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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概念的理解存在困惑的原因分析
一、各标准的危险源定义
(1)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ILO-OSH2001的危险源是“有可能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的内在因素(the inherent)”。
(2)2001年澳大利亚颁布的AS/NZS4804:2001的危险源定义是“有可能造成伤害或疾病、或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因素来源(source)或者情形(situation)”。
(3)2007年英国国家标准局(British Standard Institute,BSI)颁布的BSI OHSAS18001:2007及通过“等同采用”形成的我国国家标准GB/T28001-2011的危险源的定义是:“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健康损害的因素来源(source)、情形(situation)或行为(act)或其组合”。
(4)2011年我国颁布的AQ/T1093-2011参考GB/T28001-2001给出的危险源定义是“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根据来源判断,其英文对应词应是source和situation)”。
(5)2012年美国颁布的ANSI/AIHA/ASSEZlO-2012的危险源定义是“可能引起伤害、疾病或者死亡的条件(condition)、状况(circumstances)或内在特性(inherent property)”。
(6)国际标准化组织起草中并即将颁布的标准ISO45001的危险源定义是“有可能导致受伤或者疾病的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因素来源(source)或者情形(situation)”。
(7)2012年美国国防部颁布的系统安全标准MIL-STD-882E的危险源定义是“可能导致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事故(事件)的现实或者潜在条件(condition)”
二、危险源的后果分析
除了882E以外,上述标准(1)-(6)均定义危险源为“造成伤害、或疾病、或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因素来源、情形或者内在因素(以前国内常称为“根源或者状态”),只有882E将危险源定义为“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因素来源、情形或者内在因素。注意:标准(1)-(6)和882E中危险源的后果不一样。其原因在于,标准(1)-(6)是用于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的,而用于管理职业安全健康时,伤害(injury的数量)、健康(疾病,可用案例人次数表示)、财产损失(货币数量)、环境破坏(某种数量指标)就是可以统计的量,相当于我国的事故,事故在我国是生产安全统计量(次数。当然我国也有其他的统计量,如伤亡人数),而在美国(估计其他西方国家也类似),事故不是职业安全健康的统计量,美国劳工统计局BLS在做职业统计时不统计事故次数,也就是不以事故次数为统计量的单位,而以伤害(injury次数、歇工天数等)为统计量的单位。尤其是,管理职业安全健康时(职业安全健康的定义是conditions and factors that affect, or could affect,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employees or other workers (including temporary workers and contractor personnel), visitors, or any other person in the workplace,见OHSAS 18001:2007),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基本上是只考虑人的安全健康,不考虑物(生产设施等)及生产过程的安全,此时统计量就更是适合用injury的数量、病例数等作数量单位了(当然还有相关的相对指标,如20万工时事故率等,实际上是20万工时injury的人次数)。标准882E的用途由于和其他标准不一样,因此其危险源定义为“导致事故的因素来源”,这和其他标准的危险源定义是不一样的。
三、危险源概念长期费解的原因
从危险源的定义看,在考虑职业安全时,危险源是后果即人员的伤害或得病的因素来源,而人员伤害或者得病,只能是能量或者物质,于是国内很多观点就据此认为,危险源内容只包括能量和物质,而且认为能量和物质是根源。但是事实上,能量和物质不能直接导致伤害(后果),而是先导致事件(事故),然后事件或者事故才导致后果(伤、病、亡),因此危险源实际上是导致事故的因素来源而不是导致事故后果的因素来源,而导致事故的因素来源就不限于能量和物质了,各类行为也能导致事故,于是,认为危险源包括行为等其他因素也就容易理解了。OHSAS18000的危险源定义中直接写上了动作(act,即行为的一种),其他标准的危险源定义中虽未直接写上行为,但是在危险源识别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中也提到了动作(act)。
此外,我国在法规标准中没有严格的“职业安全健康”概念,而有“生产安全”(考虑人的安全健康、物的安全、生产过程的安全等)的概念,这两者的统计量不同,我国统计事故(事件)次数及伤亡人数,西方统计事故后果(伤害次数与歇工天数),以后果代替事故,这也是造成我国对危险源概念的理解和西方不同的原因。危险源是来自西方的概念,而隐患是来自我国的概念,概念含义的不同,其实是来自于法律体系的不同,西方大多数国家用职业安全健康(只考虑人的安全健康),我国使用安全生产法(考虑人、物、生产过程的安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环境下来理解西方法律体系下的危险源,当然会造成费解了。所以,东西方各自有各自的法律体系,实际上就应各自使用自己的概念。要国际接轨,也得法律体系和所用概念同时接轨才行。
补充一句,事件(事故)在先,后果在后,看起来仅是一个次序问题,但这会带来概念含义的不同。
四、结论与建议
上面分析了危险源概念的理解有困惑的原因。我国的法律体系和西方不同,导致统计统计指标不同,再加上对指标理解的不同,导致了概念的困惑。
危险源的内容除包括能量和物质以外,还包括行为及很多的其他因素,这从各个标准危险识别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中,都提到了。
法律体系和概念,两者应该在国际接轨过程中保持同步。
粗浅理解,不一定确切。
关键词:危险源 物质与能量 行为 法律体系 统计指标
本文受职业安全资深人士黄习兵先生在“刘潜安全科学图书馆开馆仪式”上发言的启示撰写,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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