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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真需要保留所有权利吗?

已有 7999 次阅读 2008-4-3 02:22 |个人分类:编辑视点| 著作权, 版权, 保护, 使用

 

权利人真需要保留所有权利吗?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两类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财产权则主要是以复制权为核心的从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在开放存取出现以前,唯一的版权声明方式是“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即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者不能随意对作品进行传播、复制、下载、打印等处理。这种对任何作品都声明保留所有权利,已经被滥用到任何人都可能触犯版权法的地步,而且使得很多优秀作品得不到广泛传播,无法实现效益最大化。作者发表论文,尤其是科技学术论文,很少出于考虑为获得直接的经济报酬,目的主要还是在于学术交流,让更多同行了解和认可,共同发展本学科领域的知识。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意识到自己并非需要保留所有权利,相反他们更愿意选择“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或“不保留权利(No Rights Reserved)”。在OA 出版模式下,作者选择的是保留对作品的部分权利,同时通过授权许可协议(最常用的是创作共享许可协议)对使用者尽可能的开放其他权利,一般而言作者保留的是精神权利,放弃的是财产权利。
笔者主张和呼吁,为扩大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效益最大化,版权人应“舍得”放弃,采用“保留部分权利”的版权声明,适当让渡和放弃部分权利,于人于己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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