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世界最大的离岸金融中心瑞士承诺将自动向其他国家交出外国人账户的详细资料,一举打破数百年的银行保密传统,这被认为是中国反腐的利好消息。推动瑞士做出改变的,是美国海外查税法案FATCA。而这次中美签订的金融互惠协议,推动者同样是FATCA法案。
所谓海外查税法案FATCA,我们之前曾经介绍过,该法案要求拥有2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海外美国公民和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都需要向政府申报;藏匿不报被视为有意逃税,一经查出会被罚款甚至判刑。更重要的是,所有想在美国经营的外国银行都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供存款超过5万美元的美国公民账户信息,否则就会被视为与美国政府不合作。这一法案在2010年通过后,曾因其过于“霸道”而受到各国金融机构消极对待,然而在美国人的强烈推动下,与FATCA合作已经成为最近两年各大金融机构的主流选择。瑞士银行不再保密,被视为FATCA法案的标志性胜利。
FATCA的本意是美国人用来查税,与反腐有什么关系呢?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如美国税务专家那那瓦提所言,“腐败官员的受贿收入很可能也未缴税,因此在执行税法的同时,往往也就是在追查腐败”。通过金融账户信息来查腐败,当然有奇效。
加上中美协议这一“枪”,美国“帮”中国反腐非虚言也许会有人感到奇怪,FATCA法案即便可以用来反腐,那也是美国人的事,何以与中国反腐有关呢?答案在于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在FATCA法案刚出来之际,美国的极端小政府主义者强烈反对这个法案,并想方设法为试图躲避FATCA的人寻找避税方案。比如有人特意提到,FATCA与中国的隐私法相违背,因此只要家中保留一位中国籍家庭成员,把财产弄到这位中国人的名下,就可以规避FATCA法案的影响。固然,小政府主义者抗拒税收有其自己的理由——但这个方法,对于把资产转移到美国的中国贪腐分子来说,简直是量身定做的逃税方法。
然而,美国政府并不是没有算到这一点。在推动FATCA实施时,美国采取了有力的配套方案——金融信息交换。美国向世界各国政府提出要约,签订“跨政府协议(IGA)”——你遵守我的FATCA法案,把在你国家金融机构注册的海外美国人账户交给我,那么我也提供在美国的你的国人的账户信息,互利互惠。这次中美之间签订的正是这个IGA协议,协议签订后,中国将配合美国执行海外查税,与此同时,美国将提供中国公民在美银行账户信息。鉴于两国在海外账户上的关键利益不同,那么这次合作某种意义上就可以称之为:中国帮美国查税,美国帮中国反腐。
美国人为何肯“帮”中国反腐?美国人“帮”中国人反腐,这听起来确实不同寻常,以前美国即便不被视作中国贪官的“庇护天堂”,至少也是不闻不问,两国之间也没有引渡条约。那么这次究竟为何要与中国签协议,提供中国公民在美银行账户信息?仅仅是基于查税的需求吗?
好处远远不止这么简单。据前述税务专家那那瓦提分析,这一做法更重要的作用是让美国企业有一个较为公平和清廉的海外营商环境。他撰文称,海外查税法案FATCA,与美国另一个著名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互为补充,构成了一对奇妙的“反腐组合”。
那那瓦提分析称,FCPA虽然可以打击美国企业在外国的行贿行为,但是在一些腐败成风的国家和地区,即使美国企业不行贿,来自其他国家的竞争者依然会行贿当地公职人员。FCPA的单方面自我约束不但对遏制有关国家的腐败没有实质帮助,而且会令美国企业面临不公平竞争的劣势。然而,FATCA法案推动产生的金融信息互换,将有助于遏制这种来自其他国家的行贿。因为受贿者的所在国同样有打击腐败行为的需求,当这些国家的政府获得其居民在美国的账户信息后,将增加受贿者利用美国账户受贿及转移违法资产的难度,有利于从受贿方遏制腐败,还美国企业一个较为公平和清廉的经营环境。
若充分利用本次协议,对反腐大有裨益FATCA跨政府协议文本规定,美国和有关国家交换的信息须保密且只能用于税务目的,但这并不影响有关国家政府利用所获取的信息抓贪官。那那瓦提认为,中国政府可以“很容易地运用这些信息来发现腐败官员,同时也不违反用于税务目的的限制”。
据《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调查,如果中美之间的协议适用其中一个较为严格的模式,中国方面将能够换回相当敏感的金融信息,包括:1)账户持有者的姓名、住址、纳税人识别号;2)账号;3)有关金融机构的名称和识别码;4)储蓄账户的利息总额;5)该账户所获得的源自美国的红利总额;6)该账户所获得的其他源自美国且符合美国税法报税规定的收入总额。
一旦中国的反贪部门掌握了这些信息,将对贪腐份子转移资产到美国形成极大的震慑,而已经在美国开设账户的贪腐分子,一旦进行仔细核对追查,说不定也有很大的机会查出来。即便试图再度转移资产,风险也会大得多——转到中国人名下同样会被中国政府查,转去美国人名下则会被美国政府查。
知名税务咨询公司Amicorp的一位专家Eric Boes表示,他认为北京想要这些信息,目的就是了解到底有多少腐败分子。不过,即便中国当局真正开始行动起来,最终效果还取决于有多少人依靠美国的金融系统。
2011年6月,中国央行网站曾刊登完成于2008年6月的课题报告《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该报告引用中国社科院调研资料披露,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中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在其2009年出版的《反贪报告》中称,1988年-2002年的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以当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换算,超过了1.5万亿元人民币。
这些外逃资金,有多少在美国的金融系统,有多少又在其他国家,目前不得而知。
中国版FATCA,从国际合作开始通过多边合作,加入国际反贪体系知名评论员陶短房认为,对于中国方面而言,真想借此推动反贪腐的深入、持续,就不能仅仅被动等待美国“送礼上门”,而应制订类似美国FATCA这样的法规,并像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反“避税天堂”、签对等交换协议那样,不遗余力地让自己的努力和决心在更大广度、深度得到体现,并显示威力,惟如此,贪腐分子才会真正知所戒惧,对等交换来的相关金融账户信息,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的确,如前所述,即便中国充分利用上了从美国交换回来的金融账户信息,也可能无法治得了转移资产到其他地方的贪腐份子,真正要解决这一问题,得像美国那样全球追索才行。
好在在美国FATCA法案的强力推动下,FATCA法案有望成为一项国际性的多变合作机制,或将演变成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一项新义务。作为G20之一的中国已经同意了这一提议,在加入G20的FATCA协议后,中国将能获得更多的纳税信息。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张志勇表示,中国必须加强税收方面的国际合作,加入国际逃税信息的互换工作,打击跨境逃税。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后续立法工作需要配合,更重要是要有强烈的执法决心前面提到,与美国签订的这个跨政府协议,与现有的中国国内法是存在潜在冲突的,如可能不符合《刑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关于尽职调查义务的法律规定,又如《储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关于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
因此,后续的立法工作应尽快开展。好消息是,今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已经正式施行,新的规定要求拥有海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申报相关情况。 这也算是中国版FATCA实行的第一步。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在建立了对反腐有帮助的国际合作机制,拿到了有助于反腐的金融信息后,要有强烈的执法意愿,去直面这一问题。贪腐分子转移资产到海外是一个沉疴,必须要用猛药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