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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背景下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已有 1569 次阅读 2014-12-26 11:36 |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新媒体背景下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在目前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力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媒体对司法的影响整体上来说是积极因素,有助于促进现阶段的司法公正。

■金锦萍

最近引发社会关注的内蒙古呼格案,一方面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依法治国的内涵,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引发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

新媒体背景下舆论对司法影响,一般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在新媒体背景下,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过大,应当进行适当的规制,甚至有学者提出可否以立法方式禁止对再审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另一种看法则认为舆论监督司法并无不妥。

第一种主张的理由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比较法的理由,他们认为在英国早期,曾经的《藐视法庭法》规定了无论案件是否已经开庭,记者的报道行为可能都会构成藐视法庭罪。随着时间的发展,英国后来修改了这一法律。同时,新闻媒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是不构成此罪的。而我们的比较法资料还停留在原来的基础上。

第一种主张值得注意的是对舆论审判的警惕。舆论审判不仅影响司法,甚至替代司法。舆论可能构成舆论审判,但舆论也可能带有非理性,这种非理性对于以理性作为主导的司法影响是不是会有不妥?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第二种主张认为对方援引的是早期的英国做法,而且是英美法系的做法。在大陆法系国家里,从未规定舆论不可以对再审案件进行报道或者是置评。对于再审案件,媒体也可以评论,应该遵守的新闻准则和报道其他社会新闻没有区别。与英美法系国家大量运用陪审团审理案件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审理案件的都是职业法官,不合理的预期不应该受到舆论的不当影响,还是可以在舆论场中坚持独立审判的能力。

在中国,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我国目前没有任何对于再审案件进行评论和报道的限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这些行为至少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存在违法。

第二,从正当性来讲。当下中国法院,法庭和法官的独立审判常常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不当干预,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在校正其受到的不当干预。

第三,舆论是有利有弊的。这就意味着我们要做的不是屏蔽舆论,而是反向求助于自己。法官应该做到,既专业又兼听各种声音,同时有定力和定见。要肯定舆论监督的有利方面,对于其不利方面,需要改善现有法院的体制,提高法官的水平和职业尊严。

我们希望现在的司法改革方向比以前有所进步,尽管人们对改革还存在一定的担忧,担心司法最终能否实现行使独立审判权。我认为,在目前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力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媒体对司法的影响整体上来说是积极因素,有助于促进现阶段的司法公正。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科学报》 (2014-12-26 第6版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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