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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参与了一些混凝土质量诉讼,有感而发,写过一篇《追求客观公正,检测鉴定任重道远》,呼吁检测鉴定单位的技术人员一定要具有相对完备的知识体系,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而最近参与的几宗诉讼,更加感觉,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果不够专业或是错误则可能直接会造成冤假错案,对于这类报告,不驳倒会贻害无穷!
一旦混凝土质量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都有专家辅助人这一制度,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进行更有效的质证,从而影响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判断,这也有过很多成功案例。律师接手诉讼,往往首先从程序的合理与否、相关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等软实力上下手,这其实是很容易满足的,而对真正的技术关键点知之不足,术业有专攻,这很正常,但法官与律师虽然专业不够精深,但对法律法规、逻辑的敏感性很强,这时候与专家辅助人形成呼应互补,很好的处理好诉讼,以免一方蒙受不白之冤!特别对于搅拌站,材料款还在施工方手中,结构实体强度不足或是开裂严重抑或别的质量问题,往往都归于材料,谁也说服不了谁便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无论在刑事诉讼中还是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都是证据的一类,鉴定意见不是真理,甚至不一定是真相。作为一份证据,诉讼参与人须对鉴定意见质证,法官应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核,但实践中因种种原因,很多案件高度依赖鉴定意见,有了鉴定意见就基本可以推测判决结果。特别是一些“权威”机构出具了盖了鉴定章的鉴定报告,具有很强的杀伤力,法官以及律师往往不会怀疑,由于法官不专业、律师不专业,往往会被作为权威意见予以采纳,往往这时候,冤案也就产生了,大家一直说到的X宇事件,大概率没有专家辅助人,所做的鉴定报告直接促成了判决结果!其实,除法医鉴定行业有《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等外,其他学科尚无统一鉴定标准,鉴定机构多数还只是根据各自确定的标准或经验进行鉴定,而目前的大多数鉴定单位的鉴定人员知识结构不全面、不合理,缺乏必要的结构设计背景或经历,不了解施工,对材料知识也是一知半解,出具的报告禁不起推敲,或是受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出具错误报告。司法鉴定,考验的是鉴定人的道德、学识、能力和经验。
我前段时间接手一个案子,搅拌站想赖外加剂的帐,过了一年半,突然提出怀疑外加剂不合格,非要检测,鉴定单位竟然接了,我与鉴定单位讲:我也是做鉴定的,样品保质期一年,但已经存放了一年半,你们拍拍良心,还能检吗?没有任何意义!归根结底,他们要不检,赚不到检测费!
无论是辩护人还是代理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按照正常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这些鉴定意见理所当然成了裁判的重要依据。专家辅助人则在这个时候要发挥关键作用,利用专家的知识以客观公正的角度阐述技术核心所在,将不正确甚至错误的鉴定意见逐一反驳掉!
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要接受双方律师和法官的技术质询,就专业的技术问题进行答疑解释,而且特别要注意的是:律师可以就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质询与阐述,专家辅助人不能像讲课一样侃侃而谈,时间也不允许,只能就发问的问题进行解答!这个时候,就要讲一些技巧了!
提前的功课是必须要做充足的!首先,可以与律师一起设计一些问答环节,就案件的一些关键焦点问题进行问答,特别是对鉴定报告的质疑,通过问答环节简易的阐明观点!注意一定要以浅显通俗易懂的描述来说明复杂的理论,不可模棱两可,不可啰嗦。
问答设定比如:
问:清您首先介绍一下您自己。
这个环节主要是要法官和诉讼相关方了你的专业背景和经历,有助于取得大家的认可。
问:请您看一下这个鉴定报告,您对鉴定报告第X页的第X段的描述认可吗?为什么?
这开始切入主题、进入问答环节!对鉴定报告不妥之处进行质疑并解答,给出相对更合理的解释!这样的问答往往会设定几个问题,从论据到论证过程直至最终结论,逐一辩驳,当然对正确的也要认可,不能一棍子全打死,那就不客观不公正了,专家辅助人也就失去意义了!
问:您对鉴定报告的结论1、结论2、结论3怎么看?
这个时候专家辅助人可以对结论的错误所在进行阐述,表明观点!
最后往往再问一句:按您的观点,这个报告的主要结论不妥或是错误,对不对?能否再进行一下简单的陈述?
这一句就是有放有收,阐述半天,回归主题:鉴定意见不严谨或是错误!
诉讼讲究谁主张谁举证,打的是证据,而往往时过境迁,证据在对方手里,不会提供给你,更何况搅拌站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往往跟车调状态,对现场施工过程不甚了解,更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施工有问题,这个时候律师要提前设计一些问答,让对方主动暴露问题!
比如:你们现场时段何时侯?如何施工?如何养护?何时发现开裂?用何种形式支架支护?有何稳固措施?
回答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很可能暴露问题,因为他们把宝都押在了鉴定报告!对于这些问答,基本都不会考虑太多!
施工方没有暴露问题,问题接着来了,既然开裂有材料因素,配合比问题,施工因素,养护因素,作为起诉方,你必须先自证清白吧?有影像资料或是其他能证明你确实符合要求的资料吗?
很多时候,也会遇到胡搅蛮缠的,比如楼板开裂,好几个鉴定报告归结为配比不合理,造成内外温差过大开裂,很明显是胡搅蛮缠!
法庭上可以解释:大体积混凝土规范定义当断面最小长度大于800mm才考虑大体积效应,而且混凝土内外温差控制不超过25℃就可以,楼板是大面积混凝土,重点考虑的是养护少失水、保持温度的稳定,而内外温差肯定有,但不足以产生25摄氏度温差,也就是说开裂的原因不可能是水化引起的内外温差造成,内外温差是有的,极小,不能既然有影响就不能忽略,也作为一个因素生拉硬拽凑到一起,就如一个例子:一道闪电过后,先看见闪电后听见雷声?为什么?其中一个答案是:先看见面闪电,因为眼睛长在耳朵前面!!!似是而非!!!眼睛确实再耳朵前面十厘米左右,也肯定有一定影响,即便不足几亿亿分之一秒,也有影响,但能作为理由吗?
抓大放小,不能以偏概全,司法鉴定、律师、法官、专家辅助人都要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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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4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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