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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大学“服务社会”职能效度的三个着力点

已有 4726 次阅读 2010-12-14 09:13 |个人分类:大学之道|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产学研, 服务社会

1862年美国《莫里尔法案》颁布算起,“服务社会”作为大学的第三职能已经走过100多年。百年来,大学既以培养人才、发展科学的方式服务社会,也以直接的方式服务社会。大学在成为社会轴心机构的同时,也在满足着社会的需求和欲望。同时,在服务社会过程中,大学也在与社会的互动中改变着自己。如何提高大学服务社会的效度,一直是学界关注的一个问题。从百年来大学服务社会的实践来看,大学服务社会职能的实现、服务的效度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政府、企业和大学的合作愿望、思路和理念;合作的载体和平台建设;合作的机制和制度建设。这其中理念是先导,载体是基础,制度是保障。艾兹柯维兹和雷迪斯多夫特(Etzkowitz & Leydesdorft)把大学——工业——-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定义为“三重螺旋”。并认为“这种关系需要‘拓宽界限的机制’,来联结大学和公司以便发展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和社会生产方面共同的兴趣”。[1]这种“拓宽界限的机制”由合作理念、合作平台、合作制度三部分组成。

合作理念

合作理念是双方对合作场景、愿景和前景的认识。理念决定双方合作的动力大小,理念来源于双方对自我和对方的认识。合作的双方形成一个共享的理念是大学服务社会实践效果优劣的关注。范•海斯(Charles Van Hise)担任威斯康星校长(1904-1918)时期,威斯康星大学与政府有着大学发展史上最为密切的大学与政府关系。这种最好的关系来源于他与州长拉•福莱特(La Follette)共有的合作理念,亲密的同学关系。没有一个双方共同接受的合作理念,是难以有效实践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的。大学服务社会实践中经济遇到的情况是大学积极性高、政府和企业积极性低,或者是双方只把合作当成一个政治任务,一个政治噱头,一个政治宣传。所以,我们会经常看到大学、政府的总结报告里写了签定了多少协议,建立了多少平台,但却很少看到取得了多少成果。

合作理念的形成来源于双方对大学服务社会职能的共识。但这种共识并不是天然而成的,它需要双方沟通、诠释和理解。作为大学,应该明确的是服务社会既是大学的一项职责,也是大学人才培养的需要。大学要以己之长,去服务社会,大学应忌讳社会服务中的实用主义、功利主义倾向。同时,大学还应该做到对政府和企业的理解与认知,对政府文化和企业文化的理解与认知。要理解政府、企业行为背后的原因,知道政府和企业的需求。政府行为作出的原因既包括政府职责上的;也包括领导个人政绩的、领导价值取向上的;同时也包括社会需要的。企业行为作出的原因同样不只是经济上的,也包括社会职责上的。大学要努力契合政府与企业行为背后的原因,调动政府、企业与大学合作的积极性,实现大学在“服务社会”上与政府、企业诉求的共鸣。

合作平台

“组织是我们将愿望转换成社会现实的机制。”[2]在明确了合作理念后,关键的是构建适切的组织机构来实现双方达成的合作愿景。这种机构从“类”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职能性的,即大学应该成立“地方(企业)合作处”,专门负责地方合作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和督查评估;一类是操作性的,即具体负责相关项目落实的平台。这方面的主要平台有:(1)合作研究与开发平台:利用双方的优势,共同针对某些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力争使成果形成生产力。如浙江大学与湖州政府的合作,被称为“湖州模式”、大学科技园等;与企业合作的形式有“大学——企业合作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咨询公司等。(2)人才交流与培养平台:这种形式包括大学为公司、企业开设各类课程;大学企业联合培养本科生、特别是研究生;企业资助学生,受助学生到公司企业工作一定年限等。政府也可以要求大学按当地需求培养相关人才。(3)建立技术推广服务计划,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促进知识的传播和转让。

美国白宫委员会1986年向国会提交了一份题为《重建伙伴关系》的报告,报告指出,美国社会的兴旺需要重建大学与工业界的相互关系。并提出:“我们将来在全球市场中的地位将取决于今天我们把握的机会和动员我们力量的意愿。” [3]我国也于200510月正式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的目标。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对大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大学建设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和要求。大学要成为国家技术创新的生力军,就必须走与企业合作的道路。“企业的科技需求与大学综合科技优势相结合,就会形成技术创新的不竭源泉与动力。”[4]总之,ICT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到来,使国家间竞争更为激烈。为了国家的未来,大学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去认识与企业、政府合作的意义,并创建合适的平台去完成这一使命。

合作制度

“制度是人们确定其权利、对他人所承担的风险、义务和责任的具有约束力的关系束。”[5]制度减少了个人或组织之间协调的成本,同时也为个人或组织行为延续性提供保障。政府与大学、企业与大学之间合作的延续即使有适切组织作为载体,也必须有制度作为保障才能持久。在保障双方合作的制度设计方面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制度设计:一是国家政府层面的;二是合作双方层面的;三是大学内部层面的。

国家层面的制度是指由国家政府(或政府的部门),省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的对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约束力的有关大学与地方政府、大学与企业合作的相关制度。在国家层面上,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普遍加强了政府对大学与工业企业合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如美国把基础研究的中心、实验室建在大学;日本把支持大学与工业企业合作做为一项基本国生等。我国近十年来也加强了对大学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合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先后召开了多次全国范围的产学研合作会议,特别是2010年国家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以来,对大学与工业企业的合作给予政策和制度上的支持。各省在这方面也加大了制度建设,如江苏省建立了“校企联盟”,在大学中设置了“产业教授岗位”,建立了一批企业工程实训基地。

双方合作层面上的制度,主要是指大学与地方政府、大学与企业建立的合作框架协议。如浙江大学2006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合作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江大学和湖州市共同启动以“1381行动计划”为主要内容的实验示范区建设。所谓“1381行动计划”,是指建设“一个区”(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试验示范区)、“三个平台”(科技创新平台、人才支撑平台、体制机制创新平台)、“八大工程”(产业发展工程、村镇规划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生态环境工程、公共服务工程、素质提升工程、社会保障工程、城乡综合改革工程)、“百项重点项目”。国家行政学院与重庆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均属于此类制度。这些制度直接规定了今后一段时间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

大学内部层面的制度主要指大学内部有关促进“官产学研”结合的具体规定。如浙江大学新近推出的30%的教师要转入“社会服务”岗等。这些制度具体规定学校那些人可以从事社会服务,那些人是专职的,那些人是跨界兼职的,那些人是不可以的。从事社会服务具体政策是什么等内容。

著名高等教育研究专家菲利普•G•阿特巴赫(Philip G. Altbach)或许为我们这篇文章作个注解:他认为,高等教育中一个重要的世界性趋势是大学与工业界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工业部门力图确保它们所需要的那些技能能够被反映到课程中去。由于大学与工业界的许多联系主要集中在科研方面,因此,这种趋势对学术研究产生了影响。工业界同大学建立正式联系和科研伙伴关系的目的,在于在它们感兴趣的领域得到帮助。”[6]



[1]  []迈克尔•夏托克(Michael Shattock);范怡红主译,《成功大学的管理之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p122-123.

[2]  张新平.教育组织范式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 268.

[3]  邓存瑞.美国高校与企业合作的形式及借鉴[J].生产力研究.19961):70-73

[4]  周济.创新与高水平大学建设——周济部长在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的演讲[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学报.20069):5-9

[5]  []阿兰•斯密德.制度与行为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

[6]  [M]菲利普•G•阿特巴赫.高等教育的发展模式[J].现代大学教育,20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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