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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之关系比较

已有 3795 次阅读 2010-4-23 01:16 |个人分类:未分类|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之关系比较

 

 

摘要:年轻的环境法发展至今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污染防治法阶段、社会保全法阶段以及循环经济法阶段。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分别隶属于后两个发展阶段。通过两者的发展阶段特征、适用范围、主要法律制度等方面的比较以及对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比较可以看出,从清洁生产法到循环经济法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是一种扬弃,即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既相互联系,同时循环经济法又是在清洁生产法原有阶段基础上的突破与发展。

 

关键词:清洁生产法、循环经济法

 

一、           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发展阶段特征的比较

年轻的环境法发展至今已经度过了注重“末端”治理的污染防治法阶段和强调“源头”控制进而进行全过程控制的社会保全法阶段,现在已进入谋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循环经济法或循环型社会法阶段。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分别隶属于后两个发展阶段。以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历程来看,第一阶段开始于19738月国务院批准下发《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第二阶段开始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颁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规定“加快循环经济立法”开始并准备进入第三阶段。

环境保全法阶段的基本特征是从人类环境行为这个“源头”并在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中作保全环境的努力。就清洁生产法而言,是在贯彻预防原则的前提下,力求预防得当,以期减轻和局部消除环境问题,是将一个综合预防的战略持续的应用于产品的生产、服务之中,强调对具体环境行为的规范以及科学技术流程工艺的使用。

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1、注意到人类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以生态文明为基本理念,以环境友好为基本态度,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价值取向;2、以环境承载力为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二者关系的基本依据和环境有好的底线;3、从生态的高度看待环境,保护环境,承认环境保护的优先地位;4、以保护生态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重视生态功能的保护与恢复;5、以环境保护为基本任务,注意运用规划、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来实现环保目的;6、按照物质闭路循环的构想,促进降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①]

通过两个阶段基本特征的比较看出,清洁生产法的目的是在于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循环经济法则上升到生态的高度,以物质闭路循环的构想这一剂猛药来解决环境问题的顽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两者价值追求之高低自现。此外,清洁生产法侧重于对产品生产、服务流程中生产工艺的运用,具体经济行为的控制,属于战术层面;而循环经济法则侧重于生态经济,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来实现环保,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处处从社会、生态、人类等大局着眼,以求彼此间良性互动,属于战略层面。这就好似我军在解放战争中前期采用在运动中集中局部之优势兵力打歼灭战这种单一战法与后期三大战役时强调各大野战军相互配合综合运用歼灭战、攻坚战、围点打援、阻击战等多种战法进行战略决战的对比。但循环经济法也绝不等于清洁生产法与其它手段、规范的简单加法运算,循环经济法强调环保优先,而在清洁生产法时期,环保在与经济发展的较量中居于次要位置。

二、           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适用范围的比较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适用对象有两类:一类是从事生产、提供服务活动的单位;另一类是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但不包括公民个人。其中《清洁生产促进法》着重对工业生产领域清洁生产的推行和实施作了具体规定,对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只作出原则规定,而对于公民个人在生活领域如何进行“绿色消费”的问题则没有涉及。

而在循环经济法的适用中,不仅包括国家促进循环经济的责任和企业促进循环经济的责任,还包括消费者促进循环经济的责任。通过对两者适用范围的比较可以发现,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是清洁生产法和循环经济法都包括的适用范围。此外清洁生产法还适用于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即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促进清洁生产的责任,与此相对,循环经济法则将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的责任上升为国家的责任,使国家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适用范围的最大不同在于个人层面,清洁生产法不适用于公民个人,对公民个人在生活领域如何进行“绿色消费”的问题没有要求,循环经济法则要求消费者履行促进循环经济的责任,通过“绿色消费”、“绿色购买”来影响生产者和市场经济行为。循环经济法的适用范围比清洁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更广、层次更高、内容划分更细致。

三、           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主要制度的比较

清洁生产法的主要制度包括:1、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主要内容是制定有关政策、规划,组织、建立有关服务体系,制定并发布有关工艺名录,开展有关宣传和培训,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等。2、对清洁生产者的清洁生产要求。主要内容有指导性规范,例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3条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型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自愿性规范,例如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强制性规范,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3、清洁生产审计制度,是指对组织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全过程的重点或优先环节、工序生产的污染进行定量监测,找出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的原因,然后有的放失的提出对策,制定清洁生产方案,减少和防止污染物的产生。[②]4、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主要有表彰奖励、资金支持、减免税负等。

循环经济法的主要制度包括:1、循环经济促进责任制度。包括国家的循环经济促进责任,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标准、要求,管制和引导企业、个人履行义务,履行废物管理者和作为资源、产品消费者的责任;企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律责任,主要内容有绿色包装,清洁生产,回收利用废弃物,提供产品相关的环保信息等;消费者的循环经济法律责任,主要有“绿色消费”以及按规定协助生产者收集、分类、循环利用废物等。2、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包括对相关规划主体、程序、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能耗指标等事项作出规定。3、鼓励、限制、禁止名录制度。4、循环经济标识制度。5、循环经济指标评价考核制度。6、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7、环境信息公开制度。8、循环经济的激励制度。[③]

