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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文章作者彭妍,就这一评论我想做几点说明:一是,文中提及“扎根精神”,是我们出于中文表述习惯,将经典扎根理论视作一套体系完备、逻辑严谨、极具学术格局的研究方法论,把其内核治学理念凝炼为一种科学研究精神,以此表达对经典扎根理论的尊重和认同。二是,关于质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划分,是国内学界现有文献中的主流共识,我们沿用这一学科通识表述;同时文中也明确强调,真正的经典扎根理论本是无预设假设、自下而上的理论生成逻辑,并未违背经典流派的核心要义。三是,我们认同程序化扎根、建构主义扎根理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扎根理论。四是,文中所批判的“各类预设假设”,特指部分误用扎根理论的论文,人为前置研究假设、背离理论生成逻辑所产生的应用偏差,违背经典扎根理论核心要义。研究者号称没有假设,很快能够达到饱和,其实研究中预设了各类假设。“扎根理论的研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长期的研究过程中不断地从数据中挖掘和完善理论”一项完美的扎根理论研究甚至要用一生的经历去呵护完成。我们深信,这样打着扎根理论的旗号,轻而易举得出结论的文章,要么是伪课题,没有研究价值;要么就是所研究的问题和产生的结论无需使用扎根理论即可得出,不值得动用扎根理论。五是,我们从不否认少量样本亦可实现理论饱和,只是想探讨:若研究问题本身体量偏小、内涵单薄,是否值得动用经典扎根理论这种厚重研究、伟大且需要潜心深耕的研究范式,要避免大方法小问题的形式化套用,反对将编码误认为是扎根理论。”(私下沟通,202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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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策对《我国图书情报研究领域扎根理论应用的逻辑辨析与实践考量》一文作者(彭妍)回复内容的回应
关于出现在中国大陆的“扎根精神”这一对扎根理论投机取巧式的歪曲及篡改之事实,从扎根理论(Glaser & Strauss, 1967)的内涵来看,该理论自创立之初,其核心便是理论根植于资料、从资料中自然生成理论,原著中从未出现“扎根精神”这一概念。扎根理论研究不一定要收集一手资料,仅仅通过二手资料就可以完成一项扎根理论研究(Glaser & Strauss, 1967)(见:冯园,2021)。即便出于中文表达习惯,也不应将理论专有名词进行本土化的语义延伸与歪曲及篡改。此类本土化歪曲及篡改易混淆理论本义,易让后续研究者产生概念认知偏差,背离扎根理论的原始界定。
针对质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划分问题,国内学界现有文献的通识表述,并不等同于扎根理论的学理界定。扎根理论是独立的方法论,既不属于质性研究,也不属于假设检验类的实证研究,这是理论创立之初便确立的底层逻辑(Glaser & Strauss, 1967)。不能因学界形成了约定俗成的通识分类,就直接沿用并固化这一违背学理本源的认知,学术研究应遵循理论原始逻辑,而非依附现有的学界惯例。
在研究预设相关问题上,扎根理论始终要求研究者悬置一切研究层面的先验预设、主观预判,完全遵循自下而上、从资料中生成理论的核心逻辑(Glaser & Strauss, 1967)。而文中提出“研究问题本身体量偏小、内涵单薄”这一判断,本质上是研究者在研究开展前,便对研究问题做出的主观预设。在未开展资料收集、编码、分析,未通过理论抽样与持续比较挖掘研究对象真正关心问题的前提下,提前判定问题内涵与体量,恰恰违背了扎根理论无预设的核心原则(Glaser & Strauss, 1967)。
同时,扎根理论方法论(Glaser & Strauss, 1967)中既不存在“大方法”“厚重研究范式”这类界定,也从未以数量、资料体量作为研究评判依据,不存在“少量样本”“大量样本”的划分标准,判断研究是否规范、是否终止的唯一标准仅为理论饱和。此前评论针对样本量相关内容的辨析,正是立足这一标准,反对以量化思维、主观判断干扰扎根理论的研究逻辑,反对脱离学理标准的主观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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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6-5-3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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