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作者一篇副刊文章“一稿多发”举例:
2008年6月1日发上海《东方早报》
2008年6月2日发《江苏法制报》
2008年6月3日发《新华日报》
2008年6月3日发《深圳晚报》
2008年6月4日发《黑龙江日报》
2008年6月6日发《嘉兴日报》
这是我当天没有联系到一家报纸给他们发的邮件提到的事实。这家报纸当天还漏掉了net,打不通电话,发不出邮件,好在我从报纸其他栏目的电子地址猜到了他们的地址。
一稿多投的,从源源不断地发表中获得鼓励,从一张又一张汇款单中获得奖励,充其量只是值得社会学家观察或法学家辩论的司空见惯的现象,真是感到匪夷所思!如果没有“一夫一妻”的社会制度,一女多嫁或一夫多妻(妾)就会大行其道。
同样,在缺乏道德信用作为前提的稿件选择中,就会有人制造“新潮”的文学产品占领版面,人们看到的只是占领者得意的笑容,更多的文学新人,更多的有生活感悟和生命积淀的作品,或因为写作技巧的缺乏,或因为后期雕琢的欠缺,徒然璞玉浑金。
我们的一些文学编辑,恪守自己的文学理想与审美范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选择标准,我不是说它不好,而是觉得这给了一些文学骗子以可乘之机。一篇稿件能被一家刊物认可,理论上,它被其他刊物认可的几率更大。
因为,文学编辑形成的文学理念是根深蒂固的,他们对所谓的艺术美、所谓的写作技巧,所谓的名篇佳作形成了刻板的印象!他们很少反思自己,难以接受批评的声音。而我觉得,真正的文学作品恰恰需要的就是批评。
不久前,王元化先生去世,在许多怀念文章中,其中,有一篇提到,巴金因为在香港写作随想录,令胡乔木大为不满,一度准备撤去巴金在文学界的领导职务。现在,在文学界,巴金的《随想录》被认为是其晚年代表作,被赞为“情透纸背,力透纸背”的力作。同样一部作品,不同的人评价大相径庭,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吗。
作者的著作权,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人不能离开义务奢谈权利。体育比赛的优胜者是要获得奖励与荣誉的,但前提是遵守比赛规则,如果滥用兴奋剂,不但要剥夺运动员的荣誉,还要将其绳之以法。相对于体育的公平、公开、公正,一个习惯于以“正人君子”自诩的文人雅士怎么能做出令人不齿的事情呢。
我甚至呼吁文学编辑,扩大视野,更新方法,向作者多施加必要的影响力。如果我们的散文家们不是靠写作吃饭,而有自己的职业,可能就不太会为几个小钱去斤斤计较。现实恰恰是,不少作者像个小商小贩,满大街兜受自己的同一作品。而一些成功商人,却又像是大学者,在思考宇宙人生的精义。
文学编辑们,还是要多吸纳不同的文学养份,多载种不同品种的文学物种。大家都有写作、发表、阅读的权利。反过来,假如全国大大小小的报刊都发表少数几个作者的作品,这又正常吗,在网络资讯快捷便利的今天,反对一稿多投,呼唤和保护原创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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