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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医疗背景下的的法律问题研究

已有 856 次阅读 2024-1-19 17:23 |系统分类:科普集锦

智慧医疗背景下的的法律问题研究

张川南1贾子涵1 诸云1*

(南京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210094)

1* 诸云,南京理工大学副研究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智向未来”自动化与人工智能百人科普团专家

摘要:智慧医疗是网络、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整合和运用的结论,中国智慧医疗发展迅速。但是,伴随着医疗机器人、冷冻胚胎等革新性技术发展,其应用引起了技术专利保护问题和诸多法律和伦理方面的隐忧。其涉及面广、内容纷繁复杂、层出不穷,只能通过研究目前已出现的典型个例,来提出智慧医疗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宽泛的解决方案。即通过对智慧医疗技术的专利保护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等几个典型个例分析,来试图更好地解决问题,将智慧医疗规制在合理的框架和正确的路线内发展,最终得以最大程度地为智慧医疗扫清发展障碍,实现规避风险的安全发展。

关键词:智慧医疗;专利保护;伦理风险;冷冻胚胎。

Reearch on legal issues in the context of smart medicine

Zhangchuannan Jiazihan Zhuyun

School of Automation, 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210094)

Abstract:Smart Medical is the conclusion of the integr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network, Internet technology, data analysis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the medical field, and China's smart medical development is rapid.Smart medical is the conclusion of the integr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network, Internet technology, data analysis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the medical field, and China's smart medical development is rapid.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novative technologies such as medical robots and frozen embryos, their application has caused technical patent protection problems and many legal and ethical concerns. It involves a wide range, complex content, endless, only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typical cases that have appeared at present, to put forward a wide range of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brought by smart medicine. That i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everal typical cases such as the patent protection of smart medical technology, the tort liability of smart medical treatment, the review of smart medical algorithm and the legal attribute of frozen embryos, we try to better solve the problem, develop smart medical regulation within a reasonable framework and correct route, and finally remove the development obstacles for smart medical treatment to the greatest extent. Achieve safe development to avoid risks.

Keywords: Intelligent medical treatment;  Patent protection;  Tort liability;  Ethical risk; Frozen embryo;.

 

 

 

1引言

1.1智慧医疗

 智慧医疗是一种融合医学、医疗专业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方法,目的是实现科技与医疗的整合,从而推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目前,世界各国都把发展智慧医疗作为促进社会经济转型升级、改善人民健康状况的重要举措之一。智慧医疗正在将传统的医生为核心的医学模式转变为以患者为中心的模式,目的是提高患者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目前,”智慧医疗“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智慧”这一术语的根源可以追溯到2008年11月在纽约召开的外国关系理事会,那时“智慧地球”这一观念首次被提出。随着物联网、互联网以及智慧城市计划的持续规划和执行,智慧医疗逐渐崭露头角,成为与公众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关键领域。目前全球范围内都已开始关注这一新兴技术应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并取得一定成果。智慧医疗预计将是医学未来发展的新趋势,其核心思想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来构建一个以满足患者需求为中心的信息化医疗体系。

智慧医疗不仅能够解决传统疾病治疗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而且还能提高医院服务能力及效率,从而降低病人就医成本并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配。虽然智慧医疗被看作是电子健康和移动健康之间的转折点,但要对智慧医疗给出一个严格的定义却是一项非常困难的任务。广义的智慧医疗是指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以“人”作为中心,运用现代技术和理念进行全面整合的一系列创新实践。如果从一个较为狭隘的视角来理解,智慧医疗实际上是一种借助信息技术来对患者进行全面管理的创新模式。广义而言,智慧医疗包括了智慧服务、智慧医疗以及智慧医疗的各个分支领域。根据国家卫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约诊疗制度加强智慧医院建设的统治》,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下一代的智慧医疗将被视为一个融合了智慧服务、智能设备、智能医疗器械以及智能安全功能的智慧医院建设项目。智慧医疗不仅能满足人们日益提高的医疗保健需求,而且还能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并最终实现全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智慧医疗的核心理念是利用信息技术为患者提供全面的管理,从而实现提高医疗服务的品质。从狭义角度来讲,智慧医疗就是以先进技术为依托,结合现代社会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系列全新概念。[1]从更广泛的角度看,智慧医疗实质上是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和人工智能在多个方面和深度上综合应用的结果。狭义上来讲,智慧医疗则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医疗服务智能化的过程,也就是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体系构建。从这一视角出发,智慧医疗应被视为一种依托于云计算、大数据处理和物联网等新兴科技而发展出的创新医疗模式。目前,我国智慧医疗的研究已经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期,并且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智慧医疗主要是互联网和医疗健康的融合,其中,远程高科技传感器和互联网是远程医疗监护和护理的核心基础。

