅停留在对于罪犯的惩罚作用,对于其他公民的威慑作用。但刑罚的预防作用就无法在执行死刑这一刑罚中体现了,尤其是对罪犯来说。一旦执行,无法恢复。而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中,有些因素是和社会环境有关。而不少犯罪原因中,国家的代理机构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良好的政府应该为公民创造更好的生存和生活环境,为他们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提供社区服务和辅助,尽量减少犯罪发生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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