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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辉好!感谢来访,这里主要是指出定义信息涉及的三个对象之间的关系,这三对象在不同的研究者中有相当多的不同的理解,目前是不可能统一描述的。但我的看法是明确的:
(1)一个是产生信息的存在者(信源对象),
(2)一个是负载信息的载体存在者,
(3)一个是存在者的信息,
信息载体与信息是同体同在的,载体一般是物质能量等实体存在或非实体的相互作用的“场”的存在,也可以是与特定载体结合的符号存在,信息则是客观虚在,虚实二个对象同体同在。信息与载体的同体同在关系在信息过程中的三个环节都存在,在信源环节(实有信息)产生信息的对象和负载信息的载体可以是一个对象,此时,信息产生者,信息载体和信息三者同处一体,这是信息存在的一种初始情况,当然,信息载体也可以随相互作用的传递而越出信源的空间边界,信息载体的转移使信源的实有信息转变为信道中的“实在信息”此时,信息与载体二个对象同体同在。当信道中的实在信息作用于信宿,对信宿产生特定的作用,这些产生了特定作用的信息变成了信宿中的“实得信息”。注意,实得信息的存在也是要和信宿中的信息载体结合才可能存在的,在人脑中,实得信息的载体是脑中的动态神经原集群活动,特定的动态神经网络结构模式负载特定内容的信息。
如果就与载体捆绑在一起的信息的内部关系来说,信息载体都有它的构成质料,构成形式(即你的理论中的“物”“文”)和它的相应语义及语用功能,(相当于你的理论中的“义”和“意”),当然,信息的“义”和“意”是要和信宿结合在一起才作为现实性的对象显现出来,才存在的,在没有信宿和没有作用于信宿的情况下,所谓本体论层次(本征)的信息的“义”和“意”都是作为可能性对象存在的,我主张,信息的语义和语用有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区分。不能笼统地离开可能性和现实性来讲,来界定信息的语法、语义和语用。信息存在的复杂性之一,就是信息语用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区分。而在现有的理论中并没有特别强调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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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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