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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年,美国通过《雷斯法案》(Lacey Act),这是美国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的联邦法案,它禁止对野生动物、植物进行非法猎捕、运输和买卖。1929年美国颁布了《候鸟保护法案》,1937和1940年又相继颁布法案保护灰鲸鱼和和秃鹰。1966年,美国颁布了《频危动物保护法》,授权内政部长表列国内濒危鱼类和野生动物,并允许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服务署每年花费高达1500万美元为这些频危物种购买栖息地,同时要求联邦土地管理局保护这些栖息地。1967年3月,这个法案下的第一个濒危物种名单出台,包括14种哺乳动物、6种鸟类、36种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和22种野生鱼类。[1]
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濒危物种法》。1973年12月28日,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签署了这部法律,它被设计用来保护极度濒危灭绝的物种。该法案将对野生动物的管理保护职责赋予两个联邦机构,即内政部下属的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以及商业部下属的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国家海洋渔业局主要负责保护海洋类物种,鱼和野生动物局保护除此以外的所有物种。
美国1973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旨在超越政治和经济利益,保护生物多样性。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美国濒危物种名单起草已不再单纯按照自然“濒危”程度排序。什么样的物种能入选“濒危”级或“受威胁”级,从名单上撤下哪个物种,不仅牵涉政治考量,而且触及经济利益,成为环保人士、企业和政府三方角力的焦点。
以北极熊为例,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2009年10月曾宣布,打算将阿拉斯加半岛大约50万平方公里区域划为北极熊重点保护栖息地,以拯救因气候变暖导致生存空间受威胁的北极熊。规划的这个北极熊“特区”面积甚至占了楚科奇海和波弗特海面积的很大一部分。这一方案遭能源业和其他商业团体反对,因为“特区”如按原有规划建立,联邦机构每次审批近海石油钻探时,都要事先考虑是否侵犯北极熊“领地”。因此,《频危物种保护法》在此意义上成为保护因气候变化而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武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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