1.2智慧医疗带来的问题

现阶段的医疗机器人没有自我意识,还不会像人类一样进行思考,只有在医生的指导下才会对患者进行诊疗,所以本质上是作为医生的辅助工具出现的,还不具备主体地位,对医生的主体地位还不会带来挑战。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自主医疗机器人具备自主意识,甚至可以独立地作出道德选择,是否应该赋予其主体地位,以及其在作出医疗判断时是否一定具有严格的准确性,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随着人工智能和生物技术的总和发展,人的自然身体正在被改造,智能眼球、人工心脏等相继出现,人和及其的“共生体”正在出现而且随着智慧医疗的不断完善,可能会导致义务人员对人工智能的过分依赖而降低自身的医疗水平,医生的知识权威也会被削弱,患者可能也会更加信任人工智能给出的医疗方案,使得医生逐渐成为机器医生的附庸。如果机器人在未来代替了医生,他是否会作出违背伦理道德的判断呢?当他的判断出现错误的时候,责任将由谁来承担呢?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思考和对待。

2.智慧医疗技术的专利保护

2.1背景及智慧医疗发展现状

2.1.1背景

智慧医疗是一个涵盖多个方面的领域,在引言的背景部分已经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因此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接下来我们将重点探讨一下如何利用专利分析来了解我国目前智慧医疗领域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智慧医疗专利技术的维护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这一方面,本文将对人工智能及其与医疗领域结合的历史背景进行简要概述.在1956年,“人工智能”这一概念首次被正式提出,而在过去的60年中,它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发展时期:首个时期是20世纪50-60年代,其中逻辑推理成为了核心内容;在20世纪70-80年代的第二阶段,专家系统成为了一个显著的标志;从2006年开始的第三个阶段,主要围绕深度学习展开。[2]人工智能的产生对人类社会带来巨大变革。随着计算机计算能力的显著增强、算法模型的持续完善和大数据时代机器学习样本的日益丰富,人工智能的进展也展现出了新的面貌:首先,在应用驱动的推动下,人工智能技术与多个行业的结合变得更加紧密,目前已在医疗、交通、农业和教育等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以解决各个行业的特定问题;二是人工智能已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逐渐向社会生活渗透,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第二点是,在技术的推动下,人工智能技术逐渐从实验室环境转向实际应用场景,已经有许多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得以成功实施。其中,在教育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开始运用到教学中并取得了显着成效。在医疗领域,人工智能的应用历史悠久,技术也相当成熟。

2.1.2发展现状

从技术角度看,像图像识别、智能传感和大数据分析这样的技术,在医学影像诊断、远程医疗系统以及智慧医院的建设等多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产业方面,全球领先的公司如谷歌、腾讯、百度等都纷纷涉足医疗行业,利用他们在技术和数据上的领先地位,促进了人工智能与医疗领域的深度整合;政策层面上,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扶持措施来促进医疗行业智能化发展。在国家级别,2017年7月由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为医疗与人工智能的融合设定了明确的发展路径和要求。从宏观角度看,人工智能在医疗产品或解决方案上的表现可以大致划分为三大类:智能硬件(例如智能医疗设备和可穿戴设备)、计算机软件(例如辅助诊断软件和医疗大数据分析软件等)以及系统平台(例如智能监护系统和远程诊断系统等)。其中,人工智能医疗产品的出现及应用最为普遍。鉴于人工智能技术主要依赖于算法和模型来解决特定问题,因此,“人工智能+医疗”的创新方案通常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或者仅仅是软件的形式,很少有只涉及硬件改进的创新方案。正是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独特性,决定了这一领域内创新方案的形态特征,这进一步影响了这些创新方案在追求专利保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2.2智慧医疗技术专利保护现状

