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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委员会(CONAMA)第 339 号决议(2003 年 9 月 25 日)
规定了植物园的创建、标准化和运作,并做出了其他规定
国家环境委员会‑CONAMA 第 339 号决议,2003 年 9 月 25 日
发表于 2003 年 11 月 3 日 《联邦官方公报》(DOU)第 213 期第 1 节,第 60-61 页
国家环境委员会(CONSELHO NACIONAL DO MEIO AMBIENTE, CONAMA),行使 1981 年 8 月 31 日第 6.938 号法律第 6 条和第 8 条赋予的权力,该法律由 1990 年 6 月 6 日第 99.274 号法令调整,以及考虑到 2002 年 12 月 18 日第 499 号法令所附《内部条例》的规定,以及考虑到有必要为植物园的创建、标准化运作和目标的确定制定指导方针。决定:
第 1 条 (植物园的定义)
为本决议的目的,植物园被定义为一个保护区,其全部或部分由经科学认定、组织、记录和鉴定的活植物收藏构成,用于学习、研究和记录本国植物遗产,全部或部分向公众开放,为教育、文化、休闲和环境保护服务。
第 2 条 (植物园的目标)
植物园的宗旨是:
I - 促进研究、保护、保存、环境教育和休闲,传播植物的多元文化价值及其可持续利用;
Il - 通过适当的栽培技术等手段,保护野生、珍稀或濒危物种,特别是在地方和地区一级,以及保护具有重要经济和生态价值的物种,以恢复或重建生态系统;
III - 维护迁地种质库和就地基因储备;
IV - 有系统、有组织地记录和记载植物收藏中的植物,以便将其充分利用于自然保护和保存、科学研究和教育;
V-促进与国内外组织和机构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以及
VI-鼓励和促进人力资源培训。
第 3 条 (植物园注册与分类)
由联邦、州、市、联邦区或私人倡议创建的植物园必须在环境部登记注册,环境部将监督本决议规定的遵守情况。
第 1 款 (植物园决策)
环境部生物多样性和森林秘书处负责监测和分析与本决议执行有关的事项。
第 2 款 (植物园注册分级)
植物园注册由环境部通过里约热内卢植物园(JBRJ,Instituto de Pesquisas Jardim Botânico)进行。
第 4 条 (植物园注册申请)
申请在环境部注册植物园必须向JBRJ提出申请,并附上以下文件:
I - 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创建法案副本;
II - 保护区的说明性文件;以及
III - 一份总体规划,其中包括关于其运作、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项目的建议。
第 5 条 (植物园分类)
根据技术标准,植物园将分为“A”、“B”和“C”三类,技术标准将考虑其基础设施、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资格、目标、地点和业务专长。
第 1 款 在不符合本决议第 6 条、第 7 条和第 8 条规定的分类要求的情况下,植物园可暂时登记为 C 类,但至少要满足申请类别中的六项要求。
第 2 款 证明符合所申请类别的所有要求的期限为一年,从 JBRJ 发布评估结果通知和注册证书之日算起。
第 6 条 (A类植物园条件)
符合以下要求的植物园将被列入 “A” 类:
I - 拥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科技人员;
II - 拥有自己的或外包的监控和园艺服务;
III - 设有种苗生产区,最好是当地植物的原生物种;
IV - 拥有与开展的活动相适应的行政和后勤支持;
V - 制定旨在保护和保存物种的研究计划;
VI - 在适当的结构中收藏代表本地植物的特别收藏;
VII - 制定环境教育计划;
VIII - 拥有接待游客的基本基础设施;
IX - 拥有自己的标本室或与其他机构有联系的标本室;
X - 建立收藏植物信息电脑登记系统;
XI - 拥有自己的专业图书馆;
XII - 实施技术科学出版计划,隶属于出版委员会和/或编辑委员会,连载出版;
XIII - 维护种质库,定期出版《种子交换名录》;
XIV - 促进对其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XV - 向外部受众提供技术课程;以及
XVI - 与根据 2000 年 7 月 18 日第 9,985 号法律建立的国家自然保护单位(Sistema Nacional de Unidades de Conservação da Natureza, SNUC)规定的保护单位合作,提供技术、科学和制度支持。
