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户举报虚假营销 被举报人拒不道歉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26年7月31日发布 第39848篇
一
我在2026年7月15日上午通过专用电话0515 12315 向江苏滨海县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投诉如下:
6月30日我在北京天通苑家中下单订购两箱苏州东山特产白玉枇杷(每箱68.8元,订单号3737 4342 9460 1252 864; 3737 4342 6933 8459 137)。经苏州东山分局监管人员协助核实,该商家的营业执照名字为滨海县汰湖土特产经营部(个体经营户),地址为滨海县师苑路南侧丰园苑A6幢126室。
该商家收款后称按规定48小时内发货,据此理应7月2日送达我所在天通苑家中。然而,直到7月3日上午仍未见发货。原本期望大洋彼岸亲人短暂回国探亲品尝未遂,他们已于7月4日离京返回美国,实在遗憾。
7月3日上午,我和营销苏州东山特产白玉枇杷平台交涉,要求道歉和赔偿损失,然平台推诿责任,还称可提供人工服务,但拨打人工服务却一直无人接听,这种对待客户态度令人惊诧。直到7月5日上午,苏州东山特产白玉枇粑门店平台在网上回复称“逾期”发货原因是“最佳品尝期为5月”,6月已经不供货了。既然无货可供,那么平台为何不立即下架该商品,还要收下客户钱款?
我的诉求是:第一,商家平台收款后逾期不发货,理应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二,商家既然无货可供还要收款,是否违规乃至涉嫌欺诈?希望贵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清后进行必要处理。
二
2026年7月22日,我收到了通过邮局专递的《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受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滨市监管(2026)C072101号
黄安年:
本局2026年7月15日收到你关于滨海县汰湖土特产经营部的投诉,对涉及到的投诉,经审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局决定受理。
(联系人:陈卫国、刘新铭,联系电话:0515-84225315)
特此告知
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我满怀喜悦心情,期盼能够通过调节达成共识,并作出对双方都公正的处理结果。然而我并未接到联系人打来的任何电话。
三
2027年7月29日下午,我收到了通过邮局专递的2026年7月28日《滨海县市场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滨市监举结告(2026) C07280号】和2026年7月28日《滨海县市场管理局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滨市监终调(2026) C07280号】。
《滨海县市场管理局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写道:“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因而“终止调解决定”。
《滨海县市场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滨市监举结告(2026) C07280号)写道“被举报人已无货但仍在销售宣传,对消费者造成虚假营销的误导,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被举报人在停止供货时未及时下架停止销售,主观过错较小,截止目前本局也未收到造成危害后果的举报,属于违法行为较轻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情形。”
我以为,告知书只字未提被举报人对于虚假营销误导,理应道歉。被举报人拒绝调解也未向举报人道歉,谈何“及时改正”。为此,敬请市监局复查并将结果告知我本人。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6-8-17 12:56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