2.2.1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通过深入了解“人工智能+医疗”技术的当前发展状况,我们可以认识到,在智慧医疗领域,创新的实现离不开计算机程序的支持。因此,在寻求专利保护的过程中,这些创新措施仍然主要集中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保护问题上。基于此,本文以我国专利法为依据,结合当前国内外关于计算机类发明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和讨论。审查相关的专利申请时,我们主要关注的是专利的保护对象、其新颖性和创新性,以及如何确保说明书得到充分的公开等核心问题。[3]《专利法》中的第25条以及第2条的第2款都与专利的保护对象有关。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内,由于软件自身具有复杂性,技术性等特征,导致该类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存在一定难度,需要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解决。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简称《指南》)中关于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申请的编写要求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首先,将《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5.2节中的“功能模块”更改为“程序模块”,以更准确地反映技术的本质,并避免将功能模块的构建方式与“功能性限制”混淆。其二,将“计算机软件”修改为“软件”.增加“计算机程序及其构成”这一部分,以便于理解和判断计算机程序的结构及实现过程,提高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对于其整体构造的把握能力。其次,建议将《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更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明确指出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包括硬件和计算机程序流程。此外,还增加了“计算机软件及其实现方法”和“数据存储及处理”等章节。第三点,明确指出“计算机程序本身”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不同的,并且允许使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来编写权利要求。在《专利法》的第25条第1款第(三)项中,它涉及到对专利保护对象的审查,也就是评估请求保护的计划是否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在该条款中,“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名称或者特征”是判定是否为“疾病相关的医疗行为”的关键要件之一。如果申请保护的项目并不是《专利法》第25条所排除的不受保护的目标,那么应进一步评估该项目是否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相符。《专利法》中第26条的第3款所述内容。在评估创新性和新颖性时,我们也必须仔细权衡相关特性在整体计划中的影响。

2.2.2其他国家专利保护现状

2012年起,欧洲专利局(EPO)每年都会对《EPO专利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PO)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EPO的发展策略和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最新裁决。新加入的第3.3.1节明确表示,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都是建立在分类、聚类、回归和降维的基础上的计算模型和方法,如神经网络、遗传算法和支持向量机等。在这一章节中还提到了一些其他类型的计算模型和方法。无论这些计算模型和算法是否能够基于训练数据进行“训练”,它们本质上都是抽象的数学属性。因此,G-II部分和第3.3节的通用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这类计算模型和算法。另外,与《EPO专利审查指南》的大规模修订相比,美国、日本和韩国在近期内并没有对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专利审查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解释。从审查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发明的专利保护政策似乎仍然沿用了过去的标准,并没有明确反映出对人工智能趋势的特殊关注和应对。

2.3对我国现行专利保护制度的挑战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这有助于创新实体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当的权利保护方式,同时也为基于计算机程序实现的“人工智能+医疗”创新方案获得专利权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同时,随着“人工智能+医疗技术”专利数量的不断增多,其能否顺利实施将成为未来“人工智能+医疗技术创新”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然而,在专利的获权、确权和维权的各个阶段,专利行政部门与各级法院在计算机程序相关法律问题的认定上还没有达到完全的共识。加上《指南》的修订相对较短,目前还没有出现与“计算机存储介质”相关的专利无效或诉讼案例。因此,在专利法的具体适用标准、权利要求的解释和认定,以及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的特征对比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专利法》的第25条第1款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明确指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和“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并不是专利的保护对象,但这两项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立法意图存在差异。从逻辑上讲,这两个法律条款都可以解释为禁止滥用专利权。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数学定理、物理定律、基础算法等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变成无边界的垄断,从而阻碍利用这些智力成果进行客观世界改造的技术创新不能得到合理的专利保护;后者是为了防止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系统产生错误,以避免患者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出于对人道主义的尊重,我们不应限制医生选择哪种方式来治疗患者的权利。因此,在对人工智能的专利权保护上,应该区分适用不同的标准。当人工智能技术被应用于医疗行业以形成新的解决策略时,专利保护对象的问题可能会同时受到这两个方面的挑战。

