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以后,地震局进行了反思。反思的成果之一,是对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地震法》)在2009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其中第八条在原有条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之后,增加了“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的规定。明确了地震局以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的合法地位。同时《新地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但是,在《新地震法》正式施行一年之后,地震群测群防活动仍然受制于中国地震局在2005年制定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大纲》 (中震发防[2005]26号)。这个大纲的特点,是把群测群防的“群”定义为市、县地震部门建立的官、员体系。我们可以从一个具体的例子,看这个地震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的构成:
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横县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横政办发〔2005〕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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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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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大纲》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4]64号)“关于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乡(镇)设置防震减灾助理员的规定”, 我县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网络体系是:
1、县地震局对全县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具体进行业务指导,。。。
2、各乡(镇)群测群防工作,由各乡(镇)党委、政府指定一名乡镇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3、各乡镇要设置一名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由乡镇指定一名干部兼任。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担任本乡镇地震灾情速报员。
4、每个乡镇选择一个地震宏观现象的观察与观测点,并落实一名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负责本乡镇地震宏观观测点的地震宏观异常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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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费保障
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大纲》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4]64号)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地方各级财政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经费渠道,稳定地震群测群防工作队伍。根据我县实际,对地震群测群防宏观异常测报员每人每月给予补助20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我不认为这样的官员(此处含宏观异常测报员)体系反映了新地震法第8条的精神。
新地震法第25条好像也未得到实施。有网友把“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解释为震后向公众发布新闻的平台。这是不对的。新地震法第26条明确指出这是用于地震预测研究的地震监测信息。到玉树地震为止,不但公众拿不到这些信息,连地震局内的人也抱怨,如山西省地震局侯马地震台工程师余向红说:
“玉树地震前一天,我在地震预测卡片填上了一份短期地震预测的报告上报国家地震局,预测,在2010年4月14日到2010年4月17日之间,在北纬32.7-33.7度、东经95.8-96.8度的范围,即青海玉树附近,将发生5.0-5.5级的地震”。。。
“我手头的资料只有侯马一个台,如果我有四五个台的资料就可以相互比对,降低错误率。我之前为了可以看到别的台的资料,也向上级部门申请过,虽多方努力,但是最终还是无果”。。。
“如果中国地震局领导重视,地震预测这块是可以做好的。需要重视地震仪器的调试,资料的共享。在地震预报途径方面目前只有填卡片,通过邮局邮过去的方式才承认,但是我们是在震前三四天预测,再走邮局就来不及了。应该允许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预报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