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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研究过国外高校接受企业资金赞助的合同文件。大概说来,企业资助高校应用基础类研究的基本标的(权力)往往是:1. 有优先了解研究进展的权力;2.有优先进行技术研发的权力;3. 有优先了解该研究潜在的应用前景的权力;4. 有正式论文发表前的阅读、使用权;5. 如果原赞助企业开始了技术研发工作,则论文必须经企业过滤后才能公开发表。6. 在有多家企业赞助时,按赞助强度获得优先研发权等级;7. 如果某几个企业停止赞助,而当前还有企业在赞助,则当前赞助企业的优先权高于已停止赞助企业;8. 赞助企业有优先招聘相关毕业研究生的权力。
这类权力对我国企业几乎没有任何吸引力。从而,我国企业不会资助高校应用基础类研究。当然,纯粹的基础科学类研究就更不会资助了。
另一类是设备赞助,比如,某大学的并行计算研究就获得了DEC公司提供三台巨型计算机的赞助,当然有一个条件就是不得将它们用于商业性创收。其它权力与资金资助类似。
抽象的说,企业赞助高校应用基础类研究的基本前提是:作为赞助方的企业认为此项应用基础研究的结果(无论成败)对企业未来技术水平有重要价值。那么,最起码的是,企业有在此基础上搞技术研发的能力。
在一个承前启后的意义上,从应用基础研究到技术研发,这是一个完整的链条。由此,企业给高校予资金赞助就等同于启动这个链条。
在合同的文本中,对接受资助的教授有每周研究工作投入小时数的要求,有培养几个研究生的要求,以及资金的使用规定等进一步的格式性条款。
这种资助为非强制性的,原则上,资助方可随时中断资助。但一旦资助了,已资助的钱是不退的,除非是违规使用。显然,钱的大部分是给研究生培养上了(含相关研究费用)。
用资助资金购买的设备归高校所有。所以,多数资助企业指定钱是用于软研究费用,或是特定的实验研究软费用。
这后面的条款我国企业也难于接受。研究生不到我这工作,我给谁培养?我的钱买了设备,不归我?这笔钱不会乱花了吧?等等,信任类问题。
我认为,国外的企业资助体系在很长时间内不会被我国企业采用。因而,需要由教授们和企业家形成中国特色的赞助体系。我的观点,企业赞助高校应用基础类研究的基本结构为:1. 高校为企业培养几名技术研发人才,或总工程师级技术骨干(无文凭类);企业对教授的基础类研究给予资助。2. 高校对企业的未来技术储备培养人才(有文凭类);企业对教授的技术类研究给予资助。
这里,一个基本的观点是企业赞助的基本标的为:教授给企业培养人才(无文凭类),而获得自主研究资金。其它可以仿造一般性合同。
在当前企业用人水平上,就算是上面的结构其现实性也不大。因为,在企业研发水平低,或根本就不搞研发的情况下,企业不会出现对高水平人才的需求,而一般性的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的招聘到。其次,企业几乎没有机会了解高校的教授(强项学科,当前研究工作),企业自身也没有能力理清那几个具体的研究方向是与本企业未来命运密切相关的。
高校的企业委培方式可以说是有上面的性质,但是针对性太差。文凭的影子太强。目前,我国企业给高校的资助往往是全部权力独霸,变相为雇佣关系,教授在学术上不能独立自主,成为资金的奴隶。从而,没有积极性。有积极性的只是高校领导层。这类资助也就与国家给高校的钱一样了,大多数没有花在科研本身上(转移为高校基本运作费用)。
总而言之,除非企业有足够的技术研发上的动机,或是获得高级技术人才的动机,否则我国企业不会给高校具体的教授予资助,从而也就不会资助具体的学科研究方向。泛泛的资助更多的是出于其它非科研类的考虑。
而在另一方面,国家的科研资助如果太面向具体企业(或是小行业),则面临行业的平衡性问题(公平性),也是无法操作的。再者,这类应用基础类研究是高风险的,国家投入有个难于交差的问题(我们太强调预期成果了!)。在山大的压力下,教授们只是一门心思:交差!
所以,企业资助高校具体教授的研究是我国科技水平上台阶的一个重要环节。国家的科研经费是营造研究背景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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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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