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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技术转移战略 促进国家技术创新

已有 4560 次阅读 2010-12-3 17:38 |个人分类:技术转移|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大学, 技术转移, 技术创新, 技术市场, 技术转移战略

  1 傅正华2 李明亮1
(1.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北京 100035;2.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北京 100085)
[本文发表在《中国新技术新产品精选2005年第5期,2005年5月]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20多年的艰难历程,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中国科学院系统、教育部系统、科技部系统、国防科委系统、部门行业系统各自为政的技术转移体系。但是,这个体系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应审时度势,制定和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政府公共科技管理需要的技术转移体系。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全面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设想,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用科学发展观作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了实行这一宏伟目标,政府必须加强技术创新,提供公共科技产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引领和支撑。政府的职责不仅在于提供公共科技产品,而且还必须确保公共科技产品可用、用好。为此,2005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企业的技术集成与应用。我们认为,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必须制定和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着手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政府公共科技管理需要的技术转移体系。
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在国际经济理论和技术理论中首次使用是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最初是作为解决南北问题的一个重要战略,于1964年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上提出并讨论的。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 技术转移已从早期的无意识行为、后进国家的政府行为、发达国家为了打破南北僵局的策略工具,以及跨国公司的扩大海外投资的先遣队等多种内涵,而演变为今天世界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研究机构及政府都十分关注并广泛参与的战略性选择。
美国将技术转移作为公共政策来制定和实施。这些政策包括对大学与工业界的互动以及联邦实验室与工业界的互动的规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1980年《拜杜法案》、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2年《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1984年《国家合作研究法》以及1996经济间谍法5部法案为支柱,美国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并在技术转移的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这些法案对于促进美国联邦政府投入产出的成果迅速产业化,加强技术创新,提升美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作用。美国的主要做法实际上是在研发机构和企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通过立法,美国的大学和联邦实验室普遍建立了技术转移机构,一个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已在美国建立起来,使得技术转移通道十分通畅,极大地促进了知识、技术、人才的流动,密切了大学、研究机构、政府实验室和产业界的结合。
《拜杜法案》被认为是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世纪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科技法案。《拜杜法案》主要是以大学、中小企业和非营利研究机构为规范客体,允许上述类型机构对政府资助所取得的研发成果拥有知识产权,并可以以专有或者非专有方式授权给企业,进行技术转移。在《拜杜法案》里有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条款,这就是“政府介入权”(March-in rights)。如果取得研发成果的非营利研发机构,对该成果不积极进行技术转移,联邦政府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将该成果所有权收回并授权予他人。尽管25年来这一条款从未实际应用过,但这一条款就像一把“达摩克斯剑”高悬于大学等非营利研发机构头上,促使他们积极地对联邦政府投入的研发成果进行技术转移。《拜杜法案》的意义就在于,它把所有在政府支持和帮助下完成的发明和发现,从大学和实验室里解放了出来。可以说,《拜杜法案》是美国科技政策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美国国家专利战略上的一场革命。如果没有这项法案的颁布实施,就没有美国今天技术创新层出不穷的繁荣局面。
制定和实施我国的技术转移战略。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20多年的艰难历程,也已经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这就是中国科学院系统、教育部系统、科技部系统、国防科委系统、部门行业系统各自为政的技术转移体系。但是,这个体系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资源分散、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服务功能单一,效益不高;政府主导作用不突出等。这个技术转移体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加强,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因此,国家在全面推进科技发展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人才”三大战略的基础上,还应审时度势,制定和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全面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而制定和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的重要环节是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
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利用现有资源,重新进行整合;打破原有的部门行业界限;调整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改变现有技术转移服务链的不足的状况。国家技术转移体系要实现以下功能: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成果为主的推广及产业化示范功能;促进官、产、学、研、金融、经济、法律等紧密结合的功能;促进科技中介发展,培养一批技术转移队伍的功能;提高基础性、公益性、共性技术集成度,加强集成技术的推广应用的功能;国家技术转移信息平台建设的功能;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研究的功能;促进军转民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的功能。一个完善的、功能健全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层面的技术转移机构:在国家层面,要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对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全面协调和指导;在区域层面,要建立区域技术转移联盟;在专业层面,要建立一大批各行业、各专业的技术转移联盟;在自发层面上,要吸引一大批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技术中介机构,将它们作为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技术转移体系的有益补充。
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国家技术转移联盟的参与者,也是这个联盟的缔造者。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政府应提供政策和资金扶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运行机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打破区域壁垒;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问题;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国际合作。在微观层面,政府应加快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知识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技术转移支撑机构的建设;引导风险投资的发展。为此,在宏观政策方面,一是要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促使科技与经济更紧密的结合,这是技术转移的根本动力所在。二是完善和改革财政税收政策。三是制定和完善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政策。技术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等,对企业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该制定促进技术进步和推动技术转移的一系列更加行之有效的政策。四是规范各种技术中介机构。五是要在比较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全面修订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利用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调整技术转移中的各种关系。
技术转移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因此,除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外,还应制定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的规章和制度。一是加强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要求,要把获取专利、转移和扩散技术的业绩作为考核承担研究项目资格的重要指标和验收项目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科技部系统知识产权托管中心,管理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的具体措施。为了全面实施国家技术转移战略,要增加技术市场职能,积极推动技术转移;明确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责权利,加强业绩考核,将技术转移制度化;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建立国家技术信息中心,拓展技术信息平台,疏通技术转移通道;重视技术经营人才,加强技术转移人才的培训和交流。为此,近期内应急需制定一系列技术转移法律和规章,包括:国家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转移的办法关于在技术转移中加强对技术秘密审查的办法关于促进专利技术转移的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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