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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让创新永远走向上的道路
李侠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的最后一节,借苏格拉底之口指出:让我们永远坚持走向上的道路。这里的向上的道路,包括智慧与美德,究其实质是指追求至善之路,由此,实现由公民的美德向城邦的美德的转变,这也是理想国得以成立的条件之一。回到生活世界,所有向上的道路一定是在规范的约束下得以实现的,这就是伦理在维系生活世界的秩序时所起到的作用。生活世界是由人类的多维观念与行为共同构成的,这就要求构成生活世界的所有维度都要指向至善,否则,总体向上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联系到当前,举国上下都在热议“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宏伟场景,让人振奋的同时,也引发我们对于创新行为的未来走向的关注。
客观地说,中央推出“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决策,是一项非常及时与有效的吸引、集聚民间智力的重大战略抉择。它在观念层面上的进步体现为:从解放生产力向解放智力的转型,这也应和了经济体制由粗放型发展向精细化发展的彻底转型,也更符合新经济增长理论的要求,因而其意义更为深远。这是由于知识的分布特点决定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早就论证过:知识是以分立的形式存在于个人头脑中的,没有人可以拥有所有知识,这些知识遍布于社会生活的所有角落,也是无法用完全计划模式来充分利用的,只有依靠市场的力量来实现知识的积聚。众所周知,这些分散的知识是任何一个社会的宝贵资源,闲置不用,显然是巨大浪费。那么,如何让这些分立的知识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呢?这就需要一种特殊的政策安排来吸引、积聚那些分散的知识与智力资源,从而达到知识资源的充分利用。要实现这个目标,只有通过市场激发全社会的创新与创业热情,实现知识的重新配置与组合,再辅以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等政策优惠措施,从社会中提取分散知识的宏伟构想就可能变为现实,在治理理念上,这是一次把政策工具带来的直接收益完全让利于社会从而繁荣社会的精妙构思。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正确理解创新?
由于近年来国内在科技领域取得的有世界影响的原始重大创新成果比较少,公众逐渐形成一种创新“稀缺”的心态,这种错误认知对于未来的创新的发生有很大的抑制作用。为了破解这种由创新稀缺带来的“管窥心态”,我们需要回到创新的原初定义,即广义创新,而非狭义的科技创新。创新包括方方面面,远不像公众所认为的那样远离日常生活,它就在我们身边,只有把视野扩展开来,人们才能积极投入到创新、创业的洪流中去。为此,可以把创新空间简单划分一下:根据支撑条件与技术含量的状况,创新的存在形态大体分为三类:高端创新、中端创新与低端创新,这是一个完整的创新空间布局。如果三类创新能同时存在,并且各类所占比例合理,那么,就能最大限度发挥散落在社会各个层次上的知识与智力资源,从而实现知识资源的充分利用;反之,如果一个社会仅仅关注高端创新,有意忽视甚至无视中、低端创新,必然造成整个社会部分知识资源的被浪费,同时,一旦高端创新表现不佳,就会快速在公众中造成创新稀缺的印象,并加剧群体的管窥心态的蔓延。从这个意义上说,“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政策安排,恰好起到了解决我们长期忽视的两个困难问题:其一,利用中低端创新快速提升整个社会的创新短板,使创新链条得以完整连接起来并覆盖整个社会空间,达到充分利用社会的闲散智力资源的目的;其二,创新是不可计划的行为,广泛的创新、创业激活了闲散的社会智力资源,并有助于形成知识的提取、积聚与竞争的发展路径,从而为高端创新提供一个不断提升的基准条件。
其实,这种从中、低端开始的创新,对于高端创新形成了有效的补充与倒逼机制,而且这种广泛的中、低端创新也符合我国当下的社会基础支撑条件的供给现状,这才是这项政策意义最为深远的着眼点所在。据我们前期研究提出的创新支撑五要素框架模型(制度、经济、人力、文化与舆论要素)可知,高端创新的实现需要比较苛刻的支撑条件,而中低端创新则可以在条件不是充分具备的情况下开展工作。随着中低端创新的实现,必将为高端创新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撑。这就相当于巴西足球与中国足球的区别,由于前者有众多的中低端足球俱乐部的存在,才有巴西足球的高端表现,而后者只关注高端的国家队建设,忽视中低端发展,其结果自然是乏善可陈,无源之水,岂可流长。
创新作为人类的一种利用知识与智慧的行动,与其他人类行为一样,其未来的走向也有两个出口:向上的道路(善的出口)与向下的道路(恶的出口)。不论创新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团体,在其最低共识基准面上,都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向上与向下的道路都能提供这种最低目标,那么,在没有相应约束的情况下,选择向下的道路也是符合行为主体收益最大化原则的。比如利用知识制造与开发新型毒品,这些都是创新,也都能取得不错的收益,但他们带来的后果却是严重危害社会。故而,创新并不是价值中立的。创新的“新”,并不能必然保证一种行为是善的,因而,也就不一定走向上的道路。虽然伦理学流派众多,观点各异,但无外乎从道义入手(探究动机),或者从结果切入(功利主义),其考量的指标却是相同的,即善与恶。为了实践层面上的可操作性,可以对行为的动机与可能结果联合考虑,最大限度地保证创新符合伦理要求,对此,根据动机与结果的排列组合会有四种结果:1、动机善、结果善;2、动机善、结果恶;3、动机恶、结果善;4动机恶、结果恶。不难发现,即便按照最简单的结果出发,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只有四分之一的行为选择是符合伦理要求的,即第一种情况,其他三种情况都不符合伦理学原则,其中,有一种情况容易引起争议,即动机恶、结果善的组合,按照伦理学的要求,这也是应该被禁止的,毕竟道德运气是一项非常不确定的情况。通过这个分析,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狭义科技创新是需要科技伦理来维护,而广义创新行为则需要伦理来约束,否则,在求新的名义下就会出现诸多违背伦理的行为,而这与人类社会的进步取向是完全矛盾的,其潜在风险也是我们无法承担的。
【博主跋】这篇文章是很早以前写的,至今想法没有多少改变,现发表在《文汇报》2017-3-3的文汇教育栏目,与樊老师的合作很愉快,是为记!
说明:文中图片来自网络,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仅供欣赏,特此致谢!
2017-3-3于辅仁临屏涂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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