2.4专利保护政策的应对

法律不仅是一种社会准则,其深层含义也代表了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同时,随着“人工智能+医疗技术”专利数量的不断增多,其能否顺利实施将成为未来“人工智能+医疗技术创新”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从伦理的角度审视,挽救生命和救助伤者始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与人的生命紧密相连的关键时刻,及时治疗和救助是最优先的任务。因此,医生与患者在选择诊断方法时的自主权不应受到限制,以确保能够获得更为迅速的医疗救助。在医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命质量的关注。期望人工智能公司毫无保留地公开和分享其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疾病检测和治疗手段是不切实际的,也与人们追求利益的天性不符。所以人工智能医疗诊断系统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专利法保护。鉴于人工智能医疗诊断系统更多地依赖于算法或方法的执行,而不是产品的进一步优化,因此仅仅为这类创新提供专利保护,并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为了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医疗诊断系统在临床应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保障该行业发展。鉴于人工智能医疗系统对安全性的高标准和对市场准入的严格要求,其研发的成本和周期都相对较长,因此,有必要通过各种激励措施来激发相关研发企业的创新能力。此外,人工智能的发展也需要一定的经济环境作为支撑,所以专利制度对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快速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专利制度是基于科学和技术的实际需求,为高端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注入了更为强大的动力。人工智能医疗系统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手段,它不仅能够有效地帮助人们解决一些疑难问题,还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劳动强度,减少工作时间,增加经济收入等诸多好处。受到专利制度的激励,人工智能公司自然会开发更多的先进医疗技术,从而提高整体的医疗技术水平,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类的利益,这实际上是符合医学伦理原则的,即为人类提供医疗救治,从而保障人类的福利。此外,随着国家对人工智能研究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人工智能医疗领域也会取得更大进步。显然,为人工智能治疗的疾病提供专利保护可能会增加人们的医疗费用。但这种额外的费用也应该是患者到医院就医时所需承担的,这部分费用应由社会大众共同分担。目前,患者在医院选择由人类医生进行挂号治疗也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因此,对于人工智能而言,他的发明成果并不是为了降低人们患病时就医费用。因此,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放弃利用人工智能这类尖端技术来进行疾病的诊断。此外,对于人工智能的发明和利用而言,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较为明显,而且其自身发展还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与扶持。在采用医疗手段来保障个人健康的过程中,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实施基于人工智能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案时,医生通常不需要参与其中,而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来独立完成诊断工作。因此,如果对这种疾病诊断方法的实施主体进行了限制,比如仅限于机器执行,那么由机器执行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案的授权并不会妨碍人类医生正常使用这些诊断方法。所以,对于人工智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案的实施主体来说是可行的。另外,鉴于人工智能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面能为人工智能公司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这也将激励这些公司增加在技术研发方面的人力和财力投入,从而提高其技术研发活动的积极性。

根据前述的分析,我们可以通过将基于人工智能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限定为“由计算机来实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基于人工智能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突破专利法的保护对象限制。从逻辑上讲,这两个法律条款都可以解释为禁止滥用专利权。这不仅确保了医生的诊断权利不受束缚,还为患者提供了选择医生或人工智能设备进行诊断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方法是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实现,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需要考虑到这一技术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在执行这类专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为其许可费用设置一个上限,或者减少强制许可的要求,这样,在赋予专利所有者垄断权的同时,也能确保他们得到社会的充分利用。

 3.智慧医疗带来的的冷冻胚胎法律问题

 3.1背景

在探讨冷冻胚胎技术可能引发的法律难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冷冻胚胎的定义。这使得基于人工智能的疾病诊疗技术能够以一种新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服务。冷冻胚胎技术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关键衍生手段之一,显著提升了单个取卵周期胚胎的利用效率和累计的认真率。在妊娠的第10周(即受精后的第8周),人的胚胎被称为胚胎,这是器官开始分化和形成的关键阶段。胚胎发育成熟并能正常分娩出胎儿的标志就是植入体内。本文描述的胚胎仅限于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执行过程中所培养出的胚胎,也就是受精卵子在进入母体子宫之前继续进行培养的胚胎。目前,国内外对人体移植胚胎主要采用冻融法或冰冻法来进行保胎研究。冷冻胚胎技术是一种通过使用冷冻保护剂和合适的冷冻方法,将早期胚胎保存在196°C的液氮环境中的技术,这可以使细胞的新陈代谢和分裂过程暂时中断,进入休眠状态,从而实现胚胎的长期保存。[4]