第 7 条 (B类植物园条件)
符合以下要求的植物园被列入“B”类:
I - 拥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科技人员;
II - 拥有自己的或外包的监控和园艺服务;
III - 设有种苗生产区,最好是当地植物的原生种;
IV - 拥有与开展的活动相适应的行政和后勤支持;
V - 制定物种保护研究计划;
VI - 在适当的结构中收藏代表本地植物的特别收藏;
VII - 制定环境教育计划;
VIII - 具备接待游客的基本基础设施;
IX - 拥有自己的标本室或与其他机构有联系的标本室;
X - 建立收藏植物信息登记制度;
XI - 拥有自己的专业图书馆;
XII - 通过通讯宣传其活动;
XIII - 实施自己的或相关的种子收集和储存计划;以及
XIV - 与根据 2000 年 7 月 18 日第 9985 号法律建立的国家自然保护单位系统 (SNUC) 中规定的保护单位合作,提供技术、科学和机构支持。
第 8 条 (C类植物园条件)
符合以下要求的植物园被列入“C”类:
I - 拥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科技人员;
II - 拥有自己的或外包的监控和园艺服务;
III - 设有种苗生产区,最好是当地植物的原生种;
IV - 拥有与开展的活动相适应的行政和后勤支持;
V - 制定物种保护研究计划;
VI - 在适当的结构中收藏代表本地植物的特别收藏;
VII - 制定环境教育计划;
VIII - 具备接待游客的基本基础设施;
IX - 拥有自己的标本室或与其他机构有联系的标本室;
X - 建立收藏植物信息登记制度;以及
XI - 与根据 2000 年 7 月 18 日第 9985 号法律建立的国家自然保护单位系统(SNUC)中规定的保护单位合作,提供技术、科学和机构支持。
第 9 条 (国家植物园委员会)
国家植物园委员会(Comissão Nacional de Jardins Botânicos, CNJB)是根据 2000 年 8 月 3 日第 266 号决议成立的,旨在支持环境部生物多样性和森林秘书处监测和分析与植物园有关的事项。
第 10 条 (国家植物园委员会的职责)
CNBJ 负责:
I - 决定植物园的创建和分类申请;
II - 监督和评估植物园的工作;以及
III - 制定其内部条例。
第 11 条 (国家植物园委员会的组成)
NJB 的组成如下:
I - 来自下列机构和组织的名义代表和候补代表各两名:
a) 环境部;
b) 科技部;
c) 教育部;
d) 巴西植物园网络;以及
e) 巴西植物学会。
II - 代表巴西植物部门的科学组织的一名代表;
第 1 款-CNJB 的名义代表和候补代表应由第 11 条第 I 和第 II 提及的机构和组织的负责人任命,并由环境国务部长通过法令指定,不允许累积代表。
第 2 款-根据前款所述的同一法令,从委员会成员中任命国家植物园委员会主席。
第 3 款-在国家植物园委员会任职被视为符合公共利益。
第 12 条 (CNJB成员报酬)
参加委员会并不产生任何报酬。
第13 条 (结果公布、等次升级与上诉)
注册和相应的等次框架必须在《联邦官方公报》上按顺序编号公布,并由 CNJB 确定审查的时间间隔。。
第 1 款-一旦满足了升至另一类别的条件,在相关方向 JBRJ 提出要求后,可随时对分类进行审查。
第 2 款 植物园可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后 30 天内向 JBRJ 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对 CNJB 的评估结果提出上诉。
第 14 条 (最好有附属保护区)
为了实现其目标,植物园最好有树木园或保护单位形式的附属保护区。
第 15 条 (进出口及交换植物材料的法律约束)
植物园进口、出口、交换和以任何其他形式从本地或外来植物区系中获取植物或其部分,均应遵守专门的法律。
第 16 条 (商业化法律约束)
植物或其部分的商业化应遵守专门的法律。
第 17 条 (未尽事宜处理)
遗漏情况将由环境部生物多样性和森林秘书处与 CNJB 协商解决。
第 18 条 (生效)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 19 条 (废止前项决议)
国家环境委员会2000年8月3日第266号决议(发表于2000年9月27日《联邦官方公报》第1版第153页)和2001年8月30日第287号决议(发表于2000年9月26日《联邦官方公报》第1版第153页)特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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