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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
Prometheus杂志2025年3月发表澳大利亚墨尔本皇家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Jason Potts的文章,von Hippel innovation(冯·希普尔创新)。
文章说,人们用熊彼特创新范式来指导相关活动有很久了。在新形势下,需要新的创新范式,这一新范式应该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教授von Hippel的名字命名为冯·希普尔创新范式。
下面是请DS翻译的本文中的一节(我做了极少的调整),说明了新范式的方方面面。
冯·希普尔创新的核心要素
冯·希普尔创新范式引入了一些重要的新变量:
粘性信息
实际使用创新的终端用户(在“使用系统”中)对创新的需求和创新运作的“使用系统”具有粘性信息优势——无论是显性还是隐性理解(von Hippel, 1994)。生产系统的终端用户(即生产者)在规模化生产创新时,对其生产系统的制造方法拥有最佳信息。
使用系统
实际使用创新的人在实施涉及多组件变革的系统性创新时,拥有更广泛的解决方案空间(von Hippel, 2007, 2021)。
价值创造与激励
在冯·希普尔创新中,从创新中获益的方式本质上是本地化的。通过使用创新而非向他人扩散来获利的创新者,无需关注潜在市场规模。
金融与资本
创新投资的门槛远低于熊彼特式创新,低几个数量级。用户为获取预期收益而整合所有要素的成本更低,他们只需开发出可运行的设备并在本地应用即可。而生产者必须投入工程开发以满足更高的商业化质量标准,还需投资量产、营销、分销、备件生产和现场服务等,所有这些任务对用户创新者而言并非必需。
开发的专业化与规模经济
历史上,生产者在创新中占据优势,因为他们通过销售大量创新复制品获得的利润,远超单个用户从少量本地化应用中获得的收益。因此,生产者能负担集中配置的设备和专业开发团队(如爱迪生实验室、贝尔实验室)。如今,这一领域已趋于平衡,因为终端用户也能通过虚拟方式低成本集中资源、共享专业工具等。这种优势源于公共资源中创新要素构建能力的提升。
知识产权与交易成本
冯·希普尔创新通过免费共享信息实现效益,避免了知识产权控制带来的交易成本。用户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其创新动机并非通过内部盈利控制创新。
用户创新先行
上述独立要素最终形成创新类型与时序的普遍模式:用户总是率先开发功能新颖的创新,系统性早于生产者行动(Potts, 2019)。相比之下,生产者倾向于改进Riggs和冯·希普尔(1994)所称的“功绩维度”——即大多数消费者重视的产品优化方向,如能效提升、成本降低、材料强化等。
自我回报激励
冯·希普尔创新范式中的个体或企业为自身使用而开发新产品或服务(他们是终端用户而非试图销售创新的生产者)。因此,其激励并非直接来自销售利润,而是以自我回报形式存在。例如,个体用户的动机包括创新直接使用带来的收益,以及参与创新过程的学习满足感。为企业内部生产流程开发设备的企业,则期望通过改进自身产品和服务间接获利。
免费披露
作为用户创新流程的下一环节,终端用户创新者可能免费公开其创新信息,既因保密成本高昂,也因他人基于该创新的改进可能反哺原开发者。这一模式在开源软件开发中尤为常见。自由创新者通常披露的是设计信息,而非实体产品的免费复制品。对于软件等信息型产品或服务,创新设计本身即等同于可用产品。而对于扳手、汽车等实体产品,公开的是需转化为实体形态的“设计配方”。在免费的点对点扩散中,这种转化通常由个体采用者自行完成——每个采用者需自费将免费设计转化为实体产品以供使用。
博主:希普尔已有多部著作译介为中文出版,最新的一本是《数字时代的用户创新》, 埃里克·冯·希普尔(Eric von Hippel)著,陈劲、王楠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24年5月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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