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高原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段伟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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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科技 伦理优先

已有 4407 次阅读 2012-12-10 19:06 |个人分类:科技与伦理|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知情权, 科技伦理, 知情同意, 黄金大米, 民生科技

如果说科学是追求真理的事业,其所探寻的最终应该是对人类有意义的真理;如果说科技推动了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所带来的福祉应该让每一个人共享。今天,在中国发展到可以向世界展示一种新的模式或风格的时候,大力推进民生科技,既体现了科技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水到渠成之举。顾名思义,民生科技必须以有利民生作为其主导价值。从宏观理论层面上来看,民生科技将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与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不论是加强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还是加快培育和发展民生科技产业,无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科技进步对民生改善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在实际运行层面,与一般的科技创新相比较,民生科技的发展必然要更多地涉及不同个体与群体的利益分配、价值取向与伦理诉求,必然要更深地关涉个体与群体、局部与整体、当下与长远的各种利害关系的互动、选择与权衡。最近被披露的“黄金大米”等事件表明,要想真正落实民生科技所倡导的科技惠及公众的理念,价值的考量与伦理的审度不仅必不可少的,而且还应该是发展民生科技的基础与前提。

发展关系民生的科技,固然在总体上有助于“满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科技需求”,但很多具体的创新过程和结果,却有可能对公众带来物质上、身体上乃至人格、尊严与精神上的伤害,而这与其惠及民生的初衷无疑是背道而驰的。三十多年来,迫于以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之需,我国的科技政策主要聚焦于科技创新与产业化,而认真解读最新颁发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不难发现我国的科技政策正在从单纯的科技经济政策转向更为全面的公共科技政策。在《意见》中,不仅强调“加大投入,健全机制,促进公益性民生科技研发和应用推广;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完善支持政策,促进民生科技产业发展,使科技创新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还十分明确地指出,应该“加强科研诚信和科学伦理的社会监督,扩大公众对科研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民生科技涉及人口健康、食品药品安全、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与公众的个人与群体利益休戚相关,相关的创新活动要优先考量其是否符合科技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在民生科技活动中,伦理考量的实质是对科技创新所带来的涉及公众利益的利弊的权衡与分配,而且其中有很多利害关系往往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即便是科技专家也难以做出准确的判定,面对一些未知的领域专家也难免莫衷一是。不论是从公众作为利益相关者还是从专家知识的局限性来看,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应该随着相关创新活动的深入而得到相应的拓展。

在公众的知情权中,最为重要的是作为实验或调查对象的科技活动的受试者或参与者的知情同意权。这项权利是在二战之后的纽伦堡审判时针对纳粹人体试验所制订的《纽伦堡法典》中首次提出的,是人类文明自我反思的共同性成果之一。知情同意要求科学研究必须尊重人类受试者或参与者的自主性,向受试者或参与者提供包括实验或诊治的目的、性质、程序、可能的益处与风险以及其他可选择方案等在内的足够信息,使他们及其直接利益相关人能在对这些信息的适当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自主选择,并以相应的方式表达其接受或拒绝的意愿与承诺。根据知情同意原则,受试者或参与者拥有随时拒绝实验或调查的权利。

由于科研人员与普通受试者或参与者之间存在着知识与信息的不对称,违背知情同意权等科技伦理规范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促使科技发达国家对于相关的伦理、法律和制度建设日益完备。但随着科研活动的国际合作日益加强,由于各国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发展程度的差异,出现了不少利用伦理和法律的差异规避较高标准和规定的情况。本来,在国际合作研究中,合作各方应当了解并遵守有关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所有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存在不同规则时,应选择高标准。在生物和医学等领域,跨国试验已经成为常态。据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80%的试验均有国外参与。其中不少在发展中国家展开的试验并没有选择高标准,实有规避试验伦理规范的高门槛之嫌。最近,在有争议的转基因食品领域,很多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试验往往不透明、欠规范,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黄金大米试验”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不仅相关试验未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和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受试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也未受到应有尊重。

在国际社会,公众对于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创新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通过公众参与科技来实现的。在科技时代,面对高科技带来的巨大利益和高度不确定的风险,必须引入高科技治理。为此,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落实到顶层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众在其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既充分体现其知情权和监督权又能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为了促使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随着科技对民生影响的日渐深入而不断扩大,必须随之不断提升公众参与高科技的层面,即从公众理解科学、公众与科技专家及政府决策者对话发展到公众参与的上游化。所谓公众参与的上游化,就是指公众的参与不再局限于理解科技活动的内涵、评价科技成果或已在计划之中的科技项目的利弊,而是参与到具体的科技创意的形成、民生科研计划的制订乃至具体的创新活动之中。惟其如此,价值的取向与伦理的考量才会自然地在民生科技发展中置于优先的地位,民生科技才真正算得上为民所想,才可能成其为民有、民治、民享的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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