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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三春鸟及其生态意义

已有 296 次阅读 2026-4-24 09:13 |个人分类:生态|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不打三春鸟及其生态意义

        在调皮捣蛋的年纪,蚂蚁、蜻蜓、蝴蝶、蝉、蝌蚪、青蛙及各种鸟都是农村孩子追逐玩耍的对象。在某次掏鸟窝后,我被村里的老人喊住了,还被教了一首诗,且很长时间里仍然记得其中关键的两句“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望母归”。自被训教之后每至春天,掏鸟窝的事就不怎么干了。我弟弟说我是因为不会爬树才不掏鸟窝的,我总是说不全是。

上学之后,学了一些东西后也知道了“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望母归”是农村大部分老人都会背的谚语。再后来则知道这个谚语应该是从白居易的诗演变而来。白居易的诗《鸟》是这样的“谁道群生性命微?一般骨肉一般皮。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白诗写的是枝头鸟,虽然都是鸟,但三春鸟体现了更多的生态、伦理和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义。

在中国乡村村民朴素的自然观念中,他们代代相传的不仅有“不打三春鸟”,还有“不扑三春鱼” “不涸泽而渔” “不伐春天柴、树”以及不在春天打猎等等古训或谚语。这些观念并非简单的民间俗语,而是源自中国古代“时禁”制度与生态伦理观,其背后是一套从哲学到法律的完整“可持续发展”体系。在三春时节,翻出这些古老的观念,温习这些谚语、民俗、古训,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止是“仁慈”,更是“远见”

中国古人传承这些古训首先应该与儒家的仁爱有关。自儒家成为正统之后,便向各处生长,故生发出 仁及万物 的观念。将“仁爱”从人际关系扩展到自然界。如孔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既是对生命的恻隐之心,也是反对贪婪。夫子提醒人们,取物有节,不竭泽而渔。这应该是中国人最早的生态伦理原则。

春天是万物“生、长”的季节,此时伐木、猎杀会“绝其生、夭其长”。这并非完全禁止利用,而是为了“不可胜用”也就是资源永续利用的观念。也正是有了这样的观念,才有后来发展出的时禁,这样做的核心是遵循物候。春天的伐、猎表面上是灭杀一条生命,实际上是一群或一窝。古人遵循物候,到秋天再猎、再伐是取之有度的生态智慧。

中国古人倡导天人合一。自然运行的节律是天时,也是天道;生命循其规律而生死,更是天之道。破坏自然规律则被视为违背天道。作为自然界的一员,与自然和谐相处,将自然节律作为人类行为的准则,是天人合一的最佳境界。

所以,中国古人不打三春鸟,不仅仅是儒家的仁慈,更说明他们有哲学、生态学意义上的远见。这些观念对后世政策法律、文化艺术和行为有深刻的影响。

 从圣贤语录到国家法律

不打三春鸟这些古训或谚语是从先贤的教训或典籍,慢慢走出来,并逐步从道德劝诫上升为严苛律法。这些法律具体体现在古代的时禁上。

在中国典籍中,《论语》中孔子说:“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孟子》:“数罟不入洿池…斧斤以时入山林”应该是这些伦理、原则最早的记载。

《荀子·王制》中“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鼋鼍鱼鳖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最早提出“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证据。

《礼记·月令》明确记载“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 这应该是最早将“春天禁猎禁伐”纳入国家礼制与政令,是后世时禁形成的制度基础。

《吕氏春秋》中“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 用极端案例说明短视行为的危害。

《秦律·田律》记载“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泉。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这是秦时的法律,也是中国最早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指出春天不能干什么,夏天不能干什么,而死人需要棺木时,则不用考虑这些。这条法律是后代时禁的法律起源,该法律既体现了古人“顺时施政”、“天人合一”的生态智慧,也兼顾了儒家“孝”的核心伦理和民众的基本需求,展现了极高的立法智慧。

从先贤的遗训,到谚语及相关法律,我们可以看到早期是“哲学伦理(儒家仁爱/道家自然),其次是形成国家律法(秦律/唐律),最后形成民间习俗(三春护生)”。所有这些的本质则是通过顺应自然节律,实现人与资源的长期共存。不得不说中国古人从朴素的观念上升到哲学和法律层次是多么了不起的一件事。

 时禁及其现实意义

先秦形成法律后,“时禁”制度为后世历代王朝制定生态保护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唐代《唐律疏议》中的“断屠钓”律令、宋代《宋刑统》中的相关条款,均继承了“时禁”制度的核心原则,即根据生物生长周期制定捕猎和砍伐的禁令,以保障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些政策不仅维护了生态平衡,也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是中国农业持续数千年的法律基础,一些乡村传承数千年的习俗也源自这些古老的观念。还催生了“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及“休渔期”“封山期”的循环经济模式,确保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儒家思想中的“天人合一”理念与“时禁”制度相辅相成,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这种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影响了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甚至在文学艺术作品中,经常出现对自然美景的赞美和对生态破坏的批判,体现了人们对生态保护的深刻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的采伐限额和许可制度,都体现了与古代“时禁”相似的治理思维。

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也强调要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生态治理智慧,古代“时禁”制度所展现的系统性、整体性保护思想,为现代环境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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