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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的性质不会因人员比例变化而变化 精选

已有 5453 次阅读 2011-3-29 09:28 |个人分类:大学之道|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学术委员会

中国大学学术委员会是类似国外大学学术评议会(Senate)的一种机构。它的终极目标是强化大学的学术职能,发挥大学学术力量的作用,最终实现学术自由、学术自主、学术自治的目标。

在举国一片“大学去行政化”的浪潮中,各大学特别是一些著名的大学把“去行政化”的把手放在了对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改造上。一些大学通过减少学术委员会中行政官员的人数比例来改变学术委员会的性质,进而达到“去行政化”的目的。先不管其主观愿望如何,其结果注定要失败。通过减少学术委员会中行政官员(校院负责人)人数来恢复学术委员会的本来属性,将注定会以失败而告终。为何这样讲呢?

这首先是因为目前我国大学对学术委员会的定位存在问题。各大学一般都把学术委员会看作是本校的学术“审议和评定机构”,学术委员会没有法定的效力,或者说没有大学章程支撑其效力。它审议和评定的事项,完全可能因为领导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或者说因为学校行政决策、党委决策而改变。同时,在中国大学中,平时的运行机制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基本的体制是行政化的官僚制。官大一级虽不压死人,但也绝对具有权威性。即使在学术委员会中,这部分官员很少,但他的一句话足可以顶别人的一万句。所以,即便是学术委员会中只有一名校领导,这名校领导也完全可以左右学术委员会的方向。所以,即便是全部院校负责人退出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也不可能独立为学术性的一个机构。因为一是与法无据,任何一个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学术委员会可以独立开展工作。它一定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二是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即使不是现任校长,也是刚离任的校长。这些刚刚退下校长岗位的人,怎么有可能一下子就恢复学术本位呢!他一定是现任校长的代言人。那么,学术委员会的本真面目如何才能恢复呢?

第一重要的当是通过大学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成、议事规则、决策效力等事项。大学章程应该让学术委员会决策事宜成为学校的法律,成为学校行政依法行政的依据。学术委员会决策事宜如得不到贯彻,应该有一种补救或问责机制。只有如此,学术委员会才会改变“橡皮图章”的命运。其次,大学应该依章程科学划分学术与行政之间的边界,或者学术与行政之间的边界由大学章程来规定。即应该从“行动者”的视角,规定校内岗位性质,那些岗位属于行政岗,那些岗位属于学术岗。行政岗与学术岗之间应该有明确的边界,即行政岗位人员,不可兼任学术岗位职务;学术岗位也不可兼任行政岗位职务。只有这样,才能从本质上解决行政化问题,才能解决行政权力“通吃”问题。在明确行动者性质的前提下,还要从“活动”的视角来界定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的边界。即科学划分大学主要事务的属性,属于行政事务的由行政人员来决定并执行;属于学术事务的,由学术人员来决定,行政人员来执行,避免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混同管理。第三,大学应该树立学术为本的思想,大学的主要事务是学术,学风建设、课程设置、教师评聘、学科建设、教学工作等应该成为大学学术的主要事务。大学的行政应该围绕学术事务来工作,每月应该向学术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大学的行政部门、行政人员要切实为学术工作做好服务。

可以肯定的是这一结果不会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和机遇。从外部环境讲,这需要有外部法律的支撑;从内部讲,也需要人们观念的改变。没有外部法律的支撑,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学术委员会;没有内部人们观念的更新,就不会袪除人们心目存在已久的行政思维,一些利益既得者不会让度出自己的权力与利益。学术委员会的有效运作在考验着政府部门和学校领导者的政治智慧和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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