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啄木鸟专栏》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wenqinghui 对错误的数学论点发表评论

博文

Zmn-1458 薛问天: 陶哲轩的证明不存在任何【缺失及条理欠清晰】,评杨六省《1456》。

已有 267 次阅读 2026-9-15 11:37 |个人分类:数学啄木鸟|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Zmn-1458 薛问天: 陶哲轩的证明不存在任何【缺失及条理欠清晰】,评杨六省《1456》。

【编者按。下面是薛问天先生的文章,是对杨六省先生的《Zmn-1456一文评论。现在发布如下,供网友们共享。请大家关注并积极评论。另外本《专栏》重申,这里纯属学术讨论,所有发布的各种意见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专栏》编辑部的意见。《专栏》中有些文章发扬了啄木鸟精神,对一些错误的观点和言论进行了说理的批评。但请大家注意,也有些有严重错误的文章在这里发布,就是为了引起和得到广大网友们的评论。不要以为在这里发布的文章都是正确无误的。】

 

 

 

 

陶哲轩的证明不存在任何【缺失及

条理欠清晰】,评杨六省《1456》。

薛问天

xuewentian2006@sina.cn

薛问天-s.jpg一,陶哲轩的证明没有错,也不存在任何【缺失及条理欠清晰】。这全是杨六省对于反证法认识的欠缺。

杨先生认为,在反证法的假定中,如果要证明不存在p和q同时为整数,则只有两条路经可行。① 假设 p 为整数,推出 q 不为整数; ② 假设 q 为整数,推出 p 不为整数。杨先生说【陶教授的证明似乎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难道还存在第三条路径? 笔者认为,第三条路径并不存在。】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在反证法中,要证明¬(彐s∈S)[A(s)∧B(s)],就是在反证法中由假定(彐s∈S)[A(s)∧B(s)],推出矛盾。杨先生提出的①和②只不过是潜在地用到了如下两个引理来证明这推出矛盾的推理。

引理1,如果证明了对任何s∈S,A(s)→¬B(s),则可由假定(彐s∈S)[A(s)∧B(s)],推出矛盾。

证明。这个证明很简单。因为如果对任何s∈S,A(s)→¬B(s),则对任何s∈S,有A(s)∧B(s)→¬B(s)∧B(s),由于¬B(s)∧B(s)是个矛盾命题,从而知,可由(彐s∈S)[A(x)∧B(x)],推出矛盾。

同理可证引理2。

引理2,如果证明了对任何s∈S,B(s)→¬A(s),则可由假定(彐s∈S)[A(s)∧B(s)],推出矛盾。

其中令S={s丨s∈RxR而且当s=(p,q)时(p/q)2 = 2}。A(s)=[s=(p,q)中的p∈Z],B(s)=[s=(p,q)中的q∈Z]。R表示实数,Z表示正整数。(彐s∈S)[A(s)∧B(s)],就是【有正整数 p,q,使得(p/q)2 = 2】,即√2是有理数。A(s)表示s=(p,q)中p是整数,B(s)表示s=(p,q)中q是整数。对任何s∈S,A(s)→¬B(s),就是①,对任何s∈S,B(s)→¬A(s),就是②。所以说杨先生认为【第三条路径并不存在。】是错误的 。当然在反证法的证明中存在第三种路经。这第三种路经就是不用引理1和2,而是③假设【存在p是整数∧q是整数】直接推出矛盾。证明中完全可以不用引理1和2而直接证明。

实陈上陶哲轩的证明就是用的第三种路径③,证明中所说的【假设有正整数 p,q,使得......】,就是假设【存在p和q都是整数使该条件成立】,然后在假定p和q都是整数的条件下推出p不是奇数而是偶数。然后又在p是偶数的条件下推出p可无限减小,从而推出矛盾。即是在没有用引理的情况下,直接由(彐s∈S)[A(s)∧B(s)]推出矛盾。证明了【不存在p和q都是整数使该条件成立】。从而陶哲轩的证明没有错,不存在任何【缺失及条理欠清晰】。杨六省所说的【证明中涉及“p为整数”与“q为整数”两个假设,语言表述有先后,不可能同时加以处理;若先用其一、再用其二,必引发矛盾。】讲的毫无道理,在语言表述上有先有后,但在逻辑上完全可以构成一个复合命题,可以同时加以排除和否定处理,不会引起任何矛盾。对于复合命题【通过排除法来定位矛盾的真实根源】毫无困难。要知道对反证法的假定【存在p和q都是整数使该条件成立】这个复合命题的否定就是【不存在p和q都是整数使该条件成立】,就是断言:【这个矛盾表明我们不能有一个比例数 x 使得 x²=2】。在逻辑上非常清晰,绝不会【使后续矛盾归因陷入困境】,【造成了读者的疑惑】。关键是认清你所排除和否定的是反证法假定是个复合命题。

