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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n-1350 黄汝广 : 答Zmn-1345 余月半

已有 287 次阅读 2025-11-9 08:59 |个人分类:数学啄木鸟|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Zmn-1350 黄汝广 : 答Zmn-1345 余月半

【编者按。下面是黄汝广先生的评论文章。是对余月半先生的《1345》文章的评论。现在发布如下,供网友们共享。请大家关注并积极评论。另外本《专栏》重申,这里纯属学术讨论,所有发布的各种意见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专栏》编辑部的意见。《专栏》中有些文章发扬了啄木鸟精神,对一些错误的观点和言论进行了说理的批评。但请大家注意,也有些有严重错误的文章在这里发布,就是为了引起和得到广大网友们的评论。不要以为在这里发布的文章都是正确无误的。】

 

 

 

 

 

答Zmn-1345 余月半:

黄汝广

 

一、关于看书不仔细

 

我的那个东西本来是要发言用的一个提纲,可能是比较简略了一些,但还不至于像这位朋友所指责的那样说看书不仔细。于是我就只好把张锦文的《公理集合论导引》再翻出来。

 

在书中第9页“V={x∣x=x}”下面的原文是:“这里,x是指任意的对象,它可以是集合,……”既然是指任意对象,当然可以是集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是集合。这位朋友说前面有讲小写字母默认指集合,则显然是这位朋友自己看书不仔细了(或许这位朋友的版本与众不同?):1)、在书中第1页,白纸黑字:“通常用大写字母表示集合,……,用小写字母表示元素,……”;2)、在书中第3页,白纸黑字:“应当注意,在原则2中不能取真类为x或y,……”,这里说的只是在原则2中!如果是普遍如此就没有必要特意说是在原则2中,而且这么重要关键的东西如果是普遍的,不是更应该纳入公理之中么?

 

当然张锦文的表述确实有点暧昧,也许他心里默认了对象只能是集合,但是他却又不直接表明,仍然使用“任意对象”,或许他自己也明白:如果直接表明对象只能是集合,而他前面又说集合没有严谨的数学定义,这就意味着可以作为对象的集合其实是没有严格的判断依据的,而这就很容易导致有意或无意的偷换概念——比如罗素悖论,显然就是把真类和集合混为一谈了。为什么会如此呢?因为集合没有严谨的数学定义!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类有严谨的数学定义,而作为类中不是集合的真类,也依然和集合一样没有严谨的数学定义!所以,真类的概念其实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实际上,我认为塔尔斯基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类就是集合(没有什么真类),但是类是分层级的,罗素悖论的根源即在于把不同层级的类(集合)相混淆或者说偷换概念。另外,对于关系“∈”或“∈/”,其前面的是元素(个体),后面的是集合,元素与集合更是两个不同的层级,说“x∈x”或者“x∈/x”的都是逻辑感太差,混淆了层级!按照罗素或塔尔斯基的类型层级理论,所谓真类其实就是更高一个层级的类,但它们仍然可以作为元素来组成比它们更高一个层级的类,而不是不能作为类的元素对象。相比于真类概念而言,层级概念有一个显著的优点:即使集合没有严谨的数学定义,其层级概念仍然是清晰的——任一集合比作为其元素的集合高一个层级。

 

张锦文说:罗素悖论表明应当修改概括原则——“对于描述或刻划人们直观的或思维的对象x的任一性质或p(x),都存在一集合S”——其中“存在一集合S”改为“存在一类S”。其实按照修改后的概括原则,仍然无法避免罗素悖论(把书中第2页相关部分的“集合”换成“类”即可),按照引入“真类”的逻辑,只好再引入“真真类”之类,以至于没完没了,陷入恶性循环。而且,按照修改后的概括原则,并不能由此得出真类不能作为类的元素的推论(难道真类不是人们直观的或思维的对象?还是说真类没有任何性质?)换言之,真类不能作为类的元素是独立于概括原则而额外地强硬塞入的,既然它这么必不可少,为什么不作为公理呢?

 

此外,按照这个修改后的概括原则,以及所谓的真类与集合的区分,张锦文关于“原则1 存在着一个空集”的论述其实就是一个循环论证:任一对象x总是与自身相同,即x=x,满足x≠x的对象是不存在的,所以由x≠x经概括原则决定的类就是空类;空类可以作为一对象形成集合,所以,空类是一集合,即空集。上述论述在分号之前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你怎么证明空类不是真类呢?说“空类可以作为一对象形成集合”实际上是武断地排除了其为真类的可能性,而将其直接归为集合了,然后再“所以,空类是一集合”,看上去好像有理有据,其实只是同义反复的循环论证而已。

 

其实,张锦文完全没有搞明白概括原则的问题所在。概括原则之所以导致问题或悖论,一是因为没有事先明确论域(也即所概括对象的范围),二是把所谓性质一词随意泛化,居然把“x∈x”这种混淆层次的错误东西也当做所谓性质了。对于概括原则,事先确定性质所作用的论域是非常必要的,比如性质或条件“x^2<0”,如果论域是实数范围,那么得到的是空集,如果论域是复数范围,则得到的就不是空集了。换句话说,真正的概括原则其实只能是公理化集合论所谓的子集合分离原则!

 

二、关于说谎者悖论

 

这位朋友说我的分析是偷换概念,他认为《“本语句为假”》的否定是《“本语句为假”为真》,那么按照这位朋友前面所说的,把“本语句为假”记作P,则《P》的否定是《P为真》?搞笑的吧?

 

要说偷换概念,“本语句为假”的“本语句”如果就是指“本语句为假”,这本身就是偷换概念:令“本语句”=X,则“本语句为假”=X为假,“X”=“X为假”?这不睁眼说瞎话!这个关于偷换概念的分析我曾在其他地方发过,所以在这个提纲里就未再提。

 

“本语句为假”的否定只能是“本语句为真”,而且如果要坚持“本语句”的自指含义,那么“本语句为真”的“本语句”就只能是指“本语句为真”;如果还是指“本语句为假”,那么“本语句为真”的“本语句”就不再是自指而是他指了!把一个本来自指含义的代词来进行他指,这不是偷换概念?

 

我还发过另外一个观点,即凡是代词通过代入而不能消去的都不是命题;如果“本语句为假”的“本语句”就是指“本语句为假”,带入后则“本语句为假为假”,代词仍然存在,这个代词永远不可能通过代入消去!

 

而且对于一个含有代词的命题,通过把代词所指代的对象代入进去,是一个等价代入,因而此命题的真值不应该因为等价代入而改变。如果“本语句为假”真是一个命题,那么通过把其中代词所指代的对象等价代入,则得“本语句为假为假”,实际也即“本语句为真”。注意,因此不管“本语句”到底是指什么东西,代入并不会改变它,必然还是同一个东西,真值不应该被改变;然而,事实却是等价代入居然将它由假变真了!逻辑学的代入规则都得重写了吧?!

 

三、关于有穷推无穷及对角线法

 

一一对应比较集合元素多少,只适用于有穷不适用于无穷,这最早是伽利略的结论。然而到了康托尔,硬是将一一对应由有穷推广到无穷,反过来却说伽利略错了。这对于那么些理屈词穷,最后只能说别人犯了有穷推无穷的错误,不是极大的讽刺么?你们也太双标了吧?

 

对角线法所要求的一一对应的实质,就是要求行数等于列数,也即数的个数等于位数,只有一进制这才是可能的,其本质上是否定数的多进制,当然不适用于多进制。这一点,脑袋转不过来弯的话,完全是鸡同鸭讲,多说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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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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