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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罚款到拆分,知网还有第三条路可走吗?
李侠
(上海交通大学 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8月1起执行)的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经过近7个月的调查,认定知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该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的5%作为罚款,计8760万元。同时,要求知网围绕解除独家合作、减轻用户负担、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从年初起,中科院文献信息中心就因知网数据库高达千万级别的订购费用而宣布不再续订,很多大学也表达了同样的决定,这些大客户尚且遭到如此待遇,对于个人的维权境况就更艰难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退休教授赵德馨在维权的道路上更是与知网缠斗数年才胜诉,从这个意义上说,知网被处罚是今年中国学术界的最大惊喜,而且是迟到的惊喜。
遗憾的是霸凌学术界多年的知网此次被处罚的太轻,导致违规成本太低,以至于人们普遍担心此次处罚过后的整改措施是否能够真正落地。至于知网方面的回应:诚恳接受,坚决服从。在强政府弱市场的环境背景下,谁能保证这不是知网采用的缓兵之计呢?待到风声小了,再次变本加厉,把损失再从消费者身上找补回来,这一切都有待后续观察。客观地说,此次惩罚力度对于具有多年垄断地位的企业来说,实在是过于温柔,即便按照《反垄断法》的第五十六规定,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次判罚并没有提及对违法所得进行相应处理的信息,由此推断知网基本上可以平稳落地了,只对上一年销售额做出处罚,考虑到这类霸凌企业的长期作为必须处以顶格罚款,即10%,现实是执法机构再次采取了代表折中态度的5%,导致作恶成本实在太低,无法真正形成具有长期震慑意义的组织记忆。反观国外司法机构一旦认定某企业垄断,做出的处罚都是非常高的。
知网的垄断地位不容置疑。据公开数据显示,2014—2021八年间,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经营者合计服务收入中,知网市场份额分别为59.95%、58.62%、63.27%、66.91%、66.99%、65.22%、68.03%、69.38%,均超过50%(这是《反垄断法》中对处于垄断地位的基本判别标准)。见下图:
另据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2021年财报显示,知网的毛利率为53.35%,放眼世界什么样的企业会有如此高的毛收益率?本次处罚涉及三家经营主体,其中,知网北京和知网数字出版(第三家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返款1300万),为上市公司同方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据同方股份此前披露,两家公司合计营收、净利润占比分别为6%、12%。它的意思是说,同方知网的两家公司在同方公司内部也是赚钱的金饭碗,它的营收只占总公司的6%,而净利润则占12%,这就意味着即便在同方公司内部,它也是其他子公司净利润的两倍以上,如此暴利已经让知网成为公众与社会无法控制的怪物“利维坦”。
客观地说,知网长期累积的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平行问题:其一,知识产权问题。它涉及到在作者、期刊与知网之间的知识传递链条上的利益分配问题;其二,知网滥用垄断地位抬高价格抢劫消费者问题。由此又衍生出一个更复杂的合并问题,即知网通过垄断赚取了不当的超额利润,而这些钱并没有用于解决知识传递链条前端的利益分配问题,导致知识链条前端的知识生产者(作者)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在面向市场的知识传递链条末端的消费者则被垄断公司肆意抢劫,消费者非常不满。这就导致知网滥用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对作者和消费者都构成了实际的伤害,所以在此次处罚事件中出现了所有当事方都异口同声讨伐的局面。遗憾的是本次市场监管总局处理的只是第二个问题,知网长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并未被触及,纠偏效果有限,充其量是安慰了处于知识传递链条末端的消费者的情绪,而且这种安慰作用还要看知网在多大程度上执行了监管总局的处罚与整改要求。从长远来看,知网面临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为了从根源处解决以知网为代表的数字平台对于知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霸凌现象,需要对知识传递链的结构做一个简单分解,以此寻找破解之途。