随着我国在医疗科学和医疗技术方面的持续进步,结合现行的人口政策以及我国面临的具体问题和社会经济挑战。目前我国对冷冻胚胎还没有明确的定义。由于诸如“高昂的房价”和“昂贵的育儿费用”这样的实际问题,很多夫妇面临着无法生育多个孩子的困境。而那些有能力抚养多个孩子的父母,往往已经达到了他们的最佳生育年龄,或者由于某些特殊的生育问题而不能自然受孕。另外,由于现在大多数人都是独生子女,所以在他们当中存在着一个巨大群体——“特殊夫妇”,即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者。因此,这类特殊的家庭需要通过如体外受精这样的“特殊受孕”手段来达成他们的生育目标。根据现有的研究数据,采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的婴儿在智力和身体发展方面与通过自然受孕方式初次出生的婴儿几乎没有区别,全球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试管新生儿”诞生。这就使得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成为解决这一社会难题的重要手段之一。[5]“试管宝宝”诞生之前,将成功配对的胚胎冷冻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中的一个关键步骤。冷冻胚胎作为一种新型生物产品,由于具有独特的优势,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关注。受精卵从细胞中分化为满足特定条件的胚胎,并最终进行移植。但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上的不确定因素,例如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不幸去世、女方的子宫突然失去了生育能力,或者夫妻(拥有冷冻胚胎的人)发生离婚、失联或遗弃胚胎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合法地处理冷冻胚胎呢?这些都给冷冻胚胎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挑战,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因此,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特性和其所有权等相关法律议题,已经成为法学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3.2法律属性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特性,学界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在“客体说”、“主体说”和“客体说”中,“伦理物”和“人格物”的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6]这背后的原因是:当人体的器官或组织与人体分离后,它们不再拥有作为人格载体的特性,而应被视为物体的属性。冷冻胚胎属于人格化了的人,其在法益上是一个独立于其他权利之外的特殊利益。其次,将冷冻胚胎等与人体分离的器官和组织视为物体,并不意味着否定它们的独特性质。与一般物质相对照,如冷冻胚胎这类与人体分离的器官和组织拥有人格特质,这其中蕴含着生命的可能性。第三点,采用伦理物的手段绝对能够确保那些具有潜在人格特质的物体的安全性。第四,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将冷冻胚胎等游离于人体之外的器官或组织定性为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人格尊严原则。通过将冷冻胚胎或其他与人体分离的器官和组织定义为主体或准主体,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突出其独特性,并在法律层面为其提供更加特殊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其内部的潜在人格遭到损害。

由于冷冻胚胎具有物体的法律特性,因此它自然被视为静态财产。冷冻胚胎作为一种物权,其权利主体是冷冻胚胎的所有人和占有者。一旦冷冻胚胎的所有者去世,这个冷冻胚胎将不可避免地成为继承人的财产,并成为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目标。那么,如何确定冷冻胚胎的归属呢?首先,冷冻胚胎并不具备人类的天然特性。人的自然属性指的是人所拥有的身体器官及其活动能力。当我们谈论人的自然特质时,我们是指他们以身体的形式存在,并拥有自我认知和意识。因此,人的自然属性就是人的本质特性。人类不只是拥有自然的特质,他们还会展现出社会的特质,而这些自然特质正是社会特质形成的核心前提。第二,冷冻胚胎与正常人体相比有着明显不同的特点。甚至在母体内的胎儿也需要依赖母体来进行呼吸,无法独立生存。冷冻胚胎是在体外受精之后,经过大约14天的冷冻保存的细胞和组织,因此更不具备以肉体形态存在的条件。因此,人类也无法独立生存。自我感知与自我意识均为区分人类与非人类的独特标志,它们依赖于人类的大脑和神经结构来展现其活跃性。冷冻胚胎仍然处于细胞组织的成长和发展阶段,并没有形成神经组织,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冷冻胚胎并不具备人类的自然特性。因此,冷冻胚胎并没有成为自然人的资格。其次,冷冻的胚胎并不拥有人类的民事权益。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导致了胎儿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不清,因此不能通过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来保护其权益。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只有在胎儿还在母体内并且有可能出生为活体的情况下,才能享有接受赠与或继承遗产等相关权益。这就使得冷冻胚胎无法获得民事权利能力。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的大部分国家,对于“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得,普遍采纳了“独立呼吸说”,这意味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直到他们去世。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推断冷冻胚胎仅仅是人类生命的初始阶段,在形态和本质上都不具备民事权利。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胎儿的保护概念应用于冷冻胚胎,这可能导致法律上的混淆。再者,如果将冷冻胚胎视为“人”,那么人工流产和堕胎将被视为故意杀人,这可能会导致社会观念的不稳定和动摇。

