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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慧注:这篇是作者薛问天先生2012.8.5投给评论园地的文章。下面是全文。】
在我7.31的文章“应正确理解Löwenheim –Skolem定理,由它得不出实数集可数的结论” 发布后,“反对伊战”回应说:我并没有说实数集可数,我原文说的是“实数集可以是可数集”。
即使说的是“实数集可以是可数集” 这个结论作为DLS定理的一个特例也是错的,也是对LS定理的误解。
问题不在于这个结论中说的是“…是可数集”还是“…可以是可数集”, 关键在于主语,你说的是“实数集可以是可数集”,而作为DLS定理的一个特例,应该是“实数的一阶理论的模型有可数集”。要知道实数的一阶理论的模型和实数集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实际上,LS定理说得更具体,实数的一阶理论的可数模型是实数集合的基本子结构,即实数集合的一个可数稠密子集(a countable dense subset)。换言之,作为实数的一阶理论的那个可数模型是实数集合的一个子集。说的不是实数集合本身可数,而是实数集合的一个子集可数。另外,那些基数比实数基数大的模型,例如超实数(hyperreal numbers)集合等,都是实数集合的基本扩展。
我另画了一张示意图,应当比上次那张图看得更清楚,各模型之间应当是互为子集和扩展的关系。
作为DLS定理特例的结论,如果说成是“实数的一阶理论的模型可以是可数的”就对了,不过这里说“可以是可数的”还有些弱,应说“必定有可数的”。或者说“实数集合的一个子集,作为实数的一阶理论的模型,是可数的”也是对的。但这可能又不是你想说的。
注意,我们这里说的是实数的一阶理论。要知道只采用一阶语言不可能刻画实数集的全部理论。例如,实数集的上确界公理用到了实数集的子集,就必须用二阶逻辑才能陈述。
如果我们不限制在LS定理和一阶理论的范围内,一般来讲,“实数集”和“实数理论(如二阶理论)的模型”这两个概念能否统一呢?可以证明,如果实数理论包括了域、全序和戴德金完备全部这些公理,这个理论的所有模型就都是同构的了。也就是说,这个理论的所有模型在同构的意义下是唯一的。这就是上篇文章中说的categorical。这时你就可以把实数理论的模型和实数集合这两个概念统一起来。同一理论的所有模型都同构。同构自然可以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即等势,一个模型可数,其它也必然可数。然而这时LS定理却失效了,得不出一定存在有可数模型的结论。
对于L S定理以及由它能得出怎样的结论,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不同的理解。不过有的是正确的,有的是错误的即所谓误解。我们的目的正如标题所说,是要力求正确理解LS定理,纠正错误的理解。比如,一种理解说是,从first-order logic的角度看,任何无穷集,可以被看作可数无穷集。
显然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如上面的分析,LS定理所说的不是无穷集本身可以被看作可数无穷集,而是以此无穷集为模型的一阶理论有可数无穷的模型,此模型是原无穷集的子集。
我猜想他的推理过程可能是这样。他认为理论的模型是唯一的(同构的),所以当以某无穷集为模型的理论有可数的模型时,就推出这个无穷集也是可数的,或者含糊地说它可以是可数的。错误在于第一个论断来自高阶逻辑的categorical理论,第二个论断来自一阶理论的LS定理。这两者并不兼容,从而产生了错误。
对LS定理的论断应当这样理解:具有无穷模型的一阶理论存在有可数的模型。或者更全面一点说:具有无穷模型的一阶理论存在有任意无穷基数的模型,而且这些模型互为子集和扩展。
当然,我们前面说的是传统意义下的实数集,是包括全部无穷小数(包括有穷小数)的实数集,是完备有序域(The complete ordered field)的实数集。至于在某些人的讨论中,此实数集非彼实数集,把实数集的概念换成另外的定义,那就是另外一回事,超出了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对LS定理的理解问题,需要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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