通常来讲,知识传递链条的结构如下:知识生产者、期刊、数字化平台(如知网)、知识消费者,就中国目前的知识生产流程而言,作者写出文章、经由投稿、评审、录用到发表只获得期刊象征性稿费(很多期刊甚至要作者交纳数额不菲的版面费),而知网则以象征性价格独家买断期刊的知识版权,然后数字化平台向消费者出售知识内容。在监管不到位以及知识链前端与末端的议价能力比较弱的情况下,数字化平台可以根据自己的垄断地位毫无顾忌地抢劫生产者与消费者。在知识经济时代,科研一刻也离不开对科技文献的依赖,此时对于数字化平台就会出现刚性需求,由此造成数字化平台对于期刊以及前后端的用户形成消费粘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化平台的豪横是建基于对市场以及用户需求的精准分析基础上的。吊诡的是,知识产品本是一种公共物品,它只有溢出了才会产生广泛的意义,这项工作本应由国家来提供,但是任何事情一旦轮到国家提供,一定是低效的,也会造成激励机制缺乏,这也就是为什么即便我们知道知网霸凌消费者,我们也不能贸然建议收归国有的原因所在。但是,作为企业又必然会在市场上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宗旨,就如同你不能要求狼不去吃羊一个道理。惩罚无非是对于狼(数字化平台)形成一种条件反射,一旦触发就会有相应的后果(企业的组织记忆)。为了使惩罚有效,必须使惩罚的力度与频率保持足够强度与频率,但是这样一来又会扼杀企业的活力与创新能力,那么长效的解决办法该怎样设计呢?
处理公司的垄断行为通常有两种策略,即罚款和拆分,最常见就是罚款,如本例中对于知网的处罚,如果企业的垄断程度更高,市场上已经没有可以制约它的企业的存在,此时罚款的惩罚作用将变得越来越小,毕竟这些超级企业会转嫁成本,此时就只剩下对超级垄断企业实行拆分的激进手段,以此消解垄断企业对于市场的支配作用,这种做法能够彻底解决垄断问题,但是其后果也是非常不确定的,往往会导致一个企业从此衰落下去,历史上最有名的反垄断拆分案例是对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其前身是成立于1877年的贝尔电话公司)的拆分,1984年美国司法部根据联邦反垄断法起诉并胜诉(金斯堡协议),电报电话公司被拆成AT&T和七家地区性贝尔公司,美国电信从此进入竞争时代,正所谓“一鲸落,万物生”。这种处理方案是把垄断问题解决了,但也导致电报电话公司的衰落(还有经营决策的连续失误等)。那么对于习惯豪横的知网除了单一的罚款或者拆分之外,是否还存在第三条路可走?
对于中国的数字平台型垄断公司而言,目前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不易于直接拆分,否则会引起行业的整体衰退,但是可以通过拆分的变体即培植竞争对手的模式来取代,比如扶持万方、维普等数字平台公司,以此塑造与培育竞争环境。基于这种考虑,为了从根源处解决知网的垄断性掠夺行为,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代表第三条道路的“二合一”模式,即罚款+培育竞争对手,罚款是针对短期行为的,只要发现整改不到位就采取罚款,比如定期检查知网的解除独家合作协议条款的执行情况(这是其遏制竞争对手以及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主要手段),如果没有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就严厉处罚;另外,可以通过多种政策工具加紧培育竞争对手,假以时日当竞争对手逐渐成长起来,通过竞争就可以解决在我们今天看来无解的问题。这种二合一模式兼顾到了短期与长期的多方诉求与目标,短期内以知网为代表的数字平台企业不敢再肆意掠夺知识链条上下游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如提高服务价格、拆分数据库变相涨价、独家垄断硕士博士论文等做法);长期来看由于竞争对手的大量存在令其无法胡作非为,否则就是企业的自杀行为。
【博主跋】这篇小文章是起那些日子应崔老师之邀而写,现发在《中国科学报》2023-1-3的A1版,新年第一篇小文章,与崔老师合作愉快!这是原稿,是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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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3于南方临屏涂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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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3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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