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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公共事务评价的三个原则:事后原则、身后原则、互相宽容原则 精选

已有 7278 次阅读 2021-11-19 13:02 |个人分类:社会观察与分析|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的重要性和价值毋庸置疑,但从长远的眼光和对社会的长远影响来看,在公共事务发生后该如何对该公共事务进行评价(在本文中,除非特别说明,否则所谈的评价指的都是公共评价而非自我评价),是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同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的,因为这种评价结果对该群体的未来发展走向会有着长远的和决定性的影响(包括产生直接的且长远的作用力)。也就是说,公共事务评价对于社会经济的日常运行乃至社会群体的长治久安都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该如何既科学合理又合乎人性地进行公共事务评价,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学术问题。笔者认为,在公共事务评价中,有以下三个原则应该是最为重要的。

第一个原则:事后原则。这指的是应该要在公共事务发生后,在该公共事务的社会作用、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有了确定性的结果以后,才能对该公共事务的是非对错和功过得失进行最终评价,当然,对于任何公共事务来说,在该公共事务发生的事前和事中可以也需要(在大多数情形中应该是必须要)进行充分的公开讨论和公开辩论,但不得在该公共事务发生的事前和事中就对该公共事务做出确定性的最终评价结果。

第二个原则:身后原则。身后原则又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空间上的身后原则,另一个是时间上的身后原则。空间上的身后原则,是指公共事务的当事人自己不得直接参与,更不得自己对自己在该公共事务中的功过得失进行公共评价和公共评判(参与辩论和进行自我辩护自我评价不同于公共评价,更不同于公共评判)。时间上的身后原则,是指有些情形下要在当事人任期结束后进行评价,甚至有些情况下要在当事人去世若干年后再进行评价。公共事务的当事人在该公共事务评价的事前和事中不得自己直接参与对该公共事务的评价,顶多只能在他人做出了该公共事务评价之后进行自辩(包括自评或自谦等)。

第三个原则:互相宽容原则。公共事务评价中,评价者和被评价者之间,有可能因为价值观、信仰或是信息获取信息了解不够充分、互相了解不够充分等原因,而导致对评价结果的观点不一致甚至观点截然相反,这类现象非常容易发生,因此每当出现这种现象时,评价与被评价者之间的互相宽容和互相之间保有对人性尊严的基本尊重是必要的和必须的,否则很容易出现双方矛盾激化,甚至出现双方都非要走极端非要互相针锋相对的不理性的心理病境。只要是在基本的价值观上基本一致的,没有基本上的价值观的冲突的,能够互相调和与互相包容的地方要尽量互相包容和互相尊重,对于过往的过失能够宽容的也要优先取宽容的立场,而不应采取非要彻底否定对方的一切或是非要报复对方的不理性不宽容的立场,对于过往要尽量点到为止和互相宽容,对于未来,尤其是对于未来的那些原则性的问题,才应据理力争和在根本性的原则性问题上不妥协和不捣糨糊,对于未来中的一些不涉及根本的非基础原则性问题,则应优先采取互相包容和互相尊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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