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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术语。在国外虽也有类似提法,但人家说的是一处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如一片湿地被填平了,生态补偿的意思就是在附近在找一块地,建一片新的湿地,以此补偿大自然的损失。而我们讲的,则是一种经济补偿,是对人的补偿。
为什么要进行生态补偿?大概是两种情况,一是因为环境保护而吃亏的。最为典型的就是水源涵养区的群众,因为保护而不能从事许多经济活动,从而影响了收入。二是为环境质量做出贡献的,或是期望受到补偿的相关主体做出贡献的,由于这种贡献需要成本,所以给予补偿。
对于前一种情况,直接的经济补偿听上去很好,也具有可操作性,但确是不对的。在水源区的情景中,老百姓因为环境保护而吃亏,给予补偿似乎合情合理,但不能这样做。原因是如果真给了补偿,而且给足了,人们就会失去向外迁移的动力,说不定已经外出的人口还会回迁。于是水源区的人口经济活动强度会增加,水源保护这一目标反而会受到损害。所以,帮助水源区群众的更好的办法,是推动他们外迁并帮助他们获得合适的经济机会。
后一种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情景。一是政府对私人,包括家庭和企业;二是政府对政府,即相互没有管辖关系的政府。政府鼓励私人环境友好行为的实践还是相当普遍的。各国政府对环境友好型农业往往有五花八门的补贴,包括对耕作方法的补贴、对设备器械的补贴,对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补贴,对某些较为“绿色”的农药和肥料的补贴等。国外另一种较为常见的补偿方式是政府与私人之间的契约。如水源区的私人林地,政府以补偿换取私人不砍伐林木的承诺。如被划入城市化地区的农田,市政当局会与农民签订合同,农民的耕作会尽可能营造美丽的景观,而当局则给予补贴。
政府对政府的典型情景是上下游关系。这里不考虑多瑙河那样的国家间关系,而只涉及国内某个流域的上下游关系。通常上游较为欠发达,下游较为发达,但上游对流域生态的保护程度会影响下游。虽然如此,下游向上游提供补偿的现象并不存在。原因是存在转移支付。发达的下游通过向上级政府多交钱的方式,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责任。而上游政府如果想多要钱,尽管向上级政府哭穷就是,甚至耍赖撒泼都可以,但它不会向下游政府伸手。原因很简单,同级政府或互为无管辖关系的政府之间的谈判是极其没有效率的。
这也是本人对浙江与安徽之间的生态补偿不怎么看好的原因。这种补偿的标准是什么,依据是什么?受偿方的行为可以核查吗?一切都说不清,而要说清楚这些,成本会是难以承受的。所以本人的建议是两条。其一,中央的转移支付可以进一步优化,适当考虑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的需要。其二,浙江与安徽这种平级的补偿行为可以转变为项目援助,例如,浙江对安徽新安江沿线重点集镇的污水收集处理工程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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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6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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