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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公民理论视域下网络暴力矫正机制的研究综述

已有 170 次阅读 2026-10-17 17:11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数字公民理论视域下网络暴力矫正机制的研究综述

 

蚌埠学院 胡业生

 

摘要:网络暴力作为数字时代衍生的新型社会失范问题,不仅对个体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也持续冲击着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与伦理根基,探索构建科学有效的网络暴力矫正机制,是推进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命题。本文将从现有研究成果出发,系统梳理网络暴力的生成根源、治理路径等相关研究进展,评述当前研究范式转向与尚存缺口,为数字公民理论视域下网络暴力矫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研究基础。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1. 网络暴力的生成机制与类型化演进1:网络暴力的社会心理与伦理根源

网络暴力生成的深层根源在于数字时代的社会心理结构与伦理价值变迁,既有研究共识为:网络空间特性提供技术条件,核心驱动力是社会认知偏差、群体情绪极化以及社会结构性矛盾向数字空间的迁移放大。现有研究已从多维度展开系统性剖析,旨在揭示其演化逻辑。

王俊秀与云庆(2023)提出,网络暴力生成根植于社会认知、社会情绪和社会价值观的交互作用,本质是网络场域的社会失范:转型期负向情绪在网络中被放大宣泄,最终形成病态集体狂欢式惩罚[1]。

王静(2022)认为,网络暴力根源是群体价值判断诱发的群体极化,本质是网民丧失理性思辨能力与社会责任意识,治理核心是构建数字公民伦理,重塑网民主体自觉[2]。

何荣功与刘天宏(2024)从宏观社会结构视角指出,传统刑法理论以传统犯罪为规制原型,数字时代社会结构剧变催生网络暴力等新型犯罪,要求治理范式根本性转型,回应新型风险[3]。

梁阿敏(2026)聚焦仇恨言论,揭示其结构性属性:根植于既存社会权力结构、历史文化偏见与社会认同机制,建构偏见敌意,固化权力不对等,推动暴力向现实升级[4]。

魏传光与张春丽(2026)从数字资本主义批判视角提出“知识暴力”概念,指出大型数据平台通过算法垄断知识分发、制造认知偏差,将知识生产纳入剩余价值增值体系,构成隐蔽性强制暴力,是网络失范的根本源头之一[5]。

上述研究共同指出,网络暴力是数字时代社会失范的集中表征,其根源需回归社会心理、伦理价值与深层结构性权力关系进行阐释,为后续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2:关键信息传播者的催化角色与影响力滥用机制

梳理网络暴力生成演化逻辑时,既有研究证实,关键信息传播者介入是暴力事件从个体冲突升级为社会性危机的核心催化变量。该类主体依托议程设置、话语引导与粉丝动员等结构化影响力机制,承担信息放大器功能,部分主体蓄意制造对立、挑动群体情绪攫取流量,是延长暴力周期、扩张暴力范围、推动暴力从个体污名化向群体污名化转化的关键推力。

马永强(2026)指出,以关键意见领袖(KOL)与多频道网络(MCN)机构为代表的关键信息传播者,是当前信息生产传播的核心枢纽,其影响力滥用裹挟用户参与,推动网络暴力发酵,因此必须将该类主体纳入法律治理体系并明确法理责任:关键意见领袖(KOL)负有与自身影响力匹配的注意义务,须审慎核查发布转发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传播煽动性、侮辱性与诽谤性内容[6]。

翟岩与李小波(2025)指出,网络平台治理困境的生成,与意见领袖道德想象力缺失密切相关,该缺陷助推网络暴力舆论发酵,是推动暴力扩散的关键环节[7]。

朱笑延(2025)从预防治理法理视角提出,网络暴力的产生、扩散与异化遵循网络影响力滥用的内在规律,法律规制若要实现预防目标,需将传统限缩普通网民言论自由的规制思路,转向干预频繁诱导网民实施语言暴力的影响力机制,从犯罪预防层面遏制网络暴力形成扩散[8]。