从伦理和伦理的角度考虑,如果我们将冷冻胚胎视为人或物体,并在其被培养成成人之后,如何定义和处理剩余的冷冻胚胎就变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7]另外,如果由于其他因素,这些冷冻的胚胎在经过十几年或二十多年的冷冻后才被取出进行孕育,这无疑会对人的道德观念和社会伦理构成巨大的考验。因此,冷冻胚胎在民法中应当归属为一种特殊的物——冷冻胚胎权利。如果将冷冻胚胎视为农作物,那么在民法中,它被视为民事权利的对象。权利的持有者有权对其进行占有、使用、获利或处置,也就是说,冷冻胚胎可以被权利持有者买卖、赠送或转让。因此,如果把冷冻胚胎作为物权来对待的话,那么对于冷冻胚胎而言,其权利就应包括所有权与处分权两个方面。然而,如果让冷冻胚胎的权利主体对其进行处置,那么处于萌芽阶段的冷冻胚胎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因为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人格属性。

3.3权利归属问题

考虑到冷冻胚胎被定义为一种物质,那么关于冷冻胚胎的物权归属,也就是应该归属于哪一方,将成为一个待解决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各国民法均有明确界定。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都将公序良俗原则视为民法的核心准则。[8]在各国立法中,一般均对该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我国的《民法典》在其第8条中明确指出:“民事实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规范。”由此可见,在民法学中,“民事主体”这一概念就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民事主体不仅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还必须恪守公序良俗的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善良风俗原则”。

在制订有关冷冻胚胎权益的法律和法规时,首要任务是要充分考虑和尊重社会几千年来积累和传承下来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特别是要重视社会最基础的伦理准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权利性质存在着不同理解,但从立法技术上来看,应当将其定性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权利。冷冻胚胎所拥有的权利不仅局限于提供卵子和精子的父母或双亲,还可以扩展到冷冻胚胎的“近亲属”,这种“近亲属”的定义可以与自然人的“近亲属”进行类比。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冷冻胚胎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性质以及其是否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地位等问题。在民法的定义中,“近亲属”涵盖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为了保证冷冻胚胎的安全,对这些人进行必要的保护,不仅有利于防止非法买卖或侵权,而且还能保障受胎率的提高以及胎儿权益的充分实现。此外,选择受孕的母体也是非常关键的,它应该与当前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相一致,不能与伦理关系产生冲突或违背,否则将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导致家庭关系变得混乱和混乱,这将不利于冷冻胚胎技术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健康进步。

每一样东西都拥有生命,而对每个人而言,生命只存在一次。生命是不可剥夺的存在。所有生命的存在都应当受到保护和尊崇。每个人都应该热爱自己的生命,并以其为基准来衡量周围的一切事物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平等关系,从而维护自身在这个世界上应有的地位与尊严。正如秋瑾曾经提到的:“在这繁多的生灵中,谁不热爱生命呢?对生命的热爱是最深的,这也是对群体的热爱”。生命就是一个民族最根本的精神支撑。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是全球社群普遍认同和接纳的道德标准。在冷冻胚胎中同样存在着这种尊重生命的伦理精神,即尊重生命的优先性。生命的意义是至高无上的,冷冻胚胎是一种特殊的物质,未来有可能发展成人类,因此我们必须尊重和尊敬未来的生命,甚至可以将尊重生命原则视为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对冷冻胚胎进行物权登记时,应当考虑其是否为特定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能否取得该权利等因素。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我们应当选择与冷冻胚胎有紧密联系的实体作为权益持有者,并可以根据与冷冻胚胎的联系程度来决定其所有权和地位的排序。对于冷冻胚胎而言,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主体为被继承人,其次为受让人。与该实体的联系越紧密,获得其权益的机会也就越大。冷冻胚胎在被授予物权后,应当按照物权法中关于占有的规定取得使用权。在进行冷冻胚胎的相关实验研究时,我们必须遵循尊重生命的基本原则,并对权利的应用进行规范。即便在所有人都同意的情况下,也不允许使用冷冻胚胎进行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活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制度,但是《物权法》却赋予了冷冻胚胎一定的物权属性。每一个冷冻的胚胎都带有一个独特的遗传基因,这是无法被取代的。作为一种遗传资源,冷冻胚胎具有独特的法律性质,即它属于国家所有并依法享有排他性使用权和独占权。鉴于冷冻胚胎的独特地位,我们在利用它为人类和自己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必须为其提供更为优质的保护措施。冷冻胚胎具有独特的生物学特性和社会功能,不能简单地将它等同于人体器官移植或人工生殖,而要对它进行科学的定位和规范管理。我们始终坚守的原则是尊重冷冻胚胎和生命的真正价值。我们应该把保护好冷冻胚胎作为一项基本职责来对待,让这项事业造福更多的人,造福于全人类。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冷冻胚胎技术才能与人类文明形成互补和相互推动的关系。

