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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公民伦理作为网络暴力治理新路径的提出

已有 176 次阅读 2026-10-17 17:41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从更为宏观的治理体系整合视角来看,预防治理理念的实现无法依托单一部门法或单一主体完成。其客观要求法律、平台、媒体与公众形成协同互补的综合性治理合力。王俊秀与云庆(2023)指出,网络暴力是复杂社会系统性问题,根源在于网络场域规范失范,需社会各界凝聚治理合力,涵盖国家立法、平台参与、媒体引导与网民自律,唯有从社会心态机制切入才能实现有效遏制[1]。蔡艺生(2026)从法理层面支撑该治理逻辑,强调数字时代私主体“社会权力”扩张对传统公共权力与权利保障体系形成宪制危机,大型数字平台与关键传播者是私主体权力扩张的核心载体,构建综合性治理合力的本质是在多元主体间重新配置权责,制衡私主体权力无序膨胀[9]。生沛文与熊樟林(2024)将该诉求落实到平台规制责任重构,指出要矫正平台规制责任的功能定位,推动平台从被动规则执行者转向积极治理建构者,这是平台发挥预防性“守门人”功能的前提[14]。

在数字人权保障的宏观价值引领下,预防治理与构建综合性治理合力获得了坚实伦理根基。吴太轩(2026)强调,数字经济发展必须以人的权利与尊严为最高目标,以人权为根本划界尺度与评价标准,为预防治理的影响力干预机制设定了价值边界:任何治理措施的终极目标都是保障数字空间中人的福祉,而非单纯追求治理效率或秩序管控[15]。王福华(2025)从数字矫正正义维度,为以人权保护为核心的治理体系设定了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的衔接框架,指出数字矫正正义需以人权保护为核心,通过技术性正当程序与司法行政协同治理全面矫正数字损害,将预防与矫正统合于人权保障框架,为治理环节衔接提供了理论接口[16]。王静(2022)从伦理建构层面回归预防治理逻辑起点,认为治理网络暴力的核心是构建数字公民伦理,规范网民认知行为,培育网民责任自觉,该思路与结构性预防形成内外呼应、标本兼治的逻辑闭环[2]。

综上,“预防治理”推动网络暴力治理范式发生深刻转型,核心是从影响力机制干预切入,切断暴力生成扩散的前端因果链条,整合多元治理路径,最终形成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综合性治理合力,为后续治理范式整合提供了理论前提与制度接口。

1. 数字公民理论与人权保障范式1: 数字人权理论的兴起、代际争议与核心价值本位

数字人权理论是数字时代人权保护诉求的理论凝结,其兴起既是对数智技术重塑社会结构与个体生存方式的直接回应,也是人权理论体系在数字空间遭遇数字技术对传统人权理论形成的力量挑战,引发范式拓展。既有研究围绕数字人权的代际定位、核心价值及其与传统人权框架的关系展开深入讨论,争议聚焦三个核心维度:数字人权是否构成独立人权代际、其价值本位的独特内涵,以及该理论如何为数字空间治理尤其是网络暴力法治化应对提供价值指引。

梅扬(2026)系统阐释了数字人权作为第四代人权的理论主张:数字经济与智慧社会发展推动人权形态与内涵发生数字化转型,突破传统“三代”人权框架,催生第四代人权。尽管学界对代际划分尚存争议,但数字人权已成为重要学术命题,核心关切是传统权利体系在数字空间的实现障碍与重构路径[17],代际定位争议本身也反映了数字人权理论回应的核心问题:数字技术对社会权力结构与权利实现条件的重塑是否发生质的跃迁,需要开辟独立代际位置。

蔡艺生(2026)未直接介入代际划分争议,提供了社会结构视角的分析:数字暴力对以工业社会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体系构成根本性挑战,本质是数字时代私主体社会权力扩张,对公共权力运行与基本权利保障造成宪制性危机,从反面说明数字人权兴起的现实动力是数字空间私权力膨胀导致传统权利保障出现系统性漏洞,催生新型权利保障范式需求[9]。

在核心价值本位层面,学界普遍认可数字人权以人的尊严、自由与平等为价值根基,延伸至数字空间形成以人的福祉为终极目的的保障逻辑。吴太轩(2026)指出,数字人权的核心要义是将传统人权的基本价值延伸至数字空间,数字技术应用需以保障和增进人的福祉为根本目的,奠定了数字人权“以人为本”的底色:数字经济发展必须以人的权利及尊严为最高目的,以人权作为划界尺度与评价标准[15]。该价值定位对网络暴力治理的权益衡量有直接指导意义:所有治理措施都必须经人权保障尺度检验,不能单纯以秩序维护或言论管控效能为目标。

王福华(2025)从数字矫正正义维度,为数字人权救济领域落地人权保护核心价值提供了制度框架衔接:数字矫正正义必须以人权保护为核心,通过技术性正当程序保障与司法行政协同治理,系统性矫正数字驱动型损害,说明数字人权理论不仅要拓展权利类型,还要在救济层面实现从传统正义向数字正义的转型,让人权保障覆盖网络暴力侵害的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与事后矫正全流程[16]。

