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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网】所谓“犯罪嫌疑人” 精选

已有 10634 次阅读 2010-9-22 01:36 |个人分类:肖传国案|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评论, 反面教材

刚才看到科学网的消息《方舟子被袭案告破 嫌犯肖传国落网》,又看到很多科学网的博主和访客在发表评论,关于这件事,我说两句:

肖传国被抓的消息属实,警方也的确声称方舟子被袭案告破,我知道大家对这个案子都有自己的看法,我不想扫诸位的兴,我只想谨慎的提醒:

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而涉嫌犯罪的意思是“有可能犯罪”。换句话说,有可能犯罪也有可能无罪,最后到底有罪与否,还要经过一个案件审理和宣判的过程。

请注意:案件审理和宣判的过程并不是走过场,在法律上一定要通过这个过程排除所有的质疑,确定无疑的认定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才可宣判,它是避免出现冤假错案,避免公民被冤枉的最重要的过程。

而在法庭宣判之前,无论你作为旁观者有多么强的理由相信嫌疑人就是罪犯,你都不可以以对待罪犯的态度和行为来对待嫌疑人。

为什么?因为这是对一个人最基本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如果在法庭宣判嫌疑人有罪之前,我们就都把他当作罪犯,而“万一”他被证明无罪,那么我们在此其间的言论和行为都将给他造成精神上甚至肉体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是缺乏尊重的,是有违法律作为保护公民利益的工具的基本精神的,甚至是非人道的。

前几天跟我的律师朋友聊天,他说过去中国的法律理念是“宁可错杀三千,绝不放过一”,言下之意,即使冒冤枉三千个好人的危险,也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惩罚坏人的机会。再言下之意,在我国,冤假错案并不罕见,这话我听了蛮不是滋味。

过去法律在我们眼里其实就是一个报复和惩罚的工具,在我们的司法过程中,并没有体现出保护公民利益的精神,而这是因为我们对生命个体缺乏尊重,对“单数”的“一个人的利益”缺乏尊重。

今天,肖传国的案子,是我来科学网近2年时间里遇到的第一起科学网博主涉嫌犯罪的案子,在这里,出于我对法律精神浅薄的理解,以及我对生命个体的尊重,为了避免冤枉好人这种“万一”的出现,在肖传国被宣判有罪之前,我依旧认定他是一名教授,认定他是一名科学网的与其他所有人都平等的博主,认定他拥有所有合法的权益,特别是拥有“不被人侮辱与毁谤的权益”。

在这里我希望大家也保持客观与冷静,至少show some respect

尊重别人,就等于尊重自己;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就等于尊重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了。



方舟子遇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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