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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想二三事:主体权益与法律保障(TClizzy)
一 主体权益须在法律保障的框架下才能实现
每个具备完全民事权利的人都是个人行为的主体,也是社会活动的参与主体,所谓主体权益,顾名思义,由国家宪法重点解释的那些基础公民权利和义务,如生命权、公平权、选择权、决策权等,简言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民行为的主体权益,由此可见,以主体权益写入法律为前提,主体权益须在法律保障的框架下才能实现。
例如,“酒驾入刑”实施证明,就其相关条例的执行对减少酒驾事件及由其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而言,用“立竿见影”这个成语实不为过;除此之外,在酒驾入刑的威慑下更多的公民个人快速养成“驾车不喝酒”的习惯,使得法律惩办与防微杜渐相得益障,发挥了明显的社会影响的效力。
之前我写的一篇文章提到的“啃老到中年”的问题,对此我的观点是希望现代社会的父母自觉唤起主体意识和法律意识,内外兼修,有效维护父母应有之主体权益。其实,就上述问题与外部的法律环境建设的相关性而言,我认为将“(现代社会)不孝行为”明细列举且写入相关法律,依法惩办,其所发挥的防微杜渐的社会影响效力如同“酒驾入刑”一样,具有异曲同工的明显效果。
二 主体权益实现的多元途径与事例解析
1、逻辑统一与重要的关键联结
当然,在合法前提下主体权益实现的途径和方法是非常多元的。公民个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途径,有的集中表达出个体终其一生的真实意愿和愿望,有的则成功防止了居心不良之人对遗产的图谋。所以,遗嘱全文应该做到逻辑内容上的统一和合理,因此,很多遗嘱内容只要通过逻辑合理性推理就能辨明其真伪。每一份遗嘱都会有一个中心点位上的“寄托立遗嘱人深厚感情的重要的关键联结”。
2两个事例的解析
事例之一:
若遗嘱写明其所有遗产不会给到“个人”。但是,其中表达的中心位点的重要的关键联结能够归结为“那是促进其(立遗嘱人)人生追求的不竭的力量源泉,也是其人生希望的重要来源”,那么,这份遗嘱在逻辑内容和情感上就获得了统一,那就是真实的和可信的。
相反,那些以贪图他人财物为唯一目的行为和想法,其表现出的贪婪和无情之陌生怪异关系,比之“寄托立遗嘱人深厚感情的重要关键联结”如同天壤之别,那就能够证明是假的和不可信的。我相信,这后一种无情之怪异关系很难通过法院法官的专业审视。
事例之二:
相关法律规定了未成年少年儿童有被抚养权益,其父母要为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医疗及受教育权提供经济上的供给和保障。比如,一位老人去世后其遗嘱中否定有未成年子女,也没有给出遗产安排。但是,在遗产分割时有人以为其未成年子女争取被抚养权而诉讼要求遗产分割。
就上述事例而言疑点非常之多。我认为称其有未成年子女基本不可信。我至少可以提出两个疑问:其一,犯有年龄错误和逻辑错误。只要将年龄推理一下获知,这个孩子出生时,去世之人已经退休,如果去世之人是位女性,那显然是犯了年龄错误,就是提前十年都不可能有孩子出生。其二,其父母活生生的那二三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其还处于义务教育时期的子女在最需要经济支持的时候都不提出来,而是选择对着死人诉求权利,这个过程和行为毫无疑问就是在做假。
其中关键理由是应该面向活着的人诉求其应负之义务。当然贪婪之人其制造的假证据基本都会是粗制滥造出来的,司法主管人员只须稍加探查,这些假证据就会原型爆光的。
三 建立国家遗嘱库提供了一个有效思路
每个省市都有下辖的为数不少的公证处,我因曾经去公证处办理更新事务了解到一些实情:近几年来,公证处原有的遗嘱公证及遗嘱保存业务等同于名存实亡,也就是说,市内大多数公证处取消了遗嘱公证这一项业务,究其原因,一是费用由年缴100至200元,上涨到月缴100至200元,此类缴费一直持续到遗嘱执行。如此无底洞缴费恐怕会无人问津。二是,单指遗嘱公证,顾名思义,只有能够公证的财产才能写入遗嘱,显然人们不能将全部财产写入遗嘱,造成遗嘱中的重大漏洞,这是有些公证处取消遗嘱公证这一业务的主要原因。
就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的优势要素而言,则是显而易见的,其一,遗嘱系统大数据化,联通到市民个人的身份信息。其二,经过遗嘱系统编号,存放安全可靠。
近年来,有一个为公民个人“建立国家遗嘱库”的人大提案在网上引发网友热议,我认为“建立国家遗嘱库”是一个有效思路。其有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这个提案之所为有益有效,是因为其弥补了公证遗嘱的两大缺陷:一是规避了高收费,因为其是为公民个人建立的“国家遗嘱库”,收费应是亲民的;二是基本以手写遗嘱代替了公证遗嘱,因此,方便人们将全部财产写入遗嘱,以弥补公证遗嘱出现的重大漏洞,同时为维护公民主体权益提供了一个实现途径。
另一方面,这个提案还维护了公证遗嘱的两大优势:一是,遗嘱库系统大数据化,联通到市民个人的身份信息,即死亡证明附带留有遗嘱的备注。二是,经过遗嘱库系统编号,存放安全可靠,除了立遗嘱人或司法调用,其他人等都接触不到此遗嘱。
当然在“国家遗嘱库”尚未确立之际,手写遗嘱须有两位见证人签字、写日期加录像即可。有些市民没办成公证遗嘱时,其工作人员总会提议市民将遗嘱放在其银行的保管箱内。按银行保管箱规定,其中的文件和物品是存放安全的,没有委托人情况下,除了本人或司法查阅,其他人等都接触不到其中的财物。我认为,国家即便是为了防范任何公款的贪污,是否应该在市民去世以后,加强对其银行保管箱的司法公开查阅,既能防范贪污,又能保障公民主体权益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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