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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市监管局,缘何态度不同

已有 732 次阅读 2026-8-1 20:27 |个人分类:个人所思所想(09)|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同为市监管局,缘何态度不同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2681日发布,第39860

                  

昨天的博文《客户举报虚假营销 被举报人拒不道歉》(黄安年的博客2026年7月31日发布 第39848篇写道:

20277月29日下午,我收到了通过邮局专递的2026年7月28日《滨海县市场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滨市监举结告(2026) C07280号】和2026年7月28日《滨海县市场管理局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滨市监终调(2026) C07280号】。

 

《滨海县市场管理局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写道:“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因而“终止调解决定”。

《滨海县市场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滨市监举结告(2026) C07280号)写道“被举报人已无货但仍在销售宣传,对消费者造成虚假营销的误导,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被举报人在停止供货时未及时下架停止销售,主观过错较小,截止目前本局也未收到造成危害后果的举报,属于违法行为较轻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情形。”

 对此,我以为,告知书只字未提被举报人对于虚假营销误导,理应道歉。被举报人拒绝调解也未向举报人道歉,谈何“及时改正”。为此,敬请市监局复查并将结果告知我本人。

 

                                         

    我联想到在此以前和江苏省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对于处理此事的态度。我的博文《东山分局已受理投诉, 经办人和我建微信,查清事实,求得公正》(黄安年的博客2026713日发布,第39735写道:

76日就购买苏州东山特产白玉枇杷逾期不赔、无货不下架继续收款投诉案,经过几天的交涉,已由东山分局正式受理,经办人还和我建立微信,互相配合,共同推进事实真相的厘清,还社会一个公正交代。鉴于查清该门店受购的细节需要时间和核实,市场监管局经办人和投诉人互相理解和配合至关重要,相信东山分局终将查清事实,杜绝违规乃至违法经营,纯洁市场环境。

2026.7.13 10:46

【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您的投诉编号51320500002026070600000094(东山白玉枇杷)已受理。(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

 

 2026.7.31 14:47 我将昨天所发博文客户举报虚假营销 被举报人拒不道歉传给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副分局长张国平先生(189 1311 8782)征询意见。

*15:49 他回复道:

在我看来,从法理上说滨海就事论事也没毛病,但从情理上说协调商家致歉也不是太难的事情,毕竟是商家的疏忽也好,给消费者造成了困扰

我回复:

如不道歉谁还敢下单,不立案,啥问题也没解决。.市管成摆设,如此政绩观,糊弄谁?

他回复:

法理上滨海市场局是没问题的,有违法也是轻微。致歉么我个人感觉是商家应该做的

       

 

从中,我们不难看到,周先生的看法是公允的, 也是解决问题之道。

不立案,需道歉是解决问题之道, 而不立案也不道歉就偏离了公正。首先是违法,其次违法轻重;第三,既然违法了, 道歉是应有之举;

第四,道歉也是检验被举报人是否“及时改正”的依据之一。

那末问题来了,同样是江苏属下的市场监管管理局,为何态度不同呢?难道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被举报人道歉很困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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