虽然说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的主要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清洁生产法的许多制度均包含在循环经济法之中,并且循环经济法的主要制度比清洁生产法的主要制度更全面,制度所囊括的范围更广泛、所指向的对象更细分,支撑制度的手段层次更高,这点突出体现在清洁生产法的主要制度侧重针对于微观经济中的具体经济行为,而循环经济法的主要制度则更多的采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

对比两者的主要制度,如下三点印象颇深:1、清洁生产法的主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比之循环经济法更强调企业的自主性,强调对企业清洁生产行为的引导、鼓励和支持,因而清洁生产法的主要制度大都以鼓励性、指导性、倡导性法律规范为主,突出了清洁生产法作为“促进法”的立法特点;而循环经济法的主要制度则更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并兼顾企业与个人,鼓励性、指导性法律规范与强制性法律规范并重。2、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④]循环经济法就是这样的国之法仪,国家、企业、个人无不纳入其中,皆有各自的责任规定,皆有各自行为所须遵照的“法仪”,循环经济法调动了一切积极因素来发展循环经济。3、立大功者忽小利,谋公事者去私心。[⑤]循环经济法立的是保护环境的大功,谋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公事,就务必要忽小利、去私心,从循环经济法的主要制度可以看出,针对于国家、企业、个人的各种规定放弃了短期的经济效益,将环境保护放在了优先考虑的位置。

四、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比较

从构词法的角度来说,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均是偏正短语,即可以在词语的中间加上一个“的”字,清洁生产法就是清洁生产的法或有关清洁生产的法,循环经济法就是循环经济的法或有关循环经济的法。词的中心语都是法,但修饰法的限定语不同,法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就是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所各自指向的对象,即各自的调整对象。接下来就通过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比较来帮助认识两者的关系。

从人类应对环境问题的历程来看,自从工业革命之后,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飞速发展,人类对环境施加影响的能力大大提高,由此产生了环境问题。在应对环境问题的初期,人类侧重于对环境污染做被动性的、事后性的末端治理,且集中在处理工业“三废”方面。随着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水平的提高,清洁生产取代了之前的末端治理,强调对环境行为进行主动性的事前预防、源头控制,在产品的生产、服务环节进行“绿化”、“减量化”的努力。但从本质上看,清洁生产仍属于传统的线性结构,仍是“资源—产品—垃圾”的模式,在线的始端过于索取以致资源枯竭,在线的末端过度排放以致环境污染,清洁生产做的只是“量”上的努力,而不是“质”的飞跃。时至今日,循环经济的出现使人类应对环境问题的实践有了质的改观,它要求不单单在产品的生产、服务环节更在交换、消费、废物处置等全部环节全面的贯彻“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三化”原则,并将传统线性结构的两端合拢为环型封闭结构,遵照“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模式。如果将针对环境污染做的末端治理称之为亡羊补牢,将针对环境行为做的事前预防称之为未雨绸缪,那么循环经济就该称之为釜底抽薪。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共同理念均是可持续发展,但又有所不同。清洁生产要求在产品的生产、服务环节贯彻污染预防原则,从源头减少资源的耗费,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污染的产生,进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循环经济则崇尚环境友好,主张在产品的全部过程中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同时将环境废物回收再利用,以避免对环境的危害。

循环经济在企业层面、区域层面、社会层面三个层面展开,而清洁生产只在企业层面展开,即单个生产者的行为方式,是一个相对微观的概念,循环经济则是更为广大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方式,是一个相对宏观的概念。循环经济的实质是生态经济,比清洁生产的实施要求更高,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清洁生产的高级阶段。但清洁生产注重生产技术的生态化,又为循环经济的实现提供了技术支撑,是循环经济的基本形式之一。[⑥]

通过四方面的比较,总的来说,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分处环境法不同的发展阶段,不仅有量上的包含关系,更有质上的突破。从清洁生产法到循环经济法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是一种扬弃,既联系又发展,是存其精华、补其不足、升华其界的过程。循环经济法谋全局而非一域,谋万世而非一时。

 

 

 

 

 

 

 

 

 

 

 

 

 

 

 

 

 

 

 

 

 

 

 

 

 

参考文献:

【1】         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科学出版社,2008

【2】         徐祥民:《从现代环境法的发展阶段看循环型社会法的特点》[J],《学海》200701

【3】         周珂:《环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         高潮:《语文教程》[M],法律出版社,1982



[] 徐祥民:《从现代环境法的发展阶段看循环型社会法的特点》,《学海》200701

[②] 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187

[③] 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193-194

[④] 高潮:《语文教程》,法律出版社,1982年,274

[⑤] 王永彬:《围炉夜话》,宗教出版社,2002年,78

[⑥] 周珂:《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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