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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非固定研究人员薪酬制度”

已有 6000 次阅读 2007-8-1 12:18 |个人分类:研究生待遇|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在我国,研究人员的薪酬不是从科研经费中支出,而是由工资的形式体现的。 按照规定,科研经费中能够用于研究人员补贴的部分不能多于10%。如果不滥用经费,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所能获得补贴非常有限。而且,科研补贴的分配极为不均,基本上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完全由项目负责人决定。这也是有些“有能耐”的大学教授可以通过科研项目成为百万富翁的秘诀,但这牺牲了绝大多数研究人员的利益,特别是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非固定研究人员”。在这里,非固定研究人员主要指研究生和临时聘请的科研人员。      

        任何一个研究项目都不可能完全由固定研究人员完成的,我在“应提高我国研究生的待遇水平”一文中分析了研究生是完成我国科研任务的主要力量。但目前情况下,研究生却是享受科研补贴最少的一个群体,甚至比临时工还少。如果项目需要聘请临时工,要事先谈好工资待遇及医疗保险等条件,在人事部门处登记,签定合同,因此临时工的待遇基本受到了制度的保障。但研究生能够获得多少补贴却完全由导师决定,研究生不属于劳动者,因此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均不会干预。

        作为受教育者,研究生在完成导师申请到的科研任务时,是否应当享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值得讨论。我个人倾向于应当支付研究生必要的薪酬。一方面这是有区别地提高研究生待遇的最好途径;另一方面“受教育的劳动者”仍是劳动者,学徒工还能领取部分工资呀!但是现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无法保障研究生作为非固定研究人员的待遇,可用于发放补贴的资金有限(不能完全剥夺导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应该享受的部分),也不能完全由导师做主,而应当由制度保障。

         因此,建议设立“非固定研究人员薪酬”制度。在申请项目时,专门说明此项目须几位研究生或其他临时工作人员完成,说明理由,经同行专家评议,二审专家审核,在下拨经费时单独划拨,由导师管理,但只能用于非固定研究人员(主要应由研究生组成)的补贴。当然,也可以为每个项目设立研究人员补贴基金,但规定“非固定研究人员”补贴的最低限度或导师能够享受的最高限度。

        在研究生招生中,实行全面收费制度后,取消了“公费”和“自费”双轨制,可以设立“有经费资助”和“无经费资助”两类,在录取时明确告之。也就是说,在研究生本人愿意的情况下,即使有经费的导师也可以招收“无经费资助类”研究生,而没有经费的导师只能招收“无经费资助类”研究生,虽可招生但应在招生名额进行限制。



导师与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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