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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因为科研经费的财务报账引起的司法纠纷
十多年前,在国外待了一年后,回到国内的一所大学工作。国内很多学院为了改名成大学,苦费心机地扩充人员,以达到大学的人员标准,我进那所学院那年一下就招了几十个博士,有的博士论文都没着落甚至还有一两年才毕业的研究生学生也被提前安插进去作耳目。学院提供了十五万的安家费及科研经费,不算高,也不会立即发放,不过依然吸引了很多人。因为人多,新引进的人连上课的机会都不多,教学时数的考核都得想办法填补,科研条件和机会更是完全靠自己各显神通,五年后,我想换个地方工作,就赔了大学(更名成功)二十万离职了。又过了三年,以前的一个试剂供应商突然起诉我,因为他们认为还有几万块的账没报销,我已经离开那个地方好几年了,联系方式也变了,没有收到法院通知,就在我没出席也不知晓的情况下做出了对我很不利的判决。我认为这个供应商应该起诉的是学校,而不是我,因为我是学校雇员,他供应的试剂的报销也主要用的是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而且他的供货对象是学校,发票及送货单都是开给学校的,我只是学校一个二级学院部门里面的使用人。我在离职前就告诉供应商们我要离职了,尽快报账,其他供应商的账都报了,就这个供应商,想通过学校后勤部门直接划账的方式避免开发票走财务部门,加上我们对实际金额有分歧,一直到我离职了都没见这供应商有动静,等我离开那所学校几年了,赔款及剩余经费都退回去了,突然又开始找我了……。不知道有没有遇到类似情况的同行?怎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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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6-8-17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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