4结语

伴随着科学和技术的持续发展,科学家们已经成功开发了以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手术为核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关于这一问题,各国民法均有明确界定。在21世纪,由于不孕不育的夫妇比例不断攀升,以及不婚主义和同性恋问题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人体冷冻胚胎技术为那些无法自然生育的家庭带来了希望,为全人类带来了福祉。江苏省宜兴市发生的“国内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冷冻胚胎技术作为21世纪具有生命意义的创新产物,其未来的发展潜力和尚未明确的特性及地位,不仅为人类带来了福祉,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伦理争议。因此,如何规范冷冻胚胎及其使用者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体冷冻胚胎技术这一领域,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的滞后和立法上的巨大空缺,同时对这一技术的定义也显得相当模糊。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导致了冷冻胚胎在市场上流通的不规范,并且在实际生活中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冷冻胚胎的使用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导致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社会问题,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本文将通过分析当前冷冻胚胎法律适用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难题来提出自己的看法,并试图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例如,关于冷冻胚胎的三个主要理论: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我们应该如何做出选择;冷冻胚胎与人类卵子之间有无区别?冷冻胚胎在法律上是被视为“物品”还是“人类”;冷冻胚胎与其他类型的生物一样,有其存在的价值吗?冷冻的胚胎是否有可能被遗传下去;冷冻胚胎能否作为财产进行分割等等问题。在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死亡后,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哪一方,这是一个不同的情境。

这篇文章着重讨论了前述的几个核心问题,并从制定和完善专门针对冷冻胚胎保护的法律规范的角度,明确了冷冻胚胎的传承问题。通过对我国现有冷冻胚胎管理制度的分析,结合国外关于冷冻胚胎所有权的规定,提出在我国建立相应的冷冻胚胎管理制度。最为关键的步骤是从建立人体冷冻胚胎捐献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通过以上分析与论证,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民法总则》中关于冷冻胚胎继承规定是可行且必要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鉴于冷冻胚胎是一个新兴领域,关于其法律特性和所有权问题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我们有责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以确保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在立法上,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将冷冻胚胎作为特殊财产进行管理,使之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在确保冷冻胚胎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考虑社会的伦理和道德,并推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和迅速进步。

 

 

 

 

参考文献

[1] 关健. 智慧医疗发展中的伦理问题[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22,35(4):357-361. DOI:10.12026/j.issn.1001-8565.2022.04.01.

[2] 洪岩. 浅析人工智能技术的专利保护——以医疗领域为例[J]. 知识产权,2018(12):74-81. DOI:10.3969/j.issn.1003-0476.2018.12.010.

[3] 王立石,宋洁,张洁. 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医疗对专利保护 政策的挑战及应对[J]. 软件,2019,40(8):171-174. DOI:10.3969/j.issn.1003-6970.2019.08.040.

[4] 何中臣,张检,罗蓝,等.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案件中冷冻胚胎处置问题刍议[J].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20,27(2):116-119. DOI:10.3969/j.issn.1007-6131.2020.02.003.

[5] 杨坤鑫. 冷冻胚胎的民法和刑法规制[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5(4):72-75. DOI:10.3969/j.issn.1672-1500.2022.04.018.

[6] 刘小平:《为何选择“利益论”?--反思“宜兴冷冻胚胎案”一、二审判决之权利论证路径》,载《法学家》2019年第2期。

[7] 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载《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13期。

[8] 张圣斌、范莉、庄绪龙:《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归属的认识》,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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