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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稿事件的两类性质及三方责任 精选

已有 11709 次阅读 2017-4-27 08:19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撤稿事件的两类性质及三方责任

李连达  李贻奎

近年连续发生大量论文集中撤稿事件,震惊国内外学术界,应区分两类性质、三方责任,并应重视深层次问题,标本兼治,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发。

一、两类性质的区别

在撤稿事件中的问题,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论文造假”,论文本身有问题,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甚至无中生有,胡编乱造,性质严重,应从严查处。另一类不是“论文造假”,论文本身没有问题,文章内容及数据是真实的,但是投稿过程有违规行为,编造审稿人和同行评审意见,也是错误,但与前一类性质不同,应认真吸取教训,保证不再发生。两类问题性质不同,应该区别对待,不应混为一谈。

二、三方责任的区别。

首先是投稿方的责任,无论是第一类或第二类问题,投稿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其次是出版方施普林格自然出版集团旗下的《肿瘤生物学》及10个学术期刊的责任。出版方审稿不严,为了获取巨额版面费,不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而是先收钱,发文章,再秋后算账,集体撤稿,给我国学术界抹黑。对于这类出版商的学术期刊应该进行抵制,我国学者不应再向这类失信的刊物投稿。今后在职称及学术评价中,不再承认这类出版商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作为学术评价的根据。

“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责任。在几次大批投稿事件中的罪魁祸首是中介方,其罪之一: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助纣为虐,帮助投稿人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甚至胡编乱造、无中生有,虚构研究报告。其罪之二,违反投稿规定、编造审稿人和同行评审意见骗取论文发表,成为大量撤稿的主要原因,不但欺骗了学术界,也坑害了投稿人。其罪之三,是用不正当商业行为,毁我学术界,抹黑我国及我国学术界,造成严重后果。

   中介单位的不法行为,应该重点打击,取缔这些不法奸商的中介机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治病务求其本”,标本兼治才是上策。

   投稿事件发生在一些学者身上,但是深层次的原因是学术评价及职称评定标准不合理,此次撤稿事件绝大部分是医学论文,集中反映了我国医学界的评价标准存在严重缺陷。有些医院在评职称时,不以医疗水平、治病救人的能力为首选标准,而是以争多少科研课题、抢多少科研费、发表多少篇论文为首选标准,甚至以SCI论文为唯一标准。在医学界出现了一些怪事,出现一些医疗水平不高的“高级医生”,缺少临床经验的“科研型医生”,不会看病的“医学博士”。最杰出、最优秀、最有培养前途的医生不是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医疗水平,提高疗效和治病救人的能力;而是将主要精力与时间用于写标书、争项目、抢经费、写论文、发表文章。甚至脱离临床,一头扎进实验室,成为医疗水平不高的“高级医生”。

   很多病人不远千里,慕名而来,希望到大医院找到有经验的高水平医生看病,但是他们不知道,给他们看病的可能是来自县医院、区医院的进修医生。因为有些“高级医生”忙于科研,脱离临床,很少在第一线为病人服务。而在门诊,病房第一线工作的主力军是进修医生和住院医生。医院是高水平的,但在第一线服务的医生未必是高水平。有的医院名气很大,但是医疗水平在下滑,疗效没有明显提高。

   防止撤稿事件的发生,必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学术评价及职称评审标准亟待改进。对于有些医生重科研、轻医疗,脱离临床,本末倒置的导向,应该引起重视,加以纠正。




107篇论文撤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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