冯源(2025)从弱势群体保护视角,细化了数字人权倾斜保护的价值逻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已不局限于互联网接入均等化,还需延伸至数字化生活实质参与能力的倾斜支持,为其提供二阶数字化生活权保障,将数字人权的价值追求从形式平等推进至实质平等,也为网络暴力受害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获得更充分制度救济提供了理论支撑[18]。

王贞会与周梓睿(2024)从未成年人主体切入,为数字人权理论具体化建构补充了主体维度论证。他们提出,构建未成年人数字权利概念框架,需梳理现有数字权利理论脉络,明确未成年人主体特殊性,判断其是否为特殊研究主体,解析该群体数字时代权利需求,丰富了数字人权理论对特定群体保护的解释效力[19]。

靳凤林与肖语(2026)从数字权力伦理视角,为数字人权理论价值落地补充了制度伦理层面论证。他们强调,伦理回应需要制度保障;数字权力需树立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等核心价值,其中公平合理要求数字治理兼顾效率与普惠包容,让数字发展成果赋能全体社会成员,夯实数字治理合法性基础,该方向与数字人权理论价值目标深层契合[20]。

综上,数字人权理论在学术争议中逐步确立独立学术地位与核心价值本位,即在数字空间坚守人的尊严、自由与平等,将以人为本作为技术应用与制度设计的根本标尺。这一演进为网络暴力治理提供了从权利哲学到制度实践的价值指引,为后续数字公民伦理建构与网络暴力矫正机制的人权保障范式设计奠定了价值基础。

2:数字公民伦理作为网络暴力治理新路径的提出

在既有数字人权保障与网络暴力治理研究基础上,数字公民伦理作为从主体性建构层面回应治理困境的新路径被提出,核心是将网络暴力治理落脚点从外部规制转向网民内在伦理自觉与责任担当,重塑数字空间个体认知与行为规范。既有研究共识:单纯依靠法律惩戒与平台技术管控无法触及网络暴力的社会心理与伦理根基,网络暴力深层驱动力是群体价值判断失序与理性思辨能力遮蔽,数字公民伦理建构的核心目标是培育网民尊重他人权利、承担社会道义的公民品格。

王静(2022)首次系统阐释该路径的理论定位,指出网络暴力根源于伦理价值观偏差,是群体价值判断异化引发的群体极化行为,治理的核心之策是规范网民认知行为,培育网民的网络公民自觉,正式提出构建数字公民伦理作为网络暴力治理新路径的学术主张[2]。该主张将治理逻辑从事后追惩、外部干预延伸至主体内在道德能力培育,与“预防治理”理念呼应,形成标本兼治的治理闭环。楼军江、肖君与于天贞(2022)从教育学维度提供实践支撑,将数字公民教育界定为推动个体参与各类活动开展的数字能力与素养培育,将数字公民伦理从价值倡导落实到教育实践,明确了可操作路径[21]。王俊秀与云庆(2023)从社会心态视角佐证了数字公民伦理建构的必要性,指出网络暴力是复合型社会问题,根本性遏制需要多元主体治理协同,既需要国家立法与平台协同,更依赖网民自觉遵循网络规范,明确了主体伦理建构是综合性治理体系的内生环节[1]。

从数字人权理论视角审视,数字公民伦理建构与数字人权保障存在深层价值同构关系:吴太轩(2026)阐明的数字人权理论“以人为本”核心,即数字技术及其应用应当以保障与增进人类福祉为根本目标,以人的权利与尊严为最高价值追求,以人权作为根本边界界定尺度与效果评价标准,为数字公民伦理的价值内核提供了权利哲学根基。由于伦理自觉必然以尊重他人权利为逻辑前提,因此数字公民伦理的核心价值正是将人权保障内化为数字空间个体的行为准则与道德自律[15]。

蔡艺生(2026)关于数字时代私主体“社会权力”扩张引发宪制性危机的判断,从反面揭示了数字公民伦理建构的现实紧迫性:正是数字空间私权力膨胀滥用导致传统权利保障体系系统性失灵,才更需要培育具备权利意识与责任自觉的数字公民,以主体伦理制衡私权力无序扩张,在微观维度重建数字空间规范秩序[9]。

朱笑延(2025)提出网络暴力治理应当从干预影响力机制切入的论断,为数字公民伦理的功能定位提供了制度衔接接口:影响力机制过度滥用能频繁诱导网民实施言语暴力,根本症结在于普通网民缺乏足够伦理自觉与批判性思维抵御煽动话语裹挟,因此数字公民伦理建构本身就是针对影响力机制的前端免疫干预,通过提升个体道德判断力与信息辨识能力,从源头上削弱暴力影响力机制存续的社会心理基础[8]。

靳凤林与肖语(2026)从数字权力伦理宏观视野,补充了数字公民伦理建构应当遵循的制度价值理念,指出有效伦理应对离不开完善制度保障,必须树立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核心价值理念;其中公平合理理念强调,数字治理不仅要追求治理效率,更要承载普惠包容价值,推动数字发展成果公平赋能全体社会成员。这种制度伦理层面的价值设定,为数字公民伦理从个体德性向制度环境延伸提供了明确价值导向,保障伦理建构既不流于空洞道德说教,也不异化为单向度行为管控[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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