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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伦理与对个体学术水平的论著评价 精选

已有 5671 次阅读 2020-6-6 09:43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如何对个体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学术界的普遍法则是以论文论著的学术水平来评价。但是,这种评价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高水平、低水平、一般般这三类意见大致是并存的。

       科技管理部门为了避免主观性,采用客观评价:论文论著的出版等级。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任何合法出版的论文论著都能够在相应等级的管理机构下得到有价值的评价。

       社会存在(现实)决定社会意识。这样,对于个体而言,只要出版相应水平的论文论著,就可以作为客观证据用于证明自身有相应等价的学术水平。

       在这个逻辑下,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的个体总是努力的在超越自身水平的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以此为实物来证明自身学术水平的进步就成为学者普遍性的主观追求。

       在个体的这种追求的确能够经由做学术研究来实现时,学界是肯定性的,认为符合学术伦理。

       但是,在宏观视角下,具体论著内容如何实现的是不可知的,是模糊的。

       这样,与科学发展历史进程几乎是同时伴生的就是:回避实质性的学术研究,而经由文章操作而发表论著。这就被定义为学术造假。

       不做学术研究而又要出版学术论著。这就是学术造假的基本特征。很明显,这个打击面太大。学界并没有采用。

       为何不采用呢?因为此类论著还有一个显著特点是:经不起学术上的深层次检验。

       从历史案例中,我们知道的是,很多学术上的探索性研究、创新性研究、或是作者个人观点错误等作者的论著,至少在当时,也往往是经不起在当时共识性观点下的深层次学术检验。他们是真正的学术研究者,所以,经不起学术上的深层次检验是不能作为学术伦理上的造假判据的。

       总之,我们难于由出版论著本身来判断是否学术造假,除非是深入到是否伪造实验数据层次。

       学界比较认可的是把实验数据造假拿出来作为判据。

       因此,用出版论著来完成学术造假几乎总是能成功的。这就是当前科技管理部门面对的实际现状。就普遍性状况而言,学术造假的社会成本是很低的。

       结论就是:无论是在那个国家,只要是对个体学术水平采用论著评价,而这种评价能够给个人代来实际的利益,则学术造假是必然出现的。

       然而,科学界有自身的识别原则:论著是否隐含着实在的科学精神。论著的实质内容是否经的起逻辑性的理论检验和客观性的实验检验。

在这个原则下,学术造假只不过是学术上的噪声。因此,学术界对于学术造假几乎是采用很包容的态度。但是,社会上,看到学术造假者的物质性收获或是利益获取,对于学术造假是持强烈的不可容忍态度的。

       因此,从社会学角度可以界定各种学术不端(如代写、代发、抄袭、伪造等)。但是,在高端学术层次,却难于界定学术不端。

       如果学术界勉为其难的界定学术不端的话,伪科学的帽子就会普遍的出现。这与鼓励科学创新相矛盾。

       出版界推行的论文查重,如果过度的使用,会屏蔽学术核心内容的广泛传播。因为,目前的共识性科学理论的形成就是由于共识性的内容总是重复性的出现。

       我国领导人提倡“科学精神”,这个判据是学术界普遍接受的。这个原则实际上是学术伦理的基本判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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