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我招收的第一个博士生刘明良同学顺利通过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在完成了3年的博士生学业后正常毕业了。按照严格的博士入门次序算的,刘同学算是我的“开山门大弟子”,但还不算是“大师兄”。因为早在这位刘同学之前,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也曾经作为副导师协助指导过几名博士生,去年6月还有一位是从其他导师那里转回到我门下的陈孔发同学博士毕业(我自己培养的硕士,但在他博士入学那年我还没开始招生,只好暂时跟其他导师,后经批准转回我的门下的时间略晚于刘同学的入学时间),所以实际上这位陈同学是我门下毕业的第一个博士,刘同学则是毕业的第二个博士。在答辩会结束后,我曾向答辩委员会的其他老师和在场的几位研究生谈起在刘同学入学时我们之间的一个“一五一十”的口头约定。
话说3年以前的2007年9月初,刘同学在办理完了其他博士生入学报到手续后,拿着一沓需要导师签字的文件来找我,我在签完了字以后,和刘同学谈起了博士论文的研究方向和将来毕业要达到哪些指标等问题。研究方向比较好确定,因为刘明良同学的硕士论文也是我指导的,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处于方兴未艾的上升阶段,值得研究的问题很多,而且也正是我最近几年要重点发展的方向,所以“大方向”就定下来了(延续)。至于做什么,我们也很快把粗线条的脉络理清了。谈到毕业要达到的指标和要求,有关文件里面明确规定本专业的博士毕业要发表3篇以上SCI收录的论文或者影响因子(IF)总和要超过3,即“单三”,不过具体到我们这个基层单位,最近几年实际执行的是稍微苛刻点儿的要求——原则上两个数字都要过3的“双三”(听着有点儿像下五子棋的禁手!)。但是,刘同学的几位师兄师姐的成就和自己以往的经验告诉我,在我们这个研究方向上“双三”已经是一个比较容易达到甚至突破的目标了(不是我们有多“牛”,而是研究领域近些年还算热门,主流杂志影响因子看涨),就此收手老师和学生都不免会留下遗憾,特别对于博士和硕士研究课题连贯、在硕士毕业前就已经发表过一篇J. Electrochem. Soc.论文的刘同学来说,是不应该“小富即安”的。于是,我(半认真半开玩笑地)说:“在咱们这个方向,你的几位师兄师姐当中做得顺手儿的都能发到5篇SCI文章了,IF之和达到了10以上,我看你的毕业标准就‘一五一十’吧——5篇SCI论文、IF和大于10。照这个指标去做!”刘同学当时没有反对,于是就有了这个“一五一十”的约定。
随后近三年的时间中,刘同学努力地做他的论文工作,虽然在研究中也遇到过不少困难,读博初期也曾陷入所写文章在投稿时数次被拒的“逆境”,但随着一些比较新颖的研究方案陆续取得成功,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他还是把这些成果整理出来在本领域的各主流杂志上陆续发表了4篇文章(IF已大于10)。今年年初,预计要完成的工作都做得差不多以后,又有几篇文章陆续写好并投了出去(凭经验,这些文章迟早也是能够发表的),同时刘同学也进入了最后撰写博士论文阶段。恰好在我们开始启动博士答辩程序的时候,第5篇文章的接收函如期而至,由于5篇文章所发表的杂志的IF都在2~4之间,所以这个“一五一十”的“约定”终于被实现了。
今天我在科学网上讲这个故事,动机不是想借机“骄傲”一下、满足一下自己的虚荣心(我不否认客观上有这种效果和作用),而是想说,对于博士生及其导师来说,明确的目标或指标还是必要,在入学的时候和培养过程中,至少应该有双方能够接收的“约定”,当然能签“合同”或“协议”也许更好,会更严谨些。对于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师生来说,这种约定可能表现在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因为他们在做出一些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后,通常会把这些成果整理出来发表学术论文。类似的,做应用技术类研究师生也应该有个“约定”,但这种“约定”可能更具体,也更具有检查验证的可操作性,因为它是以某项科研项目的完成或达到一些具体项目节点目标为标志的。
导师和博士生之间的“约定”应该是“一五一十的”,倒不是说一定都要“5篇文章和IF>10”这样只在特定的情况下适用的指标,毕竟在不同的学科、不同的专业,做着不同的课题的师生面临的困难是大不相同的,而且在不同领域的杂志发表文章的难易程度也有很大差别,更不要说不同类别的杂志在IF上的巨大差异了。我要说的,是“一五一十”这个成语要表达的意思,即“比喻叙述从头到尾,原原本本,没有遗漏”【1】,及其引申意义。
对于博士生来说,这样的“约定”起码是一个目标,是其要毕业至少要达到的;当然,如果他(或她)凭借个人的努力能走得更远、上得更高会更好,“约定”本身不该也不会限制这种自由。对于师生来说,“约定”要比较明确,有可以检验的指标,或许就象“一五一十”地查数一样,清清楚楚,明白无误。当然,“约定”应该尽量完整和全面,而不只是简单的一两个数字(虽然我这里只说了2个最容易统计的数字),简单的数字容易达到,但难免出现仅仅达到了数字“指标”的局面。“约定”更应当切合实际,是对研究课题的发展目标、课题的工作基础和学生个人能力做过认真评估后做出的,这样的“约定”才会有更高的可操作性,更有把握尽快取得成功。“约定”不宜来自“心血来潮”的突发奇想或“照葫芦画瓢”的简单模仿,更不要来自“好大喜功”的“吹牛”,否则,导师和博士生在此后的岁月里都可能颇受不合时宜的“约定”所带来的痛苦——那种目标如何努力都达不到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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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