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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私人公司与央视记者的微博
如今,中小学教师作有偿家教大概是被大家所诟病的,教育部亦明令“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相对来说,社会对大学教师在校外兼职的容忍程度就比较宽,一般来说,各学校在文字上只是允许教师可以在业余时间在校外的机构兼职,但是,由于大学教师并不坐班工作,所以,所谓业余实在是很难定义。
大学教师的工作,特别是像科学研究这样的事情,如果真是想要做出一点像样的工作,不一门心思去做,恐怕很难有出色的工作。其实,教学也是一样,真正要做得出色,也是要花上几乎全部的精力的。
我看,如今允许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鼓励教师兼职,实在也是无可奈何之举。一方面,大学里还是人满为患,闲人太多,一下子又无法安排,弄得不好激化矛盾。另一方面,大学里钱又太少,难以使教师们都有体面的生活。于是,只有老办法:给政策,自己去挣一些吧。而有些企业也确实可以得到一些帮助。
教师的兼职,最大的问题之一是难以分清公私。所谓公就是学校的利益,私是指教师个人及兼聘教师的单位的利益。如果教师的兼职与其本职工作无关,那倒无所谓了,但那可能性极小。比如一位高校的化学教授,兼职去教历史,可能性就极小,一般兼职都是与化学有关的工作,那是他的专长,才有人来聘他。但是,这样一来,学校的实验室、仪器、经费、专业知识产权,等等,都有流失的可能。更有可能弄得说不清、道不白,甚至到了罪与非罪两可的地步。一个极端的例子是那位去年被调查的农大专家,至今好像还没有公布最后的结论。
对于类似的问题,我们在制度上还是有很多模糊的地方。需要把这些模糊的政策厘清楚,才有利于各方面,有利于学校,也有利于个人。
其实,这个问题不但在学校有,其他领域也有。比如,传媒领域的一个问题,我看就值得注意。
记者,特别是国家的大传媒的记者,都是为他所在的传媒服务的。为了叙述的方便,就以央视记者为例吧。央视为记者提供了工作的各种条件,那么记者的产品,即他写的报道,拍摄的资料等等,都应当是央视的资产,如果要发表,则应当由央视来决定,一般都应当在央视发表。
但是,如今有了自媒体,事情就有了变化。一般个人的博客、微博、微信等都是各人的“资产”,发表个人的言论,由个人负责。
央视记者中间的许多人都有他们的自媒体,有他们的博客、微博。许多人的微博还非常的“兴旺”。许多媒体,甚至一些正规的媒体都转载这些热门微博,使得这些记者的知名度进N步的提高,他们的“身价”N倍的增加。
为什么他们的微博会如此兴旺呢?问题在他们的身份,很多新闻,有很多敏感的问题,他们所作的许多调查,就是因为有央视记者这块牌子才能够得到。这样,就有了一个问题,他们有没有权利在微博中发布这样的调查和报道?
他们这样做,是不是相当于化学教授利用学校的实验室、设备、资金、材料为自己的私人公司服务?
利用公器做调查,然后,发表在自己的微博上,为自己谋得利益,最严重的情况下,是不是也有罪和非罪的问题?
我不是管理专家,更不是法律专家,但是,我看这里面也有很多制度方面的问题,值得提出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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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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