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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一点看法
证券交易所制定交易实施规则的目的应该是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就导致了市场的剧烈动荡,ST板块全线跌停,跌幅超过5%的非ST板块股票达269只,即使推出财政部、社保基金以高于上个交易日收盘价格7.8%的高价(4.55元/股)增持交通银行股票的重大利好也没有阻止大盘破位向下的趋势,上证指数创出了2009年3月16日以来的40个月新低(2109.37点),显然,该征求意见稿的仓促面世是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沉重打击,完全违背了制定规则的初衷(“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市场投资者看到的现实结果是:这次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的制订根本没有顾及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是把投资者直接丢进火坑。目前的所谓ST公司中确实有一文不值的垃圾股,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宏观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处于暂时的困境。这个征求意见稿让持有ST股票的所有投资者都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今年4月29日上交所曾出台了一个让很多人弄不明白的非常复杂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很多容易操弄的退市指标和标准,目的无非是便于暗箱操作,而完全不顾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制定退市标准本来非常简单,按资产有无交易的价值即可决定,可以净资产为标准,如果净资产为零或负值,就让其退市。这样,不但便于操作,而且投资者会心服口服。而有价值的股票不让交易,则没有道理。只要有价值就应该可以交易,这是市场的基本法则,人为禁止有价值的上市资产在市场进行交易是违背市场法则的,也违背了交易所在股票上市时给投资者的承诺。目前深沪两市共有37只股票净资产为零或负值,完全有理由让这些股票退市,但是却至今没有让其退市。让这些没有价值的股票在市场交易本身就是一种不顾投资者利益的忽悠行为。而目前弄出来这个所谓新规却让人以为要让其他净资产大于零的股票退市,这能不让人产生异议吗?
股票的价格总是围绕股票资产价值上下波动,投资者根据对股票资产价值变化的判断决定买入或卖出股票的价格,只要上市公司对其资产变动信息及时公示,投资者就可以对资产价值作出合理判断。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证券交易所应该约束上市公司及时公布资产变动和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变化的任何信息。证交所应该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故意隐瞒资产变动信息或者发布误导投资者的错误信息的行为实施警告和处罚措施。这才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防范投资风险的有效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实施风险警示制度很有必要。但是目前我国股票交易市场制订的风险警示规则很不科学,完全背离了风险警示的目的。目前把连续3年亏损作为风险警示判别的基本条件,没有考虑宏观经济景气程度,如果在宏观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连续3年每年只亏损1分钱/股,那是非常了不起的公司,根本没有什么风险。另外连续3年盈利作为取消风险警示的前提条件也不合理,而应该以股价回归到合理价位作为取消风险警示的条件。风险的大小不在于上市公司是否盈亏,而在于股价偏离资产价值的程度,如果一个亏损公司的股票价格低于其资产净值,那么持有这只股票就没有多少风险。如果持有一个绩优公司的股票,而其股家是其资产净值的20倍,则风险非常大。真正的风险在于股价严重背离资产价值,因此,应该以股价背离资产价值的程度作为风险警示判断的指标,比如市净率超过10倍或市盈率超过100倍。可以在市净率超过10倍和市盈率超过100倍时实施特别处理。当市净率小于10倍和市盈率小于100倍时,应该取消特别处理。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真心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就应该严格防止垃圾股上市,对上市公司的推荐人、保荐人和审批人进行约束和监管,如果上市公司上市第二年就出现业绩下降幅度超过50%或亏损的情况,就应该取消推荐人的推荐资格并课以重罚,对保荐人也实施罚款处罚,对审批人作出记过处分。如果不让垃圾股上市的推荐人和审批人负起责任,必然还会有更多的垃圾股上市,大批投资者必然躺着中枪,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就是一句空话!
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去却约束上市公司,不去约束上市公司的推荐人、保荐人和审批人,不制止垃圾股的不断上市,不反思和检讨目前风险警示制度的漏洞和错误,反而弄出一个“涨幅限制为1%,跌幅限制为5%”的只许跌不许涨的对困难上市公司的歧视条款,让投资者多么寒心啊!!!笔者不禁要问,上海证券交易所,你究竟安的什么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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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5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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