既有研究共同揭示了关键信息传播者从信息枢纽向暴力催化剂转变的内在机理:核心矛盾不仅是个体责任缺失,更是该类主体滥用了数字时代私主体掌握的、可实质影响公共议程与社会情绪的社会权力。蔡艺生(2026)在宏观层面将这种权力的膨胀与滥用认定为数字暴力治理困境的本源,是数字时代“私主体”的“社会权力”持续扩张,对以工业社会为基础建构的传统公共权力体系与基本权利保障体系构成宪制性危机,这一危机在影响力滥用机制中得到集中体现[9]。综上,关键信息传播者的催化角色与影响力滥用机制,已成为理解网络暴力向规模化、结构化演进的枢纽性环节,从根源上规制被滥用的社会权力,而非仅惩罚匿名化大众,是后续治理路径设计的关键突破口。

3: 数字暴力类型的分化与结构性叠加效应

既有研究对网络暴力生成机制的剖析已形成共识:数字暴力已从早期单一形态,演化为多种类型相互交织、彼此强化的复杂谱系,呈现显著的结构性叠加效应。蔡艺生(2026)完成系统化类型建构,将数字暴力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强调三类暴力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在数字生态中相互渗透、协同作用,共同对传统以工业社会为原型建构的法律体系形成根本性挑战,本质是数字时代私主体社会权力无序扩张引发的宪制性危机[9]。

在类型分化的具体表征层面:

魏传光与张春丽(2026)从数字资本主义批判视角,揭示了以大型数据平台依托算法垄断知识分发、制造认知偏误为核心的“知识暴力”。该暴力以技术理性为遮蔽,构成对个体认知与思想自由的隐蔽支配,运作逻辑更隐蔽且不依赖物理强制,已深度重构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与认知模式[5]。

王德正(2025)聚焦技术驱动下性别暴力的新形态,指出深度伪造技术的低门槛、高仿真性与广传播性特征,推动数字性别暴力向规模化、多维化扩张;该类暴力不仅系统性侵害女性隐私、名誉和参与权,还出现针对男性群体的新型滥用情形,暴力影响范围与社会危害性呈指数级增长,从个体侵害到系统性输出的跃迁,标志着技术赋能背景下暴力形态发生质的突变[10]。

梁阿敏(2026)印证了暴力类型的结构性维度,深度剖析网络仇恨言论的运作机制,指出该类暴力根植于既有社会权力结构、历史文化偏见与复杂社会认同机制,通过针对特定群体身份施加贬损与歧视性话语,不断固化现实社会的不平等,极易从线上语言暴力向线下现实暴力升级,属于具有高度破坏性的结构性暴力形态[4]。

翟岩与李小波(2025)从数字平台生成机制出发,分析平台内部多重结构要素共同导致网络暴力产生。既有研究指出,算法信息区隔引发的意见极化会导致平台用户认知窄化,意见领袖在事件发酵阶段的道德想象力缺失,会进一步推动暴力舆论深度发酵。这些结构性要素与集体责任压倒个体责任的治理困境相互交织,使网络暴力治理在演化机制层面陷入结构性困境,凸显了不同暴力类型在平台生态中的叠加与聚合效应[7]。

何荣功与刘天宏(2024)从基础社会结构变迁维度,阐释网络暴力等新型犯罪对传统法律体系形成系统性挑战的内在逻辑,该研究指出,肇始于农业社会、以传统自然犯为原型构建的近代刑法理论及其基本原则,面对工业社会与数字时代社会结构剧变催生的新型风险,规制能力已显现明显局限;这种社会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之间的结构性错位,为理解数字暴力叠加效应的破坏性本质提供了深刻法理依据[3]。

综上可见,数字暴力类型的持续分化及其结构性叠加效应,正推动其性质从个体侵害行为向社会系统性风险转化,由此引发的治理困境无法通过单一部门法的局部修正解决,深层指向整个法律治理体系面对数字社会新型权力结构与侵害形态时的理论范式重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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