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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农田利害条约》《农田水利约束》名称得失谈

已有 2818 次阅读 2024-10-16 20:40 |个人分类:水利水资源|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北宋《农田利害条约》《农田水利约束》名称得失谈

——不宜用“《农田水利约束》又称《农田利害条约》”

——宜使用“《农田利害条约》又称《农田水利约束》”

——宜“重《农田利害条约》、轻《农田水利约束》”

陈昌春

       有多篇文章介绍:“(北宋)《农田水利约束》又称《农田利害条约》”。我对这两个名称都比较陌生。不过,产生了疑问,《农田水利约束》与《农田利害条约》哪个更原始、更正式,难道会同时使用两个不同的名称作为法令向外分布?

      《王安石的〈农田利害条约〉与黄河下游农业发展研究》(2010),提供的文献出处与《宋代的〈农田水利约束〉》相同,都是《宋会要辑稿》。

       《黄河河政志》收录了北宋《农田利害条约》,但标题使用了《农田水利约束》,正文中仍是《农田利害条约》。

  

   张芳先生的《中国农田水利史》介绍了《农田利害条约》的出台背景与效果。不过 ,张芳先生未对《农田利害条约》又称《农田水利约束》作出更多的解释。

       下面列举一些书籍中“《农田水利约束》又称《农田利害条约》”的例子:《河南水利300问》(2014)一书称:“《农田水利约束》又称《农田利害条约》,是由北宋时期杰出的政治家、改革家、文学家和思想家王安石作为其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主持制订的”。 《中国地学大事典》(1992)称:“熙宁二年(1069)11月,北宋朝廷颁布了《农田水利约束》,又名《农田利害条约》”。《陕西省志 第13卷 水利志》(1999)称“宋之《农田水利约束》(又称《农田利害条约》)”。《水资源管理法律问题研究》(2015)称:“《农田水利约束》(又称《农田利害条约》)”。《宋史》(陈振,2003)称:“十一月即颁布农田水利法(称《农田水利约束》或《农田利害条约》”。《水文化大众读本》(2015)称:“王安石变法前期,颁行《农田水利约束》(又称《农田利害条约》)”。《中华文化与水 上》(2005)称:“宋朝的《农田水利约束》(一名《农田利害条约》”。《黄河水利史研究》称:“农田水利约束”(又叫农田利害条约)”。

       《北宋〈农田利害条约〉》(整理点校)一文讲明了与《农田利害条约》的前后关系。

       那么,《农田利害条约》又称《农田水利约束》,是很随意的替换,还是“其必有深意存焉”?我认为是后者。这涉及对王安石变法的整体看法及民众的适应程度。不知此前有无文献做过更名原因分析。蒋超先生的《王安石与〈农田水利约束〉》指出:“司马光上台以后,几乎废弃了王安石变法的全部内容,但‘唯留水利一科,谓百害中获一利‘。”

      在我看来, 王安石主导制定《农田利害条约》,应是强调有利有害的。《农田水利约束》属于对王安石变法的修正与变通。就名称而言,王安石变法的反对派在保留“水利”一科的同时,已经进行了“换汤不换药”的温和改造,将言词比较犀利的“利害”改为不痛不痒的“约束”了。   

       水有利害,水利也有利害。以邻为壑可能是历史上最有名的“水利灾害”故事了。谈到水利的“利害”,潘家铮先生曾强调应研究水利工程“兴弊除利”的副作用,提倡出现一门新学问——《水害学》。《水利灾害学》,放在当前,也是一门尚未出生的新学问。不过,说是新学问,司马迁应当早就想到了,“甚哉,水之为利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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