 

二,杨先生所推荐的证明,只是该定理的一种证明。

杨先生要认清这个道理,同一个定理可以用不同方法证明。这些证明可以都是正确的有效的。【√2不是有理数】这个定理有各种正确的证明,不仅仅只有一种。也就是说用①,②或③的不同方法来证明定理都是正确的。杨先生所极力推荐的证明,用的是在【不妨固定 q 为整数】的情况下【证明 p 不为整数】,用的是方法②。实际上是潜在地用了引理2在推理,当然是正确的。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张景中先生和章飞 先生给予的肯定也很自然,但並没有说正确有效的证明只有这一种。

要知道该定理完全还可以用①来证明。用的是在【不妨固定p为整数】的情况下【证明q不为整数】。这也很方便,要证明q不为整数,只要在假设q为整数的情况下推出矛盾就可。这在p是奇数下可推出矛盾,在p是偶数下也可推出矛盾,所以可证q不为整数 。潜在地用了引理1,即可证明定理。

我前面己说清可以不用①和②,可用③在假定【p和q都是整数】的情况下直接推出矛盾,即陶哲轩的证明,也是正确有效的证明。这些都是正确有效的证明。

 

三,杨六省认为【现今广为流传的证明方法】是错误的,这个评论是完全错误的。

杨先生说这种证明方法【错误地引入“互质”或“最简分数”概念】,【其根本性错误是把要证明的“√2 不是分数”改为“√2 不是最简分数”——“√2 是分数”是假命题,而“√2 是最简分数”则根本就不是命题,因为它无真假——这是偷换论题,无可救药,所以该证明方法必须被废止!】

杨先生的论断是错误的错误在于对有无存在量词没有真正理解,【√2是有理数】按照定义它的含义是【存在着p和q是整数,使(p/q)2=2】,它的意思是【√2能表示为分数】,它等价于【存在着p和q互质的整数,使(p/q)2=2】,它的意思是【√2能表示为最简分数】。因而並不是【把要证明的“√2 不是分数”改为“√2 不是最简分数”】。而是【要证明的“√2 不能表示为分数”改为“√2 不能表示为最简分数”】。也就是说【分数】和【最简分数】是种属不同的概念。说某数【是分数】和【是最简分数】並不等价,但【能表示为分数】同【能表示为最筒分数】在数学上可以证明是完全等价的。这个证明很筒单,如果分数不是最简分数,分子分分母除上公因子,就变成最简分数了。你能说“√2 不能表示为最简分数”不是有真假值的命题吗?杨先生,在这里你不可能蒙混过关,你必须明确回答,你承认不承认这个数学真理。

关于杨先生的这个错误,我们《专栏》己多次指出。但杨先生既反驳不了,没有提出任何反驳意见,但又始终不改,直到现在还一直在坚持他的错误,这就不对了,你想不通可以把你的理由讲出来,这种不予理采也不接收的态度是不好的。

要知道我们追求的不仅是【历史叙事必须求真】,最重要的是【数学理论必须求真】。不能把【能表示为分数】同【能表示为最筒分数】这个数学上早已严格证明了的等价的【有理数定义】说成是不等价的【种属】关系。也不能把正确的证明说成是【必须予以撤换】的错误的证明。要追求数学理论的真理。既然期待的是【真知灼见】,就要【共同探讨】,而不是对别人的批评不与理采,始终坚持错误不改。而是要把你认为正确的道理讲出来。讲不出来反驳的理由就要认错。

 

 

 

【编者注。读者可点击頁面最上面的〖博文〗这个选項,来查找本《专栏》的其它文章。】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755313-1552578.html

上一篇:Zmn-1457 薛问天: 要抽点时间学点【数理逻辑】的基本知识,评一阳生《1454》
下一篇:Zmn-1459 师教民 : 单个讨论薛问天先生的Zmn系列文章中的问题(3)—评薛问天先生的文章1455



    
收藏 IP: 111.19.46.*| 热度|

0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0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6-9-21 01:12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