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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中非固定人员劳务费比例

已有 13713 次阅读 2010-1-12 11:58 |个人分类:未分类|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科研经费, 劳务费

国家为了解决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鼓励大学和研究项目招聘毕业生为研究助理,费用由课题经费列支。这项政策非常好,但具体实施的难度之一,就是政府的基金资助部门没有跟上,至今并无相应的政策出台。

发达国家科研基金预算,其中人员费用往往占很大的比重。比如,一个博士后的工资通常为3-5万美元,一个博士研究生的补贴往往达到2-3万美元,这个比例,使得研究生或博士后在解决食宿等基本问题的前提下,还能小有积蓄。我们国家的多数科研经费中,劳务费通常只有15%。比如国家基金委的一个面上基金为30万,即使将全部劳务费用于学生的补贴,三年总共才4.5万。许多成绩较为突出的研究人员获得相对充足的研究经费,也同样因劳务费比例过小而无法根据实际需要聘用博士后。由于存在其它的一些劳务费用开支,经费中的劳务费部分根本不够学生或博士后的补贴。在多数学校里,学校的补贴加上导师的补贴,每月付给一个博士生不过七、八百元,而目前博士后的待遇一般也只有每月1500元。多数研究组的对策,可能是伤透脑筋,找一些票据来对付。但如果用这些费用或这些办法招收到优秀的博士后,几乎不太可能。

在网上搜索一个信息:“上海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提高本市科研课题中科技人员劳务费的支持力度,劳务费占课题经费总额的比例上限,由原来的15%提高到20%。对于人力资本投入比重较高,硬件投入较少的软科学研究和软件开发类课题,劳务费的比例上限可达50%。” (引自http://www.jyb.cn/Theory/ktzg/200903/t20090309_253142.html)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等)将上海的做法进行推广,允许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的特殊需要,大幅度提高科研经费预算中用于非固定人员工资的比例。

为加强这一特殊支出的管理,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

经费资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向所在单位以及经费资助与管理部门提出特别的申请,并且要求课题负责人严格按申请实施。为切实保证这部分经费能真正用于课题组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学生、博士后、项目聘用人员等),可以要求课题负责人提供课题负责人及单位与被聘用者的书面协议,并且要求单位将这部分费直接发放到受益人的银行卡上,而不是现金支付。结题时对该项费用严格审核,在没有事先申请调整的情况下,绝对不允许挪为它用。

这个问题,科技部或基金委并非意识不到。改革,可能涉及财政部等多个部门的协调。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呼吁,才更可能促使相关部分下决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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