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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及煤矿安全监管杂议-研讨体会
行政管理,是直线管理还是条块管理相结合?应该说,各有优缺点和自己的适用条件。但是,在条块管理中只有一项业务是直线管理、或者在直线管理中只有一线业务是条块管理,可能都会有实施困难。
考核安全监察部门的业绩不要和其所监察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业务部门管辖的企业或者业务单元)的安全业绩相联系(很多观点不赞成这样做)。在科学上,安全部门的作用是顾问、组织和协调作用。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业绩(出不出事故、出多少事故,事故率下降多少),是业务主管部门自己的事情和责任,业绩是他们的,责任也是他们的,不是安全监察部门的。
考核安全监察部门时,主要考核内容不是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业绩,而是另有内容,如安全检查多少次、检查出什么,帮助业务部门协调了多少安全业务,顾问了多少安全业务以及顾问效果如何,是否在安全文化、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能力、具体操作上帮助、指导了业务部门等。只有不用被监察部门的安全业绩(事故率情况)考核安全监察部门,才能释放安全监察部门的压力和责任,才有人愿意在安全监察部门工作,安全监察部门才能安心于顾问、组织和协调作用。
安全监察部门的人员不是万能的,力量也不是无限的,不能检查出、监察到、掌握被监察部门的所有安全问题,因此也不能对被监察部门的安全业绩负完全责任,监察活动只能对被监察的业务单元的安全业绩起到有限的帮助或者辅助作用。
直线部门管安全,安全属地化管理,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坚持得好谁就有好的安全业绩(不出或者少出事故),这和中央精神是完全一致的,这也是安全科学的一条特别有价值的规律。谁想把安全工作职责推给副手,推给别的部门,最终TA都得对安全事故负责,最终都逃脱不掉安全责任。规避安全责任的唯一办法是自己高度、亲自负责自己业务中的安全职责,这样,预防了事故,就是避免事故责任的最好办法。
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帮助监察对象提高事故预防的能力,安全监察部门、被监察部门对安全原理(安全文化)认识一致,使被监察对象认识到,监察的目的是帮助其自身预防事故,这样就避免了彼此的对抗和矛盾,共同达到事故预防的目标和目的。
所有业务部门(含安全监察部门和被监察部门)、企业的安全监察、安全管理(事故预防)活动,都应该以事故致因理论为基础,因为目的都是事故预防,要预防事故,必须知道事故原因,事故致因理论就是揭示事故原因的。不用事故致因理论揭示事故原因,以事故预防为目的的一切人员的一切安全工作(事故预防工作)都没有了依据,效果都难以预测。事故致因理论一点都不难,虽然从1919年以来发展的学说众多,但都容易掌握和应用。
安全和作业环境卫生或者QHSSE,是一个整体问题。尤其是OHS三个字母从来都是一起的,世界各国的法律也多是结合的,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应该合并起来,这样安全和工业卫生的业务就结合起来了,可通称为事故预防问题(当然,事故需要重新定义)。
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各类委员会就相当于董事会,其下面的办公室、部门都是董事会决议、指示等的执行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企业是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也只适合于煤矿企业,对其他企业,它应该只能是参考(参加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2和4条)。
关键词:安全 监管 监察 责任 考核 事故致因 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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