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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刘锋博主转登了一篇综述论文《互联网,脑科学与人类的未来》,“从神经学的角度分析互联网的成熟结构,将其抽象为一个与人类大脑高度相似的组织结构-互联网虚拟大脑。”[1] 本人尊重刘博主和其他研究人员在这一方向上的探索,但是,想从另一个学术角度提出不同意见,纯属观点交流,欢迎指正。
我认为这个比较很牵强,忽视了两者之间的一些根本区别。为了明确大家谈的是同一个“互联网”的概念,先来做一点限定——互联网的概念不包括使用互联网的人群。也就是说,互联网仅指构成它的硬件设施、运行软件和其中的数据库,人是互联网外部环境中的组成部分。否则的话,这个同大脑相对的比较物已经包含了无数的大脑在内,就失去了比较的意义。在此前提下,我可以说人脑至少有下列几个重要功能是互联网所不具备的。
第一,人脑在自我生存保护中的关键功能,不是所谓的“互联网进化”所能产生的。动物的大脑是在生物进化中为了更好的适应环境而变异出来的,因此,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了动物本体的生存能力。在大脑的指挥下,人可以及时发现危险,及时采取被动规避或主动应对的行为,以保护自身的安全,这个自身安全当然包括了大脑的安全。与此相反,互联网不过是人造的一种复杂工具,自我保护一方面不是其首要的功能,另一方面增加这一功能的成本太高。举例来说,当建筑工人施工中错误地挖断埋在地下的的光缆时,互联网既不能及时发现,也不能有什么应对行为,发现和应对这样的问题只能由人来完成。如果将这样的事与人脑比较,就好像是一只毒蚊子来叮咬,脑会指挥肢体做出保护的反应。
第二, 尽管你可以说“互联网现象分别具备了运动神经系统,躯体感觉神经系统,视觉神经系统的萌芽”[2],但这些只不过仅可与大脑中的低级功能相比较,无法形成像思维这样的高级功能。思维的三要素是心理概念、自求因果和想象[3]。互联网不会想象,只会围绕着已知的数据进行加工,不可能产生牛顿、爱因斯坦和达尔文那样的创造性思维。它也不会审美,不但做不出“春风又绿江南岸”这样的创造性诗句,连判断创造性诗句优劣的能力都没有。
第三, 人类大脑活动能够导致三类行为输出——自反应行为、过程动机行为和目的动机行为;互联网是可以产生一些行为输出,但都不是自主或有目的动机行为。这一条解释起来比较长,容我多花些笔墨。
1)任何神经信息始于人体系统,经过中枢神经系统但并未经意识过程介入就对心理主体产生作用的神经活动程序,叫做自反应机制,相应的行为就是自反应行为[4] 。任何自动控制系统都有类似的特性,因此,这种机制并不难在互联网上实现。
2)由情绪激发并由直觉引导最终导致的行为的神经心理过程,就是动机的过程牵引机制,相应的行为即过程动机行为[5] 。互联网可以模仿直觉,目前的搜索引擎就像直觉反应那么快。但它会有情绪吗?目前没有,将来大概也不会有,因为对于一种被使用的工具,拥有自主情绪可是主人的灾难。
3)目标动机是人脑意识活动的产物,通常要经过复杂的决策过程[6] 。互联网目前没有意识,将来也不能有意识,谁试图赋予其意识的功能都应看做是反人类的行为。无论在技术上能否实现,人类都不能让互联网拥有自己的目标动机和意志,这跟不能让智能机器拥有自己的意志是同样的危机意识。
综上所述,互联网在自我生存保护、思维创造、自主和有目的的行为几个关键特征上与人脑有天渊之别,所以把两者放在一起比较只能做点避重就轻的研究,难以令人信服。
参考阅读:
[1] [2] 刘锋和石勇,《互联网,脑科学与人类的未来》,科学网博客,2014年10月22日。
[3] 陈志飞,《心理定律论——人类本性的科学还原》第五章:思维定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
[4] 陈志飞,《心理定律论——人类本性的科学还原》第二章:自反应定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
[5][6] 陈志飞,《心理定律论——人类本性的科学还原》第六章:动机定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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