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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从古以来,司法制度上看似对立的两条原则。以孔子为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微子篇》)
在批孔的时候,这条论语是儒家反对法治的铁证。事实上,从“汉律”以来,亲亲相隐都是作为一条原则出现的。到民国,好像没有明文,但在实践中,还是普遍施行的。
大义灭亲,则貌似对立的另一条原则。实际上,孔子称赞叔向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叔向弟)之罪不为末,可谓直矣” 。
可见,孔子认为,偷羊事小,应该“子为父隐”。但叔鱼受贿枉法事大,就应该大义灭亲。但是究竟什么算事小,什么算事大。执行中很难掌握。在“唐律”中,倒是明文规定了亲亲相隐不适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此三等罪,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但灰色区间太大。其它朝代亦类似。
解放以来,我们主要是鼓励大义灭亲,基本上否定了亲亲相隐。这样导致了不少人性和亲情的悲剧。所以,在我们新刑诉法第188条中规定,法院认为如果有必要证明某人有罪的时候,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但在后面跟了一句话,叫"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认可了亲亲相隐。
在国际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均容许证人、被告等如果认为法庭所需要之证词会对自己或亲情、夫妻关系造成损害,有权保持沉默,明显突出了对基本人情的尊重。
所以,这次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大方向的。
但是,具体执行起来,难度也是很大的。首先,我们社会本来就人情味偏重,法治概念偏轻,跟发达国家群众守法观念和习惯相比还有所不足。其次,有些大案要案,如果不能强制知情人(往往是嫌疑人亲属)作证,破案率会有相当的下跌。所以,怎么协调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的平衡,好像谁也讲不清(就我所知)。但是只要清楚认识到这两个原则的矛盾性,根据案情的恶性程度,适当调整权重,应该是有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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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1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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