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到一篇博文说,一旦太平岛裁定成为国际认可的海洋法判例,日本基于若干荒岛的专属经济区诉求都会成为无稽之谈。这个想法有趣,但却是没有依据的。仲裁只是两个当事者之间的事情,根本不能成为有约束力的判例。
我在《国际仲裁资质中国不如毛里求斯 》一文中解释了,仲裁跟法院打官司是两回事,仲裁是一种ADR形式。仲裁结果也不能称为判决。举例说明。某村里A、B两个人争水源,不去衙门打官司,而是找村里几个长者评个理,这就是仲裁。仲裁可以是有束缚力的(binding)也可以没有,但这都得当事双方事先同意。以上面 A、B为例,如果两人事先同意,无论结果如何,长者们说的就接受,这个仲裁结果就是 binding 的。由此可见,仲裁其实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从这也可以看出,即使双方开始都同意接受仲裁结果,仲裁结果本身也没有强制力。假如一方在看到不利仲裁结果后,就是不接受,另一方还是得去法院。
为什么菲律宾可以提出仲裁?这是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UNCLOS) 补充条款 VII,缔约国出现争端,争端任何一方可以要求仲裁。而中国跟菲律宾都签了这个联合国海洋公约。就是说两国都在签约时同意可以仲裁了。像美国,没有签这个海洋公约,如果谁跟美国发生海洋纠纷,就没法要求仲裁。仲裁必须得双方同意参加才行。而中国与菲律宾之前约定,通过双边对话解决。因此,中国拒绝参加仲裁,这个仲裁一开始其实也无效了。说穿了,仲裁书就是几个安倍晋三幕僚柳井晋二挑选的个人写的一篇500多页的意见书。柬埔寨总理洪森昨天就说了,仲裁结果出来前一个月,日本大使就来找他施加压力,说希望柬埔寨到时支持仲裁结果;洪森反问日本人,你怎么现在就知道结果?
这个仲裁的结果以及其依据根本不能作为有约束力的判例(binding precedent)。假如今后日本跟韩国发生纠纷,而且假设它们选择仲裁,到时双方请的仲裁员可能是另外5个人,这5个人可能拿菲律宾这个仲裁案的仲裁书作为参考资料,但也仅此而已,他们没有任何义务接受南海仲裁案中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精神。即使是中国与其他国家(如越南)发生纠纷再进行仲裁,这个菲律宾仲裁案的结果也只能作为参考,新仲裁员不一定会照样裁决。
网上还有人说,中国应该参加仲裁的,说不定结果会好点。如果中国参加,等结果不利再去反悔,就彻底失去信誉了。中国以菲律宾拒绝谈判为由,干脆大规模填海,现在美济、渚碧、永暑三个大型机场都已建成。南中国海已定。
现在国际社会都在等着看中国的反应。中国应该在实质上对菲律宾进行打击。虽然南海仲裁不涉及对岛礁的主权,而只是南海岛礁是否具有专属经济区,但任凭菲律宾继续侵占中国岛礁,将造成既成事实。须知,菲律宾到二战结束时其内部也只是些零散部落,不成一国,而中国对南海主权历史依据充分,菲律宾侵占中国岛礁之非法明显。中国应将侵占中国南海岛礁的菲律宾人驱逐;或将其逮捕归案,给足 due process,进行公审。
参见:《南海之争是中日战争的延续 》《日本法官伪